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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作者:深圳市文明办 来源:《深圳市民生活指南》 责任编辑:manman 2022-12-09 人已围观

《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3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是国内首部文明行为促进法规,对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参加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进行鼓励和促进,同时明确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按法规规定的最高额度处罚。“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市民,可以申请参加有关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是此次立法的创新之一。该条例规定,参加社会服务时间可以折抵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所处罚款金额的一半。此外,该条例还提出,探索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并按照规定给予奖金、荣誉表彰、积分入户加分等奖励。

《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1995 年,深圳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规定无偿献血达一定数量的公民,在深圳经济特区享有终身、无限量、免费、优先用血的权利,其父母、配偶、子女可在深圳经济特区免费使用其无偿捐献的等量血液。经过全面修订并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
 
《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放宽献血年龄至 60 岁,并进一步强化了用血优待的政策,规定市民只要参与无偿献血,哪怕只有一次,所献血液检验合格的,即可享受终身无限量优先使用临床用血;其家属在临床用血方面也将享有更多优待。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是中国内地首部器官移植的法规。该条例明确提出了捐献移植器官的规则,确定了捐献者及患者知情同意的权利和保密的原则,并规定了法律责任。该条例规定,近亲属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

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

200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是国内第一部义工服务条例。该条例对义工的概念、服务范围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同时明确义工有困难时可优先获得义工服务,在招工、招生时,同等情况下享受优先录用、录取的权利。

《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是国内第一部促进全民阅读的法规。该条例将深圳的传统阅读活动“深圳读书月”法定化,明确设立“深圳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设立“4・23 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等,积极鼓励全民阅读。

《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合法收益的专门立法。该规定全文仅 10 条,不足 700 字,是深圳市最短的法规之一。该规定明确诬告陷害救助人的将担责。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救助人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诬告行为还将录入征信系统。

《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1997 年 2 月 26 日起实施,该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事迹突出、贡献较大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通报颁奖、颁发奖金、晋升工资、记功、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奖励。获得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升学、入伍、就业、住房、晋升工资、入户等方面的优先权。获得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及相关政府部门颁布及制定的法律法规详见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fzb.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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