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我要投稿 | RSS

您的位置:首页 > 改革之路 > 政治法律 > 法制建设 法制建设

扫码关注

深圳市最早出台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作者:孔庆萍、袁建勇、孙红博 来源:《敢闯敢试 :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创造的全国“率先”》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3-06-12 人已围观

1992年,为规范企业的工资分配行为,捍卫劳动者的尊严,深圳出台了最低工资标准,在中国内地率先探索最低工资制度。这是深圳劳动用工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从1992年起,深圳几乎每年都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逐年上调。《深圳特区报》有相关报道。
 
作为深圳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亲历者,我们有幸参与到深圳最低工资制度的调研和制定过程。
 
记得当时的深圳,吸引全国各地劳动者怀揣梦想来创业,劳动密集型工厂和小型作坊式工场遍地开花,劳动力市场极其混乱,劳动者文化程度较低,维权意识不足,一些工厂变本加厉地克扣员工工资,各个工厂竞相压低工资,资本的垄断和集中破坏了充分竞争,造成了劳动力市场中买方处于优势,导致了工人实际工资的下降,劳资矛盾与纠纷不断出现。
 
为了缓和日益尖锐的劳资矛盾,调整劳资关系,市委市政府决定借鉴国外关于最低工资的制度设计,酝酿出台最低工资标准,治理和整顿劳动力市场的乱象,规范用工市场,我们所在的工作单位深圳市劳动局承担了该项制度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当时深圳条件较差,电脑互联网没有普及,为查阅材料,我们专程跑到广州图书馆。另一方面,请研究工资方面的专家提供资料。研究发现,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是国外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通行的做法,产生于19世纪末的新西兰、澳大利亚,其后,英国、法国、美国等也结合本国实际,建立了各自的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的产生是由于在工人的斗争下,政府不得不采用法律性措施,规定工人的工资不得低于某一限度,以改变工人工资水平实际不断降低的局面。随着20世纪工人运动的高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
 
目前,最低工资的国际标准是由国际劳工组织提供的。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成立起,一直对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特别关注。国际劳工组织在总结世界各国确定最低工资的重要经验的基础上,在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中,针对有关最低工资问题制定了明确的条款。国际劳工组织在各国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过程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曾起过不可忽视的作用。到目前为止,世界所有发达国家和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或类似规定。
 
我们在了解和掌握国外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情况后,借鉴其理念,确定了深圳制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原则和要求以及支付方式等方面的规定。最低工资是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我们在讨论中参考国际上通行做法,确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一是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二是最低工资标准不能以实物替代。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因此最低工资标准不能以实物替代。当时的深圳许多工厂制造手表、毛巾等,在产品积压时,往往会将自己的产品作价为工资发给工人,以抵消劳动者的工资,所以我们在制定制度之初就确定了这一原则。三是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要综合考虑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几种惯例方法,不能靠单一公式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公约》和《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建议书》中明确提出,在确定最低工资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工人及其家庭的需要、社会总工资水平、生活费用及其变动情况、社会保障津贴、其他社会阶层的相应生产标准以及经济方面的因素,其中包括经济发展需要、生产率水平、实现并保持高就业率的愿望等。世界上多数国家在确定最低工资时,除了考虑上述因素外,还要考虑雇主的支付能力。当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公式法、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等。
 
为了更好地制定出较为科学和符合深圳用工实际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最低工资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我们在制定最低工资政策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如有工作人员和专家提出,有些国家也没有全国范围的最低工资立法,他们通过各个行业或地区的集体谈判机制,也建立了本行业、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甚至有不少专家认为这种由行业和地区自行决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有利于本行业、本地区的发展和对工人的保护,也避免由于国家立法调整中的官僚体制而产生滞后性。我们在研究时虽然认为有些道理,但是综合考虑当时深圳用工情况,以及劳动者文化素质和工会制度的建设后认为,集体谈判和协商也是比较好的保障工资收入的方式方法,但就深圳用工环境看,劳动者文化程度较低,维权意识较为淡薄,工会组织和制度建设还不完善,当时集体谈判机制并不完善。如果将最低工资、最低保障全部推向劳资双方去谈判去博弈,条件还不成熟,当时情况下无法保障较低工资收入者的合法权益。
 
在最低工资的政策研究中,我们也提出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有利有弊,好的方面是保障了中低收入者的工资收入,但也要看到,最低工资的设立或调整,会引起整体工资水平的上升,雇用方权衡利弊,选择减少用工数量,进而使部分劳动者失去就业机会。雇主更愿意投入更多的资金来提高生产效率、裁减员工或少雇用新员工,以此来减少人工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就业机会,加剧失业。最后我们研究认为,最低工资并非越高越好,而是要尽可能的科学、合理,使劳资双方都能接受,要体现双赢。一方面要随着经济增长适时适当提高,使其分享经济增长的收益,这是分配的结果;另一方面要符合经济发展水平,这是分配的前提,否则将会影响经济发展,最终也会损害全体公众的利益。
 
关于深圳最低工资的调整频度问题,当时在政策研究时也争论激烈,我们在研究中发现,决定最低工资调整的频度通常被看作是在需要与可能、稳定与变化之间的一种妥协。各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频率和幅度与经济增长密切相关。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世界各国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较为频繁;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国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频率较低,幅度也较小。我们最后决定原则上每年都开展研究,除经济出现反复外,建议市政府每年都进行调整,而视经济情况,决定微调还是大调。现在实行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也规定最低工资原则上2年调整一次。此原则深圳一直贯彻较好,自1992年确定最低工资以来,除2000年和2009年因全球经济下滑影响深圳经济而没有调整最低工资外,其他各个年度深圳均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
 
自1992年深圳市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后,国家也相应出台了这方面的政策,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颁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随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终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成为我国一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深圳最低工资制度的出台,对于深圳劳动力市场乃至全国的劳动力市场均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可以说深圳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工资制度的发展史上是一件影响深远的大事。回顾最低工资制度出台后的20多年,我们感到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保障了职工的劳动权益和合法利益,有利于缓解收入差距扩大趋势,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克扣工人工资现象的发生,也为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作为一项重要制度,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中低收入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其受益面不断扩大。目前内地31个省区市都实施了最低工资标准。
 
口述者:孔庆萍、袁建勇,深圳市原劳动局退休干部
整理者:孙红博

很赞哦! ( )

评论

0

搜一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