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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法制保障措施
作者:夏林华 来源:《法学视野下的“深圳质量”:打造深圳质量的法制保障体系研究》 责任编辑:pengfei 2023-01-09 人已围观
一、完善全国性立法和地方配套立法
首先,要尽快就环境污染治理的新领域以及生物多样性、物种资源、臭氧层保护、山体保护等生态保护领域完善立法,特别是生态保护立法亟待加强,把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的理念贯穿在整个立法过程中,通过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推动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体系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其次,要加大地方、部门配套立法的力度,根据当地生态环境实际情况,对全国性的法律做具体化、本土化的规定,使其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地方立法注重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生态文明评价考核体系的构建,鼓励深圳等条件成熟的地方探索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核算、环境信用评价、环境公益诉讼、信息强制性披露等政策和制度。
最后,要加强其他部门法与生态环境法律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完善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以及程序法中有关生态环境的内容,使之成为生态环境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提高生态环境立法质量
站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高度开展生态环境立法工作,使制定的法律符合国家最新环境政策的要求,紧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兼顾国内、国际生态环境理念的新发展,既适度超前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真正为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法制保障。
首先,在立法程序上要贯彻科学、民主、公平等立法基本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法律、法规草案。出台之前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对于影响较大的法律、法规的出台甚至可以先开展试点工作,特别注意法律法规实施的条件是否成熟的问题。其次,可以让一线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律师、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等参与到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中,有利于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再次,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移植外国良法和国际环境法中的先进成果。最后,完备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要求各种不同渊源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关系理顺、相互衔接、相互配合。有学者建议推动编撰生态环境法典 a,对我国现行的近 40 部环境法律、60 多部环境行政法规和 100 多个规章进行整理、编撰,这将是提高整个生态环境立法质量、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有效举措。
三、全方位增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效能
一是理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制,联合公安、监察、市场监督(工商)、林业、水利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行政执法机制,深化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跨流域联合执法,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属地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二是提高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智慧化、规范化水平,把现代科技信息技术手段应用于行政执法,可以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设备进行生态环境自动监侦,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打造执法监管大数据平台,做到精准执法,提高执法的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三是针对执法对象搞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守法经营意识,提升其环境伦理道德水准和自觉约束自身环境行为的能力,为生态环境执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四、加强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队伍规模、人员应当与监管企业数量、城市人口总量以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相适应。一是建立健全培训考核体系、执法评议制度、执法监督机制、奖惩约束机制等制度,使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化、制度化;二是严格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对新招录的行政执法人员适当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入口把关,要设置政治思想考查、业务能力考核等考查关,除了考查法律知识和技能外,还要考查生态环境方面的科技水平;三是对于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或者聘用临时人员辅助执法的,也要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聘用管理,严格控制使用执法辅助人员,通过制度化途径,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四是加强教育培训,特别是培训新的生态环保理念、新的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首先,要尽快就环境污染治理的新领域以及生物多样性、物种资源、臭氧层保护、山体保护等生态保护领域完善立法,特别是生态保护立法亟待加强,把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的理念贯穿在整个立法过程中,通过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推动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体系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其次,要加大地方、部门配套立法的力度,根据当地生态环境实际情况,对全国性的法律做具体化、本土化的规定,使其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地方立法注重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生态文明评价考核体系的构建,鼓励深圳等条件成熟的地方探索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核算、环境信用评价、环境公益诉讼、信息强制性披露等政策和制度。
最后,要加强其他部门法与生态环境法律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完善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以及程序法中有关生态环境的内容,使之成为生态环境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提高生态环境立法质量
站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高度开展生态环境立法工作,使制定的法律符合国家最新环境政策的要求,紧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兼顾国内、国际生态环境理念的新发展,既适度超前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真正为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法制保障。
首先,在立法程序上要贯彻科学、民主、公平等立法基本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法律、法规草案。出台之前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对于影响较大的法律、法规的出台甚至可以先开展试点工作,特别注意法律法规实施的条件是否成熟的问题。其次,可以让一线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律师、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等参与到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中,有利于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再次,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移植外国良法和国际环境法中的先进成果。最后,完备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要求各种不同渊源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关系理顺、相互衔接、相互配合。有学者建议推动编撰生态环境法典 a,对我国现行的近 40 部环境法律、60 多部环境行政法规和 100 多个规章进行整理、编撰,这将是提高整个生态环境立法质量、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有效举措。
三、全方位增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效能
一是理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制,联合公安、监察、市场监督(工商)、林业、水利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行政执法机制,深化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跨流域联合执法,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属地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二是提高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智慧化、规范化水平,把现代科技信息技术手段应用于行政执法,可以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设备进行生态环境自动监侦,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打造执法监管大数据平台,做到精准执法,提高执法的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三是针对执法对象搞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守法经营意识,提升其环境伦理道德水准和自觉约束自身环境行为的能力,为生态环境执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四、加强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队伍规模、人员应当与监管企业数量、城市人口总量以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相适应。一是建立健全培训考核体系、执法评议制度、执法监督机制、奖惩约束机制等制度,使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化、制度化;二是严格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对新招录的行政执法人员适当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入口把关,要设置政治思想考查、业务能力考核等考查关,除了考查法律知识和技能外,还要考查生态环境方面的科技水平;三是对于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或者聘用临时人员辅助执法的,也要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聘用管理,严格控制使用执法辅助人员,通过制度化途径,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四是加强教育培训,特别是培训新的生态环保理念、新的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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