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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作者:深圳市人民政府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责任编辑:huzhitian 2023-08-22 人已围观

  第四章  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十三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市委、市政府决定部署,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及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具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个专项资金明确一个资金主管部门,避免多头管理,确需两个或者以上资金主管部门的,应当确定一个牵头部门;

  (三)具有明确的存续期限,专项资金首次设立期限不超过5年,确需续期的,每次续期期限不超过5年;

  (四)具有明确的管理要求,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支持对象、支持范围、支出标准和具体用途等科学、合理,满足预算管理要求和财力保障可能;

  (五)符合市场规律,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六)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设立:

  (一)资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正式文件(含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核,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规模、期限、具体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绩效目标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资金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议;

  (四)市政府审议批准后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纳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专题研究,专文申请,不得在其他文件中附带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后,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发布、项目申请、受理、评审、验收、中介组织服务、跟踪管理等进行规范,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经批准续期的专项资金应当及时修订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在存续期限届满1年之前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并将评价和审计结果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资金主管部门研究认为专项资金确需续期的,应当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6个月之前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程序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设立程序报请市政府审议。

  第十八条  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存续期间内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评估和清理,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政府提出压缩或撤销的调整建议:

  (一)专项资金设立时的目标任务已完成,或者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或者已不存在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二)设立依据已被调整或者废止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三)在监督检查、专项审计或者绩效评价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或者绩效评价结果与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差距较大的,应当撤销专项资金或压缩资金规模;

  (四)由于专项资金的原因造成资金主管部门连续两年预算支出进度绩效考核未达标的,应当压缩专项资金规模。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到期退出制度。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不再续期或者在存续期内被撤销的,财政部门不再安排资金预算,资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二十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并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结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结果,对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需求提出审核意见,汇总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制完成后,如因新增专项资金、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和《深圳市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实施方案》(深府办〔2016〕50号)的规定,测算分年度资金需求,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

  第二十二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以执行为导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中期财政规划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不安排预算。

  第二十三条  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一)资金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预算随同其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以下称“一上”);

  (二)市财政部门审核资金主管部门“一上”数据,并下达预算编报控制数(以下称“一下”);

  (三)资金主管部门根据“一下”控制数,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将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随同其部门预算草案再次报送市财政部门(以下称“二上”);

  (四)市人大审议通过部门预算草案后,由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以下称“二下”),资金主管部门按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结合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统筹。

第六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市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申报指南(通知)发布、申报受理、项目评审、项目公示、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项目的全流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相关依据,制定申报指南(通知)并按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三)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四)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体研究决策,专项资金的规划布局应由资金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策,内设监察部门的,监察部门应当参与研究;

  (二)专业机构管理,融资风险分担、融资成本补偿类资金,由社会金融机构负责融资项目审核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创新载体、科技基础设施、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类资金,逐步由法定机构管理;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公益性研究等类资金,探索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注重同行评议和专业机构意见,按自然科学基金分配管理;

  (三)严格资质核查,资金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核查,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四)审核独立科学,资金主管部门应当保证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的独立性,专业机构应当完善内控制度,制定审核办法,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保证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客观科学、公平公正;

  (五)加强监督考核,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选择专业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一上”前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编制项目分年度预算;在“二上”前对申报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通知其按要求编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三十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择优排序后编报部门预算。

  第三十一条  在“二下”后,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批复发文立项。

  对于事前资助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在立项时通过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项目预算批复文件等形式明确项目预算明细。

  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殊项目,资金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发文立项。

  对于已获得国家、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市本级专项资金在立项时应当予以统筹考虑。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申报单位为市级预算管理单位的,由市财政部门在“二下”后下达指标,申报单位按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支出。因应急需要或者突发情况确需在年中安排的,由市财政部门办理指标调剂划转给申报单位后,由申报单位按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支出。

  申报单位为非预算管理单位的,由资金主管部门在“二下”后根据预算管理制度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需委托商业银行进行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的,按照监管办法办理。监管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申报单位为区级预算管理单位的,按预算编制要求编入区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并按相关规定支出。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市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开以下信息:

  (一)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报单位名称、扶持金额、项目简介、绩效目标。对未立项的项目应告知申报单位不通过的原因;

  (四)投诉受理以及处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专项资金相关信息确因保密需求无法公开的,按照国家保密制度办理。

  第三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按要求配合市财政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的检查,接受监管。申报单位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对于事前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定期向资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按资金主管部门要求申请项目验收。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等明确规定并及时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过程监督和项目验收(结题)。项目验收时应当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并在项目验收(结题)报告中反映。对非预算管理单位的项目剩余资金,应当在项目验收(结题)报告中明确处理意见。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和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加强管理、准确核算,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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