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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体制改革

作者:深圳百科全书编委会 来源:《深圳百科全书》 责任编辑:yuan2428 2022-03-16 人已围观

宏观调控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深圳在全国率先进行的改革之一。特区建立以来,深圳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为改善特区的投资环境、加速特区的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主要包括:①制定吸引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政策。1980年,为鼓励外商来特区投资,对特区“三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企业进口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免征工商统一税。1984年12月,对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工业、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牧业和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服务行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的年度起,分别给予2年免、3年减半和1年免、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给予3年免、4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照顾;对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地方税;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等。1986年5月,对设在特区的外资银行的营业收入,在1995年以前免征工商统一税。1987年5月,对外商投资企业属产品出口企业的,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属先进技术企业的,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②实行个人收入调节税。1986年12月29日,颁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收入调节税施行办法》,对在深圳特区内居住或工作的中国公民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93年9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停止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改按《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③统一税负。1984年和1985年,先后对内联企业和内资企业一律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基本平衡了内外资企业直接税的负担。1987年7月,对特区地方税的税种,内外资企业的税负进行了统一。1988年8月,对特区内的各类型企业统一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停止征收工商统一税,按产业政策统一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使内外资企业在同一起点上平等竞争。1992年,制定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统一了深圳特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标准和成本扣除范围。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统一按新税制执行,解决了流转环节的公平税负问题。④实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为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1998年2月发布并于1999年9月修订《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了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的若干政策,内容涉及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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