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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艺术品金融发展困境与深圳“至正模式”的探索研究报告
作者:刘双舟 吴福庆 来源:《粤港澳大湾区智库研究蓝皮书(2021)》 责任编辑:Gangan 2023-01-03 人已围观
(四)鉴定难题长期无法解决
真伪问题是艺术品金融活动面临的首要问题。但目前我国艺术品市场鉴定混乱,问题比较突出,存在鉴定人员专业素质不一、对鉴定结论不负法律责任等诸多问题。从客观上讲,每件艺术品非真即伪,但艺术品真伪的认知又是很主观的,“真”与“伪”往往存在于鉴定者的认识上,客观性很难揭示,即使是博物馆内的藏品,其真伪也一直存在着争论。中国传统的鉴定方法主要靠人的经验总结和感悟。鉴定人员比较注重看、摸、听等直觉手段。近年来引进的各类考证方法和信息比较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纠正直觉手段误差的作用,但是并不能保证所有艺术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艺术品作伪并不是个新问题,历史上很早就已出现。艺术品鉴定难还有个原因是艺术品具有非标准化特征,且种类繁多。艺术品与一般的批量生产的物品不同,诸如食品、服装、家电等物品可以标准化,而艺术品充满“个性”,无法标准化。无法标准化的东西鉴定起来其标准就不统一,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鉴定结论。即使同一艺术家,其不同时期的艺术风格也有差异,加上艺术品种类繁多,因此,没有一个国家或一个时代可以百分之百地解决艺术品的真伪鉴定问题。艺术品鉴定的困难还来自作伪手段的多样化。以书画为例,历代书画作伪的方法很多,传统的常见方法就有摹、临、仿、代、改、造六种。因为作伪手段多样,近年来加上电脑等技术手段的采用,作伪手段仍在不断翻新,给鉴定带来更大的困难。国内外艺术品的鉴定方法主要有三种,即专家目鉴、科学检测与文献佐证。每一种方法都在鉴定过程中起重要作用,但又各有利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虽然设立了国家文物鉴定机构,但是该机构不对民间文物鉴定提供服务。我国艺术品鉴定的混乱与鉴定机构的不规范是不可分的。国家文物行政部门管理下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包括三种:一是1986年成立的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及此后陆续成立的各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主要开展国有馆藏文物鉴定定级工作、国家征集文物鉴定工作、刑事案件所涉文物的鉴定工作以及文物拍卖标的鉴定审核工作等;二是1950年以来陆续组建的15家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处,经国家文物局授权开展进出境文物的鉴定审核工作,并配合海关,对进出境监管过程中的疑似文物进行鉴定;三是为加强对文物拍卖企业资质的管理,确保文物拍卖企业的经营水平,经国家文物局确认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除了进行内部鉴定外,这些机构和人员一般会针对社会开展商业性鉴定服务,尚未有效发挥国有鉴定人才资源的社会作用。
艺术品鉴定制度的完善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和规制,艺术品鉴定机构的准入、鉴定人员的资格、鉴定机构与人员责任的认定与追究、鉴定规则的制定和执行等,都需要政府来完成。但是艺术品鉴定的具体程序、方法,鉴定结果的权威性等都要由市场来逐步完善和选择。艺术品鉴定问题是一个短期内无法彻底解决的问题。
(五)缺乏统一的艺术品评估标准
艺术品价格评估是一个复杂的命题。艺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评估对象,无法采用单纯的财产评估方式来进行估值。影响艺术品价值判断的因素有很多。其中,真伪是判断艺术品价值的第一因素,真品与赝品的价值有着天壤之别;名家与非名家是判断艺术品价值的第二因素,艺术品是以创作者有名还是无名、名气大还是名气小来区分价值的,在某种程度上,投资艺术品就是投资名家的作品;精品与非精品是判断艺术品价值的第三因素,精品与非精品往往是同一位艺术家不同作品的分界,艺术家尤其是中国书画家一生创作的艺术品多达数千件甚至上万件,但花心血精心创作的精品极少;存世量多与少是判断艺术品价值的第四因素,俗话说物以稀为贵,艺术品更是如此;保存是否完好是判断艺术品价值的第五因素,经营艺术品的行家常以“真、精、新”评价好的艺术品;玩赏性的强与弱是判断艺术品价值的第六因素,艺术品在功能上主要体现为欣赏性,有的艺术品虽然在学术上、艺术上的价值很高,但在市场上交易价值并不高,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玩赏性、观赏性不强。
根据评估目的的不同,艺术品评估系统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为了交易目的而开展的评估,另一类是为非交易目的而开展的评估。交易目的评估有画廊、拍卖以及其他交易需要的评估等;非交易目的评估有税收、保险、金融、典当、家庭财产管理、企业资产配置、司法诉讼等需要的评估。艺术品评估还可以分为七个不同的领域:第一市场画廊的定价系统、第二市场拍卖行的定价系统、艺术品作为金融质押品的估价系统、艺术品作为免税捐赠的估价系统、艺术品作为财产保险的报价及保险公司的理赔估价系统、艺术品作为家庭财产规划的估价系统、艺术品作为公司资产配置的估价系统。在这七个不同的领域中,对相同艺术品的估价会呈现不同的估价方法和特点,这些不同的估价既有相关性又有差异性。艺术品金融中的评估属于非交易目的评估,无论是艺术品质押融资,还是艺术品信托和基金,其直接目的都不是把艺术品资产变现交易。准确、真实的艺术品评估工作是金融机构开展艺术品融资业务的必要前提和持续开展的基本保障。但是艺术品价格评估的确是一个复杂的命题。艺术品金融中的评估活动与其他非交易目的的艺术品评估也是有区别的,区别主要反映在所有人对待评估结果的心理方面,并因此影响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和结果。
我国艺术品评估体系的不健全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缺乏统一的艺术品评估标准。评价艺术品的指标是哪些,相应的指标分别应该达到什么标准,这些指标对于体现艺术品的经济价值有多大权重影响。虽然在评估体系中最后的评定还要评估人来鉴定,但这些指标对于艺术品的评估而言,无疑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其次,缺乏权威的艺术品评估机构。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曾成立过艺术品评估委员会,并出台了《文化部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章程》。但是作为文化部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艺术品评估委员会起到的作用极其有限。且不说熟悉艺术品每个领域的专家数量极为有限,光是在如此多数量的艺术品交易的基础上要求每个研究专家去过目检查,就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目前该委员会已经停止工作。民间第三方评估组织本应是艺术品市场中的重要的力量,但是它们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始终没有建立起来。
再次,缺乏艺术品评估的专业人才。与评估产品价值一样,在西方,专业的艺术品评估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唯一能够评价艺术品价值的凭证。一份由资深评估师做出的专业细致的评估报告将会澄清与艺术品价值相关的很多问题。在法律程序中,律师也经常会需要评估师对艺术品进行专业估价来作为法庭诉讼中的依据。但要特别指出的是,对艺术品的评估需要通过大量的调研、计算、资料及相关数据统计才能得出其价值判定。艺术品评估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专业人才是支撑着这一体系能够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但是目前我国相关专业人才并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
(六)艺术品金融实践中存在着认识误区
我国艺术品金融的兴衰轨迹与艺术品市场的发展曲线基本上是一致的,艺术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带动了艺术品金融的兴起,艺术品市场的急速下滑也导致了艺术品金融热度的骤降。经过十余年的探索,艺术品金融已经进入了总结经验教训的阶段。在艺术品金融实践中,认识上存在五个误区。
重融资轻兑付是艺术品金融的第一误区。以艺术品基金为例,在以往的艺术品基金中,评价一款基金的好坏往往看基金发行的速度和融资的数额,客户片面地认为发行得越快的基金和融资越多的基金就是好基金。但是到兑付不了的时候,才意识到这种“量入为出”的模式根本行不通。
注重价格评估是艺术品金融的第二个误区。以艺术品质押融资为例,评估价格高的艺术品,银行贷款的数额就相应地高。其实对银行来讲,艺术品值多少钱不重要,重要的是金融风险有多大。因此,艺术品金融应该更加关注对风险的评估,而不是简单的价格评估。
强调真伪鉴定是艺术品金融的第三个误区。艺术品市场无论是拍卖行、画廊,还是博览会、美术馆,都离不开鉴定专家。比如,法律就要求文物拍卖公司必须有5名文博专家。总的来说,艺术品市场一直仰仗的是卖家鉴定体系,即谁提供艺术品,谁就要替艺术品的真伪负责。艺术品金融一开始也继承了这种传统:谁组织艺术品金融活动,谁就负责艺术品鉴定。艺术品基金由基金公司请专家鉴定,艺术品信托由信托公司请专家鉴定,艺术品质押由银行请专家鉴定,这其实是一个误区。因为大多数艺术品金融业务都需要变现兑付,而真正在乎艺术品真伪或对艺术品真伪有发言权的是兑付变现时的买家。目前已经有金融机构认识到这个问题,开始利用互联网建立预收购客户池,推行预收购制度。
依赖精英消费是艺术品金融的第四个误区。传统的艺术品市场是以收藏和投资为主要内容的市场,而艺术品收藏和投资的参与主体主要是高净值资产人群和中产阶级,与普通大众几乎无缘。经济活动不外乎生产和消费,金融是为生产和消费服务的,如果没有大众的艺术品消费,不能培养社会大众的艺术鉴赏能力和艺术消费习惯,艺术品市场就不可能长久发展,艺术品金融也就无法持续发展。
忽视服务金融是艺术品金融的第五个误区。艺术品金融主要表现为理财角度的投融资金融。艺术品金融的主体主要是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以及保险公司。其实,所有为艺术品市场服务的金融活动都是艺术品金融,艺术品金融不能只充当理财工具,而应当成为真正为艺术品市场服务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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