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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首开全国医保制度改革先河

作者:沈华亮、李劲佩、王锦涛 来源:《敢闯敢试 :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创造的全国“率先”》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3-03-24 人已围观

1992年5月1日,《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和《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颁布,同年8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这是深圳建立统一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第一个面向全市的规划性文件,也是全国第一个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深圳率先在全国打破原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制度,打破干部和职工身份的区别,实行了统一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开医保制度改革之先河。
 
我当时担任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生育保险处处长,见证了这一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早在建市初期,深圳市企业员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实行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公费医疗的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劳保医疗的经费是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混同其他职工福利基金一起提取。
 
1989年3月,深圳市被国务院确定为社会保险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后,开始对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行调研。1990年起草了《深圳市医疗保险试行方案(讨论稿)》,第十一条中明确提出:“按职工工资总额8%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4%存入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另4%建立医疗共济基金。”在全国首次提出了个人医疗账户的概念。试行方案提出后,深圳市邀请了新加坡、德国的医疗保险专家以及国内医疗保险专家学者,多次对试行方案进行论证。1990年7月7日,国家卫生部专家小组对深圳市职工医疗保险改革方案进行论证。
 
1991年7月,深圳市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管理医疗保险业务。1992年3月,开始在罗湖沙头角镇进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5月1日,深圳市政府颁布了《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和《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实施范围是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和事业、机关、团体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规定医疗保险费为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8%,全额作为医疗保险基金;还实行“定额内节余有奖,超定额少量自付,自付总额适当控制”的办法。职工每人每年的医疗费用定额,依不同年龄段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总额的下列比例确定:30岁以下为6%,30—39岁为7%,40—49岁为8%,50岁以上为10%。超过定额的费用,由职工本人自付10%。职工全年医疗费用未达到定额时,当年结余的20%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历年结转未用的余额,在职工离开本市时发给本人。医疗费用定额就是现在老百姓们很熟悉的个人医疗账户的雏形,也可以说是最原始的个人医疗账户。5月16日,深圳职工医疗保险动员大会在沙头角镇召开,短短两个月内就有4000多名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
 
1992年8月1日,深圳市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式实施,打破了干部、职工的身份界限,实施了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从此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在深圳结束了历史使命,实现从福利型保障向社会保险大转变,从而拉开了我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根本性改革的序幕。1992年年底,全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达6.2万人。
 
我国医疗保障领域自建立公费、劳保医疗制度以来最深刻的变革,正是从1992年深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开始,随着改革不断深入,经验不断累积,到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口述者:沈华亮,时任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生育保险处处长
整理者:李劲佩、王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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