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目的在于防范金融风险。1998年4月30日推出。规定: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对所辖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或监管指标的异常变动有疑问时,可发出《金融监管质询通知》,要求被质询的金融机构对被质询的问题做出及时、全面、真实的书面答复或整改意见。对答复不满意可再次发出质询通知书,要求其重新答复,直至达到要求为止。从而为全面了解和及时解决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了有力的监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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