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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都酒店首开中国内地律师见证业务

作者:徐建 来源:《敢闯敢试 :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创造的全国“率先”》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2-12-09 人已围观

1983 年 12 月,深圳中外合资(在当时历史、经济环境中,外资含境外资本。后同)企业中国振兴实业公司向香港法国巴黎银行申请贷款兴建新都酒店。协议签署后,双方律师共同为贷款协议的签订进行了见证,从而打破了我国公证制度的一统天下,使律师见证所代表的“私证”得以兴起和发展,从而完善了我国的法律证明体系。
 
我就是在协议上签字的中方律师,当时供职于深圳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1983 年 12 月,中国振兴实业公司委托我所参与向香港法国巴黎银行的贷款申请业务,所里派我具体承办此项工作。当时,香港法国巴黎银行则委托香港著名的廖耀珠律师参与了这起法律事务。
 
在双方当事人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多次协商,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接着,由双方律师共同起草了《贷款协议书》。临签约时,廖耀珠律师邀请我为各自当事人在贷款协议上签字进行见证。我考虑到内地尚无律师见证的做法,便提议进行公证。
 
廖耀珠说:“我们俩进行了谈判,起草了合同,对合同条款的真实法律含义最为了解,为什么还要请公证员来,由我们向他解释合同条文,这不是多此一举吗?虽然香港有律师见证,内地没有,但你做了这第一单,内地不就有了律师见证吗?”在廖耀珠的“怂恿”、鼓励下,本着“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法理和“特事特办”的原则,我同意试做律师见证。廖耀珠就在法国银行代表人签字的后面,写下了“见证律师廖耀珠”七个字。我也效仿她的做法,在中国振兴实业公司代表人签字的后面,写下了“见证律师徐建”六个字。至此,贷款协议的非诉讼业务全部完成,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事后,我将此事向律师事务所领导作了报告,他们也向司法局作了报告,他们都认为这是一项业务创新,应该推广。于是,我写了一篇题为《涉外经济合同律师见证业务初探》的论文,在《法学》杂志 1985 年第 5 期上发表,论述了律师见证的必要性、合法性、真实性和灵活性,以及律师见证的效果和做法。此文一出,在律师界和法学界引起轰动,各地律师纷纷开展见证业务,不少律师还专程来深圳学习这项业务。
 
1985 年,我被任命为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主管律师和公证业务。我本来想以深圳市司法局的名义制定一个律师见证的规范性文件,但因为公证处反对,以及公证处正和深圳市住宅局争夺房地产买卖的强制证明权,所以就决定暂时搁置此事。而在 1988 年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召开的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经验交流会上,我以个人名义发表了《律师见证业务的几点浅见》,系统总结了深圳开创律师见证业务的经过及经验,将律师见证业务推向新高。1995 年 2月 24 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一次用地方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办理涉外见证业务。
 
深圳律师开创的见证业务在全国律师界迅速推广,越做越大,以至上海市司法局于 1989 年 3 月 13 日制定了《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次用规范性文件确立了律师见证的性质、原则、业务范围以及见证书的形式、法律责任等内容。2006 年 9 月17 日,中国证监会颁发《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提供律师见证意见及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2007 年,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明确规定了律师见证业务的基本原则、业务范围、工作程序、工作责任等事项。从此,中国律师的见证业务开始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更加蓬勃地开展起来。
 
律师见证业务完善了我国的法律证明制度。在深圳率先开展律师见证业务之前,我国只有公证制度,而公证机关代表国家司法权力,不可能参加合同的谈判、起草与履行,不可能出庭作证。律师见证本质上属于“私证”,出于当事人的自愿,有利于扩大法律的覆盖面,有利于正确、全面、高效、灵活地适用法律,有利于政府对合同的审批,有利于经济纠纷的解决,也符合外国投资者的法制习惯。
 
作者:徐建,时任深圳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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