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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先建立市场经济体系
作者:中共深圳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深圳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来源:深圳科技创新四十年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5-06-20 人已围观
以邓小平1992年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深圳通过率先进行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全国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基本框架,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奠定了市场化基础。
(一)改革企业注册审批制度
1981年和1984年,《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相继颁布实施,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设立的常驻办事机构等的登记管理进行规范。随着特区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企业设立审批程序开始暴露出手续繁琐、环节交叉、多头共管、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制约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1993年起,深圳加大了企业设立审批改革力度。1月,为满足日益扩大的外商投资便利化需要,深圳颁布《关于简化外商投资立项审批程序的试行办法》,规定:市政府制定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类投资导向目录,委托福田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沙头角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对辖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对于部分鼓励、允许、限制类投资项目,投资者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保税区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不再履行投资立项审批程序。2月,市政府颁布《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全面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规定企业投资生产性的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以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办事机构备案;企业根据经营和生产发展的需要,可以自主决定用自筹资金到内地投资的项目,不需政府审批等。同时发布的《深圳市企业登记管理规则》,将企业注册由政府审批制转变为准则登记制,除《深圳市投资导向目录》规定的限制项目外,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不需政府职能部门批准,企业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这一企业登记制度开始与国际惯例接轨。为更好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审批效率,深圳还借鉴香港公司注册处实行的“准则主义”做法,在工商局内成立了注册分局,专门承担注册登记的全部职能,实施“注册官”审批(受理、核准)两个环节的注册程序,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10月,市政府成立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与外商投资有关的17个政府部门集中办公,为外商提供优质高效的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改善了投资环境,当年即注册外资企业3367家,创特区建立以来之最。
1997年初,深圳在全国率先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从大量的微观审批事务中解放出来,将更多精力投放到改善投资环境、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上来。1998年2月,《深圳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开创中国内地审批制度改革先例。《方案》要求对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审批的事项,取消审批;对国家和省规定审批但又没有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原则上也取消审批;对深圳市自行确定的审批事项,大部分予以取消;对不属于政府职能或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则坚决取消审批。改革后,深圳市政府部门原有审批事项737项,保留了310项,比原来减少57.9%;原有核准项目371项,保留321项,比原来减少13.5%。减少政府审批和核准事项后,企业自主权扩大,政府部门和行业关系被理顺。在取消的审批和核准事项中,23项属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前置审批,放开后改由企业自主决定,或由市场调节,或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扩大了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1999年2月,市政府颁布《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从审批项目、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方面对企业设立的前置审批行为加以规范,进一步降低了企业准入门槛,各类企业登记业务的办事时限平均缩短70%以上,办理的各类登记事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天。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和关键。特区建立初期,深圳开展扩大国有企业自主权改革,通过承包制、劳动用工制、工资制等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1986年,深圳开始积极推行企业股份制试点改革,逐步建立起产权转让和破产制度。
20世纪90年代,深圳开始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建立更加适合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1993年1月起,《深圳经济特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系列改革文件陆续出台,深圳开始全面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实施办法》以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依据,结合深圳实际,参照国际惯例,除将《条例》规定的14项权利还给企业外,还将投资开发、企业设立登记、进出口权限、劳动用工、收入分配等自主权下放给企业,增强了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4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为理顺产权关系、加快公司化步伐提供了法律依据。9月,《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实施方案》出台,正式取消市属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同时,《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利润计划编制和征收办法》《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措施相继颁布实施,在保证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企业的竞争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不断增强。此后,《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陆续颁布实施,为推动公司化改造工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制度基础。至1993年底,深圳上市公司达30家,内部股份公司152家。
(一)改革企业注册审批制度
1981年和1984年,《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相继颁布实施,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设立的常驻办事机构等的登记管理进行规范。随着特区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企业设立审批程序开始暴露出手续繁琐、环节交叉、多头共管、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制约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1993年起,深圳加大了企业设立审批改革力度。1月,为满足日益扩大的外商投资便利化需要,深圳颁布《关于简化外商投资立项审批程序的试行办法》,规定:市政府制定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类投资导向目录,委托福田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沙头角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对辖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对于部分鼓励、允许、限制类投资项目,投资者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保税区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不再履行投资立项审批程序。2月,市政府颁布《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全面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规定企业投资生产性的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项目以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办事机构备案;企业根据经营和生产发展的需要,可以自主决定用自筹资金到内地投资的项目,不需政府审批等。同时发布的《深圳市企业登记管理规则》,将企业注册由政府审批制转变为准则登记制,除《深圳市投资导向目录》规定的限制项目外,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不需政府职能部门批准,企业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这一企业登记制度开始与国际惯例接轨。为更好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审批效率,深圳还借鉴香港公司注册处实行的“准则主义”做法,在工商局内成立了注册分局,专门承担注册登记的全部职能,实施“注册官”审批(受理、核准)两个环节的注册程序,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10月,市政府成立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与外商投资有关的17个政府部门集中办公,为外商提供优质高效的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改善了投资环境,当年即注册外资企业3367家,创特区建立以来之最。
1997年初,深圳在全国率先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从大量的微观审批事务中解放出来,将更多精力投放到改善投资环境、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上来。1998年2月,《深圳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开创中国内地审批制度改革先例。《方案》要求对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审批的事项,取消审批;对国家和省规定审批但又没有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原则上也取消审批;对深圳市自行确定的审批事项,大部分予以取消;对不属于政府职能或不应当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则坚决取消审批。改革后,深圳市政府部门原有审批事项737项,保留了310项,比原来减少57.9%;原有核准项目371项,保留321项,比原来减少13.5%。减少政府审批和核准事项后,企业自主权扩大,政府部门和行业关系被理顺。在取消的审批和核准事项中,23项属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前置审批,放开后改由企业自主决定,或由市场调节,或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扩大了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1999年2月,市政府颁布《深圳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从审批项目、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方面对企业设立的前置审批行为加以规范,进一步降低了企业准入门槛,各类企业登记业务的办事时限平均缩短70%以上,办理的各类登记事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天。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和关键。特区建立初期,深圳开展扩大国有企业自主权改革,通过承包制、劳动用工制、工资制等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1986年,深圳开始积极推行企业股份制试点改革,逐步建立起产权转让和破产制度。
20世纪90年代,深圳开始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建立更加适合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1993年1月起,《深圳经济特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系列改革文件陆续出台,深圳开始全面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实施办法》以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依据,结合深圳实际,参照国际惯例,除将《条例》规定的14项权利还给企业外,还将投资开发、企业设立登记、进出口权限、劳动用工、收入分配等自主权下放给企业,增强了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4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为理顺产权关系、加快公司化步伐提供了法律依据。9月,《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实施方案》出台,正式取消市属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同时,《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利润计划编制和征收办法》《深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措施相继颁布实施,在保证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企业的竞争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不断增强。此后,《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陆续颁布实施,为推动公司化改造工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制度基础。至1993年底,深圳上市公司达30家,内部股份公司15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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