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在全国率先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1992年8月开始实施。具体方法是:职工个人和企业共同缴交养老保险费,按一定比例分别计入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和个人账户。职工退休待遇与缴费多少直接挂钩,按一定方式从共济基金和个人账户中支取。共济基金用于社会统筹,主要用于新制度实施前已退休职工的退休金。1996年7月,
深圳市对缴费比例和退休待遇计发方式进行了调整,无论职工缴费多少,退休待遇除个人账户积累部分外,均可从共济基金中支取一部分,且该部分按社会平均工资计算,与职工缴费水平无关,体现了社会公平。这一制度鼓励效率、兼顾公平,受到广泛的认可。
版权声明:
本站文章已获出版方或者作者方授权,如需转载,请保留网站地址和作者信息。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著作权归于原作者,仅供学习交流使用。
很赞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