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我要投稿 | RSS

您的位置:首页 > 改革之路 > 政治法律 > 法制建设 法制建设

扫码关注

深圳部分法规一览

作者:深圳市文明办 来源:《深圳市民生活指南》 责任编辑:manman 2022-12-09 人已围观


环境卫生

控烟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规定,深圳市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以 50 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以 200 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况的,处以 500 元罚款。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未履行该条例有关规定的,执法部门首先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3 万元罚款。以派发、赠予烟草宣传品等直接或间接的手段鼓励、诱导购买烟草制品的单位,将会被处以高达 10 万元罚款。

垃圾分类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未分类投放或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0 元罚款;对单位处 1000 元罚款。个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主管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以抵扣罚款。

噪声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 元罚款。家庭空调器的室外机组等设备应当按照规范合理安装使用,防止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已安装使用的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排放的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拒不改正的,处 500 元罚款。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中午、18 : 00 至次日 8 : 00,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等活动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3000 元罚款。

养犬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处以 500 元罚款;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每只处以 2000 元罚款并可没收犬只。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违规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 5000 元罚款,并没收犬只。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以 1000 元罚款。养犬人拒绝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区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加处 1000 元罚款。


下列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烈性犬;单位饲养的犬只;待销售的犬只。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携带烈性犬出户未按规定采取约束措施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诉 3 次以上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区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犬只 10 日以下。

“黄标车”不得上路

汽车尾气是构成大气污染的重要源头之一。《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将机动车送市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合格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发放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未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机动车每台处以 1000 元罚款。2016年 7 月 1 日起,深圳全面禁行黄标车,违者罚款 300 元。

市容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架设管线或者晾晒衣服、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200 元罚款,并可以没收管线、衣服和物品。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责令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清理,并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清理,并处 200 元罚款。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饲养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或在居民区及其周围饲养蜜蜂的,予以没收,并按家畜每头 500 元、家禽每只 100 元、蜜蜂每笼 200 元处以罚款。
 

很赞哦! ( )

评论

0

搜一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