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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作者: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责任编辑:huzhitian 2023-06-20 人已围观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置中医科室、中药房或者中医科室床位数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公立医疗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提供有关中医药服务的,依照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具有医学专业学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独立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按照非医师行医处理。

  医疗机构使用具有医学专业学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独立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对医疗机构按照使用非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处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开展疾病诊疗活动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处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未经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炮制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炮制应当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或者毒性中药饮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经过备案的中医综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纯中医治疗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中医馆、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盲人医疗按摩所。

  (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增加注册中医类专业的临床医师、从事中医护理工作的护士、从事中药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的药师(士)等医疗卫生人员。

  (三)中医药适宜技术,是指中医药特色突出,疗效确切,经济简便,可操作性强,且经过长期临床验证,安全可靠的中医药诊疗技术。

  限制开展的中医药适宜技术包括: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四)中医类医院,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综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纯中医治疗医院和民族医医院。

  第九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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