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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成为全国第一个为个人信用立法的城市

作者:齐朝轩 来源:《敢闯敢试 :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创造的全国“率先”》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3-01-04 人已围观

2001 年 12 月 18 日,深圳市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正式发布《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出现为个人信用立法,也是我国首部地方征信法规。深圳市成为我国第一个为个人信用立法的城市。
 
当时,国内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如 2001 年 12 月 8 日,《北京青年报》发表了题为《征信机构评信用等级 深圳率先为个人信用立法》的报道。
 
20 世纪 90 年代末,国家为维护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信用秩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偏重于规范和约束以企业为代表的经营性市场主体,而对个人为主体的信用进行规范,法规还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个人信用制度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他经济主体的信用制度建设。信用缺失也一直困扰着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随着国内外一系列诚信危机的爆发,信用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1999 年 2 月 23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商业银行积极稳妥地扩大消费信贷。由于当时对于个人消费信贷没有什么经验,各商业银行都持谨慎态度。同时,由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还没有建立起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于 2006 年正式建成并对外提供服务),信用信息主要集中在各商业银行以及政府部门等。为了把分布在各商业银行、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部门中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资源整合起来,再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使用,就要建立一套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深圳市各商业银行找到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又找到了深圳市政府,表达了要建立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想法。深圳市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前沿城市,也非常重视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从 1999 年开始,深圳市政府对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进行调研。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元公司”)当时参与前期调研工作,后来又受深圳市政府委托筹建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在当时来讲,深圳市要建立这么一套系统有很多困难,全国其他地方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通过近一年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深圳市总结和发现了很多问题,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涉及个人隐私,非常敏感,哪些个人信息可以征集?个人信息如何使用才能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不良信息保存多少年?等等。而当时国内还没有关于个人信用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守。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证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保存等有法可依、合法合规,深圳市决定,要确定一套深圳市自己的模式,首先就要立法。深圳市最终确定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模式为:政府立法,系统市场化运作。所以,深圳市在考虑建设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同时,也开始着手考虑个人信用立法。
 
由于国内还是一片空白,深圳市当时只有发挥改革先锋作用,摸着石头过河,自己不断摸索创新。通过大家的不懈努力,终于在深圳市政府正式组织召开研究建立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确定会议之前,由鹏元公司会同深圳市法制局完成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的编制工作。
 
2001 年 3 月5日至 15 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也对构筑个人信用体系的问题非常重视,使得深圳市更加坚定了对于建设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信心。
 
为加快深圳市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步伐,2001 年 3 月 16 日,时任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应春受副市长庄心一的委托,主持召开关于研究建立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系统有关问题的会议。此次会议意义重大,首先由鹏元公司介绍了前期筹备工作,接着对《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的编制工作进行了汇报。会上,大家对于建立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信心满满,认为深圳市的各方面条件和基础都已经具备,希望尽快把这个系统建立起来。而且,在当时去做这件事,对深圳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深圳经济发达,随着以个人为主体的经济活动越来越广泛,社会各界对个人信用征信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二是建立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可避免信息分散,有利于依法治市、提高办事效率及降低社会成本;三是深圳作为金融创新实验区,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建立将为金融业务和金融服务的拓展与创新创造条件。
 
编制方案原则上得到同意,但在某些细节方面还不够完善,会议要求鹏元公司与深圳市法制局对相关内容修改完善后再提交深圳市政府审定。会议上还成立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监督委员会,由时任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应春任主任、时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罗伯川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由政府各部门及金融机构等信息提供单位的负责人组成。监督委员会委托鹏元公司具体负责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之后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列入深圳市 2002 年度政府工作重点。
 
鹏元公司相关负责人会同深圳市法制局,通过多次讨论,对《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与完善,最终通过了深圳市政府审核。2001 年 12 月 18 日,深圳市政府正式发布《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自 2002 年 1 月1 日起实施。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自 2001 年开始建设,于 2002年建成开通,开始向社会提供个人信用查询服务。
 
上海同深圳一样,是我国最早开展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探索的城市。上海于 2000 年开始开展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2003 年12 月 28 日发布《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于 2004 年2 月 1 日起施行。上海的办法比深圳的晚了 2 年多时间才出台。
 
《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但填补了我国个人信用法律法规的空白,还促进了深圳市企业信用法律法规的出台。2003 年 1 月 1 日,深圳市政府在个人信用征信办法的基础上,正式颁布并实施了《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确保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有法可依,能够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运行。据介绍,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成以来,为客户提供每天 24 小时不间断的自动查询服务,实现了“零事故”,安全运行 13 年,累计提供信用报告超过 3 亿份,促进了深圳市征信业的发展,推动了深圳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圳市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开创了“深圳模式”,为我国其他各省区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作者:齐朝轩,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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