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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全国职业技能鉴定第一法

作者:马阳 来源:《敢闯敢试 :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创造的全国“率先”》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2-12-22 人已围观

1997 年 2 月 26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这是全国首部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法规,标志着深圳市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也开创了我国职业技能鉴定有法可依的新局面。
 
1990 年,为了拨乱反正,恢复原来的技术工人考核制度,国务院颁布了《工人考核条例》。同年,广东省政府颁布了《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1992 年,深圳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广东省政府的《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旨在建立正常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制度,鉴定工人的实际技术业务水平,调动工人学习技术业务的积极性,提高工人队伍素质。《实施办法》把深圳特区内的所有工人(含在常年性岗位工作的临时工)和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个体劳动者纳入考核范围。《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建立工人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考工制度;逐步实行技术工人凭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还须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上岗;用工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工人技术业务水平,聘用或安排上岗,并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和其他有关待遇。
 
1993 年,劳动部制定并颁布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正式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三个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第一,不再以身份,而是按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进行考核。配合国家人事制度和劳动制度改革,职业技能鉴定不再按原来的干部、工人身份实施考核,而是按职业分类进行资格鉴定。第二,实现社会化考核。技术工人考核是由工人所在企业进行考核,而职业技能鉴定则由第三方独立的机构,即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实施。劳动者自愿参加技术等级考核,实现技能等级考核的社会化管理。第三,按职业标准而不是岗位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核。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是按企业工作岗位的技术标准进行,而职业技能鉴定则是按劳动者所从事职业需要的知识结构和技能结构进行考核。
 
深圳市劳动局为贯彻《职业技能鉴定规定》,采取了一系列做法。从 1993 年开始,批准设立了 13 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聘用和组建了第一支由 300 多人组成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建立了全国第一个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摄像系统工作站,深圳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出现了欣欣向荣的局面。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5 年年初,时任深圳市劳动局局长谭国箱在一次职业培训工作座谈会上,听取时任深圳市劳动局培训处处长刘青汇报培训考核工作后,针对深圳市职业培训和考核工作出现的问题,提出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发挥深圳地方立法权的优势,出台相关法规,将鉴定考核工作纳入到法制化轨道的要求。会后,刘青在培训处成立了立法筹备工作小组,在深圳市劳动局法规处的配合下,积极与当时的深圳市法制局、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劳动部培训司和中国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协调,联合组成了鉴定条例起草小组。
 
1995 年到 1996 年年初,鉴定条例起草小组考察了香港职业训练局颁布《香港职业训练条例》的过程以及执行该条例过程中的经验,收集研究了日本、韩国、新加坡关于职业训练的相关法律条文,同时也研究学习德国职业教育“双元制”的相关法律,美国汽车业技能等级考核制度等发达国家已有的法律法规,重点学习研究了英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鉴定条例起草小组还在深圳的企业开展了广泛调研,了解企业及劳动者参加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情况,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草稿。
 
在调研、起草初期,鉴定条例起草小组遇到了重重困难,主要是大多数部门和许多人不了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不了解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性,认为工人为取得某个等级的职业资格而参加的考核,不需要立法。在 20 世纪 90 年代,要取得各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协调工作的难度非常大。刘青带领起草小组成员,一个一个部门地去做协调工作。遇到难以协调的部门,谭国箱亲自上阵参加协调工作,最终取得了这些部门的理解与支持。
 
1996 年 6 月,深圳市劳动局和市法制局在银湖会议中心召开《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提交稿)论证会,时任中国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副主任陈宇教授代表劳动部出席了论证会。作为我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创始人之一的陈宇教授,对即将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寄予厚望。他表示,《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虽然是地方性法规,但作为全国第一部职业技能鉴定法规,开了先河,对引导全国其他省区市的职业技能鉴定走上法制化道路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
 
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多次论证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草案)》于 1996 年 8 月正式提交深圳市人大,列入 1997 年立法计划。1997 年 2 月 26 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该条例,于 9 月 1 日正式实施。至此,我国第一部职业技能鉴定法规问世。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颁布实施后,深圳市劳动局又陆续制定并颁布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工作规则》《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考务人员工作守则》《考试成绩管理规定》等配套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颁布实施后,深圳的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出现了一个迅速发展、健康稳定、质量保障的新局面。到 1999 年,深圳全市已建立 21 家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达 116 个,覆盖了深圳全市三大产业约 20 个行业,初步形成了覆盖深圳全市主要通用工种和部分行业(或企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网络。
 
进入 21 世纪后,伴随深圳全市产业结构升级调整,深圳市开发了一大批对高新技术产业新职业的鉴定,同时对原有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进行修订,形成了具有深圳特色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
 
深圳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的成就,受到劳动部的重视与关注,多次受邀在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介绍。在劳动部和中国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推动下,多年来,各省区市的鉴定指导部门纷纷来深圳考察学习。目前,已经有云南省、江西省、济南市等省市颁布了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国务院已将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列入立法程序。
 
作者:马阳,时任深圳市劳动局职业培训处(工考办)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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