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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在全国率先颁布电梯管理地方法规

作者:梁广炽、谭玥 来源:《敢闯敢试 :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创造的全国“率先”》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3-06-12 人已围观

1995年11月3日,全国第一部电梯安全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该条例在国内首次提出了电梯注册安全检测员管理制度和电梯强制预防性维修保养制度。由此,深圳也成为全国率先实施电梯强制预防性维修保养制度的城市,并在电梯地方法规制定方面,进行了大胆而有益的探索。
 
当年我任深圳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站长,是《条例》的起草者之一。从20世纪80年代末起,电梯已随着高层建筑的兴起,逐步从工业范畴延伸至民用公共范畴,高层楼宇凭借着“三天一层楼”的“深圳速度”迅速拔地而起。电梯的安全运行与民众生产、生活联系日益紧密。为了顺利开展电梯检测业务,提升电梯安全运行的保障能力,我们起草了国内第一份电梯安全检测规则。我主张从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上抓起,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强制性的管理举措,减少电梯给老百姓带来的安全隐患与伤害。为此,我与同事们一道向香港学习,于1992年在内地率先尝试推行电梯二级安全检测员管理制度。该制度实施后带来的良性结果使我们备受鼓舞,继续在电梯管理体系的道路上深入探索,在起草《条例》时,创新性提出了开展电梯强制预防性维修保养和电梯注册安全检测员管理两项新做法。作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我、各起草小组成员及主管上级又一次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媒体也报道过,1995年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隔年劳动部转发全国推广,无疑让深圳电梯管理的新探索成为各地学习的标兵与模范,也让该条例在中国电梯管理发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我不会忘记刚到深圳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工作时的情景。
 
那时候,深圳市地区生产总值由1980年的2.7亿元增长到1987年的55.7亿元,增长了20多倍,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城市整体的发展。虽然历史上上海是我国高层建筑最集中的城市,也是最早安装与使用电梯的城市,但作为后起之秀,深圳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如1985年建成的国贸大厦,高53层、160米,是当时我国最高层建筑。之后几年,电梯在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无论是林立的高层楼宇,还是成片的多层标准工业厂房,电梯无处不在。那时全市电梯的年递增数量近500台,人均使用电梯数量居于全国之冠。与之相伴的是,电梯的使用范畴逐渐由工业领域延伸到民用公共领域,其故障率、事故率也逐年上升,为此,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刻不容缓。
 
1990年,检测站首次在全市开展新装电梯检验和在用电梯年检工作,我们也遇到了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那就是当时国内电梯检验技术规范还是空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在实干中依靠自己谋取解决之道。我们对当年已有的与电梯相关的法规、条例进行比较和深入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依据《电梯制造与安全规范》(GB7588—87)以及其他电梯相关国家标准,在1991年起草了《深圳市电梯安全检测规程》,并以深圳市劳动局和技术监督局的名义联合颁布。这一规程的实施在国内电梯检验技术规范中实属首创,也为后来在国家层面颁布一系列电梯检验规范开启了先河。
 
起草检测规程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还有更为棘手的问题亟待我们解决。1988年检测站成立时,属于市劳动局直属事业单位,编制5人,而这仅有的5人中还有员工专职负责劳动卫生检查工作。开展电梯检验业务之初,面对全市2000余台的电梯年检及每年500台的电梯新增量,我们殚尽竭虑,参考了大量的资料,反复推演,一致认为必须打开一条路子,采用新的组织方式,充分发挥社会上电梯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来解决问题。经过充分论证,1991年我们在全市电梯安装维修保养企业中推行对电梯二级安全注册员定期检测、检测站抽查检验的制度,这项制度完全来自于深圳市电梯检验管理实践。而实施二级安全检测员管理制度带来的良性后果,也大大出乎我们的意料,不仅有效缓解了电梯检验的工作压力,同时也提高了电梯维修保养的水平,极大地调动了广大电梯安全维修保养企业参与全市电梯安全管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1991年我们完成了2100台电梯检验任务,比1990年的356台增长了5倍多。此后,连续两年检验电梯都在1600台以上。该规程的实施也为1995年出台《条例》,推行电梯注册检测员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作为“探路者”,总有许多障碍横亘在你面前。对于电梯新装检验环节究竟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存在着不同意见。因此,一直以来由两个部门同时对电梯进行管理,无疑加重了企业负担,而从另一层意义上讲,都管就等于都不管,或者没有一方能真正做到管理到位。当时的检测站直属劳动局,这种情况直接影响了检测站开展电梯安全检测的工作成效。经过主管局与我们的一番不懈努力,在1994年深圳市人大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中的电梯等设施进行验收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评定建筑工程质量等级的依据之一。把电梯检验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联系起来,不仅简化了手续,方便了企业,避免了电梯上的重复管理,更明确了责任,使我们能够名正言顺地大展拳脚,进一步深入改革。
 
解决了上述基本问题,我们终于迎来了机遇,主管部门要求我们将深圳在电梯安全管理上探索出的好的做法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固化下来。我有幸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了《条例》制定的全过程。在《条例》起草期间,我们根据多年在电梯检测管理上的实践经验和体会,参照中国香港、美国在电梯管理上的做法,对该条例设定的管理模式进行了详细论证,为该项地方性电梯安全管理法规的出台做了大量准备工作。而我也永远不会忘记旁听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时对《条例》表决通过的那一过程,它的身上凝结了我们太多心血,这个结果来之不易。
 
《条例》1995年颁布实施后于1996年经由劳动部以《关于转发〈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部分条款)的通知》(劳部发〔1996〕288号)的形式转发全国推广,而其中第一次提出的每隔15天进行一次的电梯强制预防性维修保养制度这一成果,在2003年、2009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549号令,201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同年10月《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中一直沿用,至今已成为全国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制度之一。
 
口述者:梁广炽,时任深圳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站长、高级工程师
整理者:谭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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