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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作者:深圳市人民政府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责任编辑:huzhitian 2023-08-22 人已围观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部门预算批复后,绩效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目标调整程序有关规定报市财政部门,并说明绩效目标调整依据。

  第三十七条  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或者申报单位自筹资金未如期到位等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在专项资金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由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申报单位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以及因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专项资金。

  市财政部门、资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资金主管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使用过程中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市财政部门或者资金主管部门列入专项资金失信黑名单,并通过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相关主要责任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但未达到行政处罚标准的,列入专项资金失信风险提示名单,并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中向市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通报:

  (一)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的;

  (二)违反规定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办理项目验收或者验收时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四)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联合惩戒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资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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