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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作者:深圳百科全书编委会 来源:《深圳百科全书》 责任编辑:yuan2428 2022-03-08 人已围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79年深圳建市、1980年建特区之前,深圳与全国一样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劳动管理模式,企业实行固定工制度,执行国家级别工资制,企业负责职工的生、老、病、死等待遇,随着特区外商投资兴起、外资企业增多,这种传统固定工制度与企业市场运作机制不相适应的问题便日益突出。1980年底,为了适应外商投资企业自主选择用工形式的需要,深圳首先在竹园宾馆和友谊餐厅两家中外合资企业试点进行劳动制度改革,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1982年逐步铺开,把新招工人实行合同制的范围扩大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以及集体企业。同时取消内招,实行公开招工,考核录用。对招用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复退军人安置也实行合同制。1983年,颁布了《深圳市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明确合同制是特区的用工方向,并对招收、使用、工资、保险问题作出新的规定。1984年起,对部分固定工改为合同制和合同化管理。调进特区的农林茶场工人和大集体工人改为合同制;1985年起,调进特区的属于1982年参加工作的固定工人改为合同制,并对原有的固定工实行多种形式的合同化管理。从1986年10月起,全面贯彻国家四个规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合同制。到1989年底止,合同制工人已发展到6.7万多人,其中固定工4.5万人,以劳动合同为法律形式的用工制度已建立,多种用工形式并存的综合结构已形成,用工形式比较灵活,基本上能够适应多种所有制企业的用工需求,形成了劳动密集型的来料加工企业,以使用临时工为主;劳动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两者兼有的企业,以使用合同工为主,临时工为辅;高科技企业主要使用中、高级技工和合同工的用工制度。1993年1月,开始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企业干部、工人界限。同年,市人大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明确了劳务工的法律地位和劳务工管理模式。1994年,市人大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确立劳动力市场两个平等主体地位和劳动合同双方的法律责任,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至此,劳动合同制度已基本覆盖全市所有经济成分的行业组织和所有劳动者,劳动力市场得以迅速健康发展。建市初期,全市仅有常住人口31.41万人,职工队伍4.02万人;至2000年,常住人口达432.94万人,其中从业人员308.54万人(劳务工302.34万人),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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