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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作者: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责任编辑:huzhitian 2023-06-20 人已围观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一节 中药产业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加强中药资源保护,促进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药产业集群发展,支持中药生产装备升级、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推动中药生产工艺标准化、现代化。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制定和完善中药材种植、养殖、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质量标准和规范,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加强质量监管,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三十五条 鼓励开展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生栽培,利用符合规定的山地、林地开展中药材规范化、现代化种植。
支持建设濒危中药用动植物保护区、动植物园,依法保护和利用药用动植物资源,开展濒危动植物、生物多样性保护活动,研发中药替代品种。
支持企业建设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专业市场和交易中心,完善中药材商贸相关的仓储物流、加工、检验检测、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等配套服务。
第三十六条 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中药管理,确保中药质量安全。
加工和生产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应当使用质量合格的中药材,不得采用禁止使用的加工方式。
中药质量检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中药质量检验检测,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三十七条 鼓励研制中药新药和生产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支持药品生产企业运用现代技术和工艺研发传统中成药,鼓励进行二次开发研究,提高药品质量和疗效。
第三十八条 鼓励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医药理论研究和中医药研发,开发验方、秘方,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中药品牌。
第三十九条 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以特色中药材为原料的药膳、药饮、化妆品、药浴等产品。
鼓励养生保健机构、餐饮机构提供药食同源的中药药膳服务。
第二节 中药制剂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区域中药制剂中心。
区域中药制剂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推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科研、生产、教学协调发展。
区域中药制剂中心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制剂室、药品生产企业加工配制中药制剂。
第四十一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确定中医药防治方案和中药协定处方,指定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中药企业集中代煎,在本市调剂使用。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对中药材或者中药饮片进行下列加工的,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
(一)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或者其他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后外用;
(二)鲜药捣碎、榨汁、煎煮;
(三)受患者委托,应用传统工艺,以一人一方的方式对医师处方用药进行加工处理。
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师为患者会诊的,经患者同意,可以使用会诊中医师所在医疗机构依法加工的中药材或者中药饮片。
第四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并向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一)具备炮制中药饮片的条件、设施;
(二)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炮制相关中药饮片的质检制度。
医疗机构炮制的中药饮片应当符合有关药品标准,确保质量安全。
医疗机构不得炮制应当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第一节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四十四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业务考核、能力评价等职业全周期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使用与激励机制。
鼓励培养中药材种植、中药炮制、中医药健康管理等专业人才以及高层次复合型中医药人才。
第四十五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建立完善中医药师承导师和学员遴选、培训管理、考核评价等制度,推进中医药师承制度与职称评审、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和工资分配等制度衔接。
第四十六条 支持知名中医药院校与本市高校合作共建中医药院校或者学科,推进本市高等院校开设中医药专业,大力发展中医药职业教育。
中医药院校应当强化学生中医思维培养和中医临床技能培训,并作为学生学业评价的主要内容。高等院校开展临床医学教育,应当将中医药基础理论和中医基本技能纳入学生专业课程。
第四十七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将中医药理论和临床应用等内容纳入非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继续教育和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全科医师培训,提高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中医全科医师比例,定期选派基层中医全科医师到三级甲等中医综合医院或者中西医结合医院进修学习。
鼓励中医师参加中医全科医师转岗培训,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增加中医类别执业范围中的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第二节 中医药人才评价
第四十九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和评价特点,建立以能力提升为导向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制度。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应当将中医药学才能作为主要评价标准,包括工作实绩、医德医风、患者满意度测评和依法执业情况等评价要素。具体标准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人员聘用、薪酬待遇核定、职称评审、人才等级评定和选拔任用等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其岗位聘任、个人薪酬等挂钩。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指标应当综合考虑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因素,体现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技术、劳务、管理等要素的价值。
医疗机构在分配绩效工资时,应当对承担带徒任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十一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激励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政策。
在基层医疗联合体内取得副高以上职称且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工作五年以上的中医全科医师,其岗位聘任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工作期间不受所在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限制。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市级以上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人或者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符合职称晋升有关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高一级职称。
第五十二条 建立名优中医评选制度,定期开展名优中医师、中药师评选,发挥名优中医在学术传承、人才培养中的引领作用。
名优中医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节 中医药科研支持
第五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加大中医药科研投入,扶持以临床疗效为核心的中医药科研创新。
支持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评价的系统研究,支持开展中医优势病种和重大疑难疾病的联合研究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支持运用现代科技前沿技术开展传统中医学机理、中药有效成分、中医药疗效等中医药研究,并采取资金扶持、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十四条 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规律和特点的科研评价体系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对中医药科研项目评审、立项实行单列。
第五十五条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的中医药科研规划和管理机制,搭建中医药医教研企协同创新平台,支持建设中医药创新研究、国际交流、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平台。
支持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协同创新,以产业链、服务链布局创新链,完善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创新模式。
第五十六条 支持中医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协作、共享资源,建设中医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中医药实验室,为中药新药、新剂型、新工艺研发提供便利;支持建设中医药创新研究机构和成果转化中心,推动中医药临床服务与中医药产业协同发展。
第五十七条 鼓励向医疗机构提供临床疗效确切且使用五年以上的验方、秘方。
医疗机构可以对提供验方、秘方的单位和个人,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医药技术发明人和专利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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