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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艺术品金融发展困境与深圳“至正模式”的探索研究报告

作者:刘双舟 吴福庆 来源:《粤港澳大湾区智库研究蓝皮书(2021)》 责任编辑:Gangan 2023-01-03 人已围观


三、我国艺术品金融的发展困境
 
艺术品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并不顺利,除了2010年前后出现短暂的高峰外,2012年以来发展非常缓慢,影响其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受国内外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外,主要的制约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艺术品金融法制建设缓慢
 
规范调整艺术品金融业务的法律体系应当由三种法律资源共同构成:一是有关金融的法律资源;二是有关艺术品的法律资源;三是专门规范艺术品金融的法律资源。金融领域的法律是非常丰富的,而且种类繁多。上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至金融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金融监管部门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出台的规章制度。此外还有大量金融行业规范和国际条约等。据不完全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金融有关的法律文件主要有《证券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信托法》等。此外还有大量国务院出台的金融法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相关部委制定的规章,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证券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等。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行业规范虽然绝大部分与艺术品金融活动并无直接关系,但至少表明在我国金融活动基本上是有法可依的。目前专门针对艺术品的法律文件只有文化部制定并于2016年3月开始实施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相关的法律文件也很少,主要有《拍卖法》《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直接规范艺术品金融的法律文件几乎是空白,且短时间内这种局面不会有改观。
 
(二)艺术品金融支撑体系缺失
 
除了法律政策等宏观制度的保障外,艺术品金融发展所涉及的鉴定、评估、保险、保管、运输、流通性等还需要大量中观和微观的支撑体系的保障,包括数据库、征信体系、质量溯源体系、互联网平台体系等多种支撑体系等。此外,还需要人才培养体系、学术与理论体系、市场信用体系、技术体系等的保障。
 
艺术品数据库体系的发展在我国主要源于艺术品鉴定和评估的需求。艺术品数据库建设首先是从市场交易量最大且赝品率最高的书画类艺术品开始的,对艺术品数据库所有入库艺术品都添加特种隐形防伪标签,为每件艺术品配上独一无二的“身份证”,这种防伪标签不宜被发现,也无法复制或扫描防伪信息,在艺术品收藏交易流通环节随时可以登录数据库进行真伪来源查询。专业、全面、权威的艺术品数字化自动采集、处理、存储、应用为一体的艺术品资源数据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艺术品鉴定和评估难问题。但是数据库建设非常缓慢,无法满足艺术品金融发展的需要。
 
艺术品征信体系建设的提出主要源于两个背景:一是艺术品市场的诚信危机,快速发展的艺术品市场逐渐暴露出严重的诚信问题。制假售假、知假买假、假拍拍假等行为不仅损害了作者的著作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挫伤了收藏者和投资者的信心。有识之士呼吁尽快建立艺术品市场征信体系,以解决艺术品市场诚信缺失的问题。二是艺术品金融的兴起。随着艺术品市场的发展,艺术品金融成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务。《征信业管理条例》主要是以银行金融业为业务主体而制定的,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对具有较强非标准化特性和系统可复用性特征的艺术品金融并不完全适用。艺术品金融的发展呼唤艺术品征信体系建设。2016年,文化部制定实施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明示担保和尽职调查制度,表明艺术品征信体系建设正在逐步纳入法治轨道。该办法规定:(1)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2)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3)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或者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4)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这些规定虽然为艺术品征信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艺术品市场征信体系的建设整体上没有什么进展。
 
鉴定无标准、检测无规则、鉴定机构无资质的“三无”现象,和制假售假、知假鉴假、知假拍假“三假”现象,是造就艺术品市场乱象的主要原因。艺术品的真伪优劣,其实是一个产品质量问题,质量问题就应该用质量管理的手段来解决。全国政协将“构建艺术品鉴证质量溯源体系,促进艺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案列入2015年重点提案和2016年重点督办提案。核心内容是:构建一个以科技鉴定为基础、以经验鉴定为借鉴、以标准计量为依据、以检验检测为依托、以认证认可为手段、以信息化为平台,并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艺术品鉴证质量溯源体系。其特定内涵就是指被世界公认的“四大质量基础”,即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其中,计量是控制质量的基础,标准化引领质量提升,认证认可建立对质量的信任,检验检测衡量质量的水平,四者之间具有紧密的内在逻辑关系,构成了艺术品鉴证体系的主体,也构成了科技鉴定的主干和根基,这是艺术品鉴证体系区别于经验鉴定的显著特征。艺术品鉴证质量溯源体系确立了科技鉴定的基础地位,强化了计量的质量基础作用,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采用大数据的模式使艺术品的原始信息可追溯、可查询,补齐了经验鉴定的短板,为推进艺术品市场诚信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该支撑体系的建设目前也没有明显进展。
 
进入21世纪后,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催生了艺术品网络交易这种新型的交易模式,传统拍卖行业开始尝试在线艺术品拍卖,通过线上交易来降低拍卖的成本。但是受网络支付手段的限制,艺术品网络交易在2010年之后才得到快速发展,一大批专业人士发起的在线艺术品交易平台纷纷成立。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兴起和普及,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网络艺术品交易给艺术品市场带来了深刻影响。互联网技术应用系统的建设对艺术品市场带来的影响并不仅仅体现在艺术品交易上,其影响是结构性的、全面的和深刻的。“互联网+艺术”的模式给艺术创作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对艺术家的影响方面,开创了艺术品定制创作的新模式。互联网平台极大地改变了艺术品拍卖的模式,艺术品网络拍卖除了单纯的线上拍卖外,目前较为普遍的是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互联网平台正在改变着艺术品的市场结构。但是统一高效的艺术品电商平台建设始终没有大的进展。
 
(三)行业自律规范与标准亟待完善
 
我国目前并不存在艺术品基金行业协会,由于艺术品基金实践时间不长,在整个投资基金业务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小,尚无专门针对艺术品基金制定的行业自律规范。根据信托财产的不同,艺术品信托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艺术品为标的的信托,另一种是以投资艺术品的资金为标的的信托。前者属于融资型信托,艺术品所有人作为融资方,将艺术品进行抵押融资,或者直接让信托公司购买抵押的艺术品,到期之后艺术品公司再以固定的利率进行回购;后者属于投资型信托,信托公司根据投资顾问的指令购买艺术品,待艺术品升值之后,再以低买高卖的方式赚取利润。我国目前的艺术品信托业务大多属于投资型信托。由于艺术品信托在信托业务中属于新兴的领域,规模还非常小,目前尚无专门针对艺术品信托的行业自律规范。虽然近20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发展很快,但是艺术品保险市场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由于艺术品保险发展非常缓慢,目前尚无专门针对艺术品保险的行业自律规范。与艺术品拍卖相关的行业自律文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中国文物与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另一个是《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前者详细规定了拍卖行业自律的内容,后者属于行业标准化文件,规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基本原则,对拍卖标的的鉴定与审核、文物艺术品拍卖会的实施、拍卖档案的管理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两个自律文件一是不能满足拍卖市场发展的需要,二是执行效率不高。艺术品质押作为艺术品金融的常规业务之一,主要有两类主体在开展:一类是典当行开展的艺术品质押,另一类是银行开展的艺术品质押。目前我国尚无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各省或地市级典当行业协会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行业自律规范,但是还没有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自律性行业规范。目前也没有专门针对艺术品质押的自律规范,艺术品质押业务只能参照适用《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和《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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