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汹涌的集团业务

作者:周文丽 来源:《营商环境微视角:商事登记首代谈》 责任编辑:pengfei 2023-01-29 人已围观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商事登记窗口都被集团登记业务给淹没了!集团登记,实际上深圳的注册标准在国家工商总局(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标准基础上做了大胆的突破和改革。集团母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项下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加起来达到3000万元即可成立集团。

从深圳的实践来说,目前在集团登记业务时,办理的程序上有点儿别扭。即要求先办集团登记证,再办母公司名称变更(名称加注"集团"二字),二者还不能同时完成,因为深圳的登记系统不支持,而其他地方大多是同步完成的。母子公司的关系认定,只要是母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有参股即可,并未要求51%以上的控股地位。

站在企业的角度,我常常思考集团登记的意义所在。集团登记,回归到企业的运营来说,实际上是企业的一个经营模式问题,因此我个人觉得集团登记其实不应该作为一个准入的项目来进行审批。从某种意义上说,我甚至认为集团登记没有任何意义,因为集团登记证不能作为经营凭证,集团母公司变更名称之后,只是满足一部分受众的心理感觉,提供一种心理上的暗示和满足,使得不了解的人认为这个公司的规模比较大,参股的公司比较多,如此而已。

那为什么有这么多企业还热衷于所谓的集团化运作,要求进行集团登记呢?无利不起早,进行集团化登记虽然在登记方面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是近年来实施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一个"统借统还",决定了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有一些征税优惠,致使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商事登记窗口集团登记的业务越来越多。我个人认为这种统借统还政策对集团母子公司的运用,实际上也不科学。企业往往为了一些税务上的优惠,把原本不相干的关系都变成母子之间的关系去争取入围,享受税收优惠。一定意义上来讲,商事登记部门做了大量的没有任何经济价值的注册登记业务。从税务征收来说,也造成了一些税源的流失。

同时在办理集团注册登记业务时,窗口工作人员也注意到集团公司往往因为母公司的名称变更或集团登记证的办理,对知名企业的名称造成一种侵犯。加之按照现行名称登记中名称权限的划分,不同名称库的内容不同,致使很多集团名称在国家局核准之后,在各地方落地时,造成一些困难。除此之外,商事登记窗口在核准时应该兼顾到对知名企业名称权的保护。

从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的本质关系来讲,集团注册登记完全可以转为行政确认,也就是说母子之间的关系和成立集团公司企业可以自行进行外网的公示,公示它们之间存在某种关系,公示它们自己的经营模式,而不需要行政机关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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