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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新军阀统治时期的深圳地区:宝安县的治理-筹办地方自治

作者:深圳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来源:深圳通史(近代卷) 责任编辑:manman 2024-07-11 人已围观

根据孙中山《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其中训政时期政府的主要任务是“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当各省下辖所有县都完成地方自治后,则可结束训政,进入宪政时期。1928 年底东北易帜后,南京国民政府宣布军政结束,训政开始。在国民党的设想里,训政时期由国民党主持一切政治事务,“以党治国”,并训练地方及人民参政能力,即帮助人民了解如何行使四权(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以最终完成地方自治。
 
1929 年 3 月,国民党三大第十次会议通过“确定地方自治之方略及程序以立政治建设之基础案”,确定以县为自治单位,努力扶持民治,以推进地方自治。6 月 15 日,国民党三届二中全会讨论通过《完成县自治案》,要求各地“二十二年底,各地筹备自治机关,完全设立;二十三年底以前,完成县自治”,确立了完成地方自治的时间表。10 月2 日,国民政府颁布《县组织施行法》,确立了区长民选、成立县参议会的具体步骤及各省完成自治的时间,其中要求广东于 1930 年 6 月前完成。
 
李济深、陈济棠治下的广东对地方自治颇为重视,根据广东实际,研究将地方自治分为训练、实施、完成三个阶段,并提出设立自治机关是实施阶段的首要任务。1929 年9 月,广东省政府要求民政厅在 2 个月内划定各县自治区、但是,由于全省各地情况复杂,各县已有基层组织的形态及控制程度差异极大,想要在既定的 1930 年 6 月前完成自治显然难以实现。为此,省民政厅不得不连续催促各县加快进度,甚至严厉批评各县敷衍应对,但收效甚微。1930 年 5 月,省政府以地方有困难为由,向南京政府内政部请求延期两月。仍然滞后,到 1930 年底,“未能组织完竣”。
 
1931 年 2 月,蒋介石拘禁胡汉民引发政治风暴。此后,宁粤双方虽然和解,但陈济棠则趁机取得了对广东的完全统治权,并凭借西南政务委员会的招牌施政,广东在事实上成为半独立状态。地方自治是孙中山建国理论的基础和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因此成为陈济棠施政的重点,以此来标榜自己是总理遗志的继承者,树立西南政委会的合法性。 1931年 7 月,广州国民政府颁布《县地方自治条例》(1933 年修正)、《县地方自治条例施行细则》、《县参议员及自治人员选举规则》,为推行地方自治提供制度保障。作为在广东全省推行自治的根本性法规,《县地方自治条例》明确规定县为自治单位,这比南京政府颁行的《县组织法》更进了一步。此后,广州国民政府又陆续颁布《县参议会组织条例》等,并限各县于 1931 年 10 月前完成区自治组织,广东的地方自治进程明显加快。
这一时期,在广东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宝安县的地方自治筹办工作也随之铺开。1931 年 1 月,沈岩任宝安县县长,开始根据省政府法令,推行地方自治,但因为时间紧迫、缺乏专业人才等因素,成效甚微。同年 8 月,为指导各县开展地方自治工作,广东省政府出台《筹办地方自治员办事细则》,决定设置筹办地方自治协助员 20 名,划分区域,分赴各县指导协助完成区级自治组织并考察各县自治经费、筹措办法、人民负担等。根据省民政厅第 2738 号训令,由协助员陈翰华负责宝安、南海、番禺、顺德、中山、东莞等六县工作。 根据规定,协助员每十日向省民政厅汇报一次工作推进及阻力情况。10 月,为培训自治人才,广东省民政厅决定在广州燕塘筹办地方自治人员养成所,专门招收中学以上毕业生 120 人入所训练,培训三个月合格后分派到各县推进自治事务。1932 年 3 月 1 日,在省民政厅的统一部署下,宝安县政府增设地方自治科,由地方自治人员养成所毕业学员叶国柱担任科长,负责具体推进全县地方自治事宜。
 
厘定县界、确定地方归属是实行地方自治的前提。早在1930 年初,广东省民政厅即根据《县组织法》的规定,要求各县尽快划分各级自治区域并绘制地图上呈民厅。此后,南京国民政府陆续发布《省市县勘界条例》《县行政区域整理办法大纲》,明确了相邻的省市县均需勘界,对以往无分歧的传统习惯线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边界进行协商。广东省随即向各县下发《条例》《大纲》,要求各县遵照其中内容作为处理县界纠纷的准则。宝安县与东莞、惠阳两县毗邻,在勘定县界的过程中主要与东莞就观澜墟的归属产生纠纷。
 
观澜墟位于宝安县北部与东莞县交界处,在行政上分属宝安第六区与东莞第四区,在历史上本没有清晰严格的界线,两区人民混杂同处,形同一家。乾隆年间,当地百姓集资建设观澜墟,“无分彼疆此界”,墟内置有公产,作为办理两县相关政务的费用。由于以往官府缺乏现代意义的划界意识,观澜墟自创设以来,宝安、东莞两县对其归属一直没有争议。但自广东省大力推动地方自治以来,要求“各县区域,划分清楚”,再加上观澜墟有规模不小的公共产业可充作办理自治所需费用,宝安、东莞两县遂围绕该地归属,于1931 年 9 月至 1932 年 3 月间,展开了大规模争执。在宝安、东莞两县与省民政厅博弈期间,观澜“墟内两县自治筹备机关,暂时停止进行,静候上峰解决”,而这也影响了宝安县第一届各级自治人员的选举进度。1932 年 3 月,在历经大半年的文书争执后,广东省民政厅判定观澜墟归东莞所有。
1932 年 3 月,受观澜墟之争影响而停滞大半年的宝安县地方自治筹备工作加快了进度。宝安县政府地方自治科刚设立时,各乡镇公社筹备会大多尚未成立,全县除“第七区民智较高,由是该区民众筹办地方自治亦颇热烈”外,百姓对地方自治观念较为薄弱,基础条件较差。对此,宝安县政府派出自治科员分赴各区宣传督促,协助各乡镇公所成立筹备会及各里产生筹备员。区、乡镇各级筹备会成立后,即组织民众开展宣誓登记等各项工作。根据计划,各区选举产生区委员 5 人,各乡镇、里等产生委员若干。到 1932 年 8 月,宝安县第一届各级自治人员先后正式选出,到9月,区、乡、镇、里各级自治机关也全部成立。
 
 
各区委员当选以后,对于地方建设事业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如第七区委员欧阳晃云、钟顺谦、潘学修、曾曙光、钟耀宾等,“当选以来,对于该区建设事业,颇为努力,如架设电话接驳县城,建筑区内鹏福公路,均有相当成效,即县府委办事项,该员等亦多能如期办竣”。为此,宝安县政府依据《县地方自治人员暂行奖惩章程》的规定,对五人以记功奖励。而对不认真履职的四区委员陈伯苏、曾紫卿等,则予以停职处分。各级自治机构成立后,县政府自治科还拟写乡镇自治公约草案,分发至各乡镇公所参照办理。
 
根据《县地方自治条例》规定,县以下各级自治机构及人员每年选举一次,但由于全省各县进度不一,民政厅向省政府建议延长第一届自治人员任期,再由省政府统一安排第二届改选事宜。根据省统一部署,1933 年 12 月,宝安县开始筹备县属第二届各级自治人员选举工作,但此时正好赶上农历年底,农村民众都在准备钱粮过年,无暇他事,因此一直迁延到 1934 年初才陆续展开。与第一届选举工作相比,此次改选赋予了香港居民选举资格。宝安县政府参照《奉行修正县地方自治条例施行细则》中“住居租界之中国人民,准其于邻近租界之县区域内宣誓登记,取得公民资格”的规定,并援引《遂溪县呈定在广州湾租界居住之遂溪人民取得公民资格办法》,允许香港居民到县属第三区公所宣誓登记,取得公民资格并获得参加选举的权利。
 
参议会是国民党政权在县一级政权设置的自治机关,对县政权的组织形态、权力结构有重要影响。1931 年 8 月,陈济棠控制下的广州国民政府颁布《县参议会组织条例》,规定了县参议会的组织机构和运行规则。1932 年 8 月,宝安县属各区及以下各级自治机构成立后,县参议会的成立条件渐趋成熟。9 月底,全县各区参议员全部选出,每区 2 人,当选者为:一区许少伯、郑泮林,二区黄秩芬、钟灼文,三区何恩明、张济航,四区陈启开、曾秉孙,五区文槐轩、文兆年,六区陈桂森、钟灼如,七区曾日新、王仲芬。各区参议员当选后,1932 年 10 月 5 日,宝安县参议会正式成立,来自三区的何恩明就任县参议会主席。当天,宝安县在南头举行参议会成立及参议员就职典礼,省民政厅委派宝安县县长张远峰到会监誓,国民党宝安县党部、县地方警卫队、各区公所、县立中学师生等四百多人参加典礼。宝安县参议会成立时租县城南门直街东莞会馆办公,狭小不堪,遂由何恩明等筹款千余元,将城外安平社学重新修葺作为会址。参议会成立后,定期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各项决议案,其内容主要是关于促进县属自治、建设、教育等计划。县政府根据参议会议案,结合地方实际情况,酌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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