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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全国最早”提供法制保障

作者:张岩 来源:深圳经验——“图书馆之城”创新发展二十年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4-07-04 人已围观

(一)《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
 
现行《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全国首部有关公共图书馆的地方性法规,开创了我国地方公共图书馆立法的先河。《条例》的实施不仅推动了深圳市公共图书馆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也对国内其他地区针对图书馆立法具有较大的参考借鉴作用,成为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事件之一。
 
《条例》共八章三十八条,分别从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建设,读者服务、文献收藏、工作人员、奖励与惩罚等方面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的公共图书馆事业。《条例》规定了市主管部门的职责和其他部门的协管职责,打破了部门界限,为我市公共图书馆实现资源共享及有关事务的协作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公共图书馆业务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从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公共图书馆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和正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相适应”;反映了特区图书馆“读者至上”的办馆思想;赋予了深圳图书馆保存深圳经济特区历史文献的任务,为深圳文献缴存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随着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技术环境日新月异,全国图书馆事业蓬勃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相继出台,中办、国办、文化部、财政部、广东省委省政府先后印发了一系列文件,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进入法治阶段。深圳“图书馆之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形成独具特色的“深圳模式”。为进一步推动“图书馆之城”创新发展,适应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面临的新环境和新机遇,2018年,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开始《条例》的全面修订工作,创新性地新增“图书馆之城”“中心馆+总分馆”“统一服务”“全城一个图书馆”等相关条款,数易其稿,于2021年形成《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列入深圳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
 
(二)《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2016年,深圳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这是我国阅读推广领域第一部以“条例”形式颁布的城市法规。该条例从战略高度明确了全民阅读对城市未来发展的重要意义,彰显了深圳作为“全球全民阅读典范城市”的示范作用。
 
该条例从起草、征求意见、修订、通过到正式实施历时两年,共五章二十八条,明确并规范了政府在全民阅读活动中的行为,促进了全民阅读事业的开展,为市民阅读提供了更丰富、更优质的资源、产品和服务;将深圳阅读活动“深圳读书月”法定化,并将4月23日“世界读书日”确定为“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
 
深圳为阅读立法,是明确和规范政府在全民阅读推广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发挥的作用,营造公平开放、优质共享的文化氛围,创造更为有益的学习和交流环境。随着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深圳市全民阅读工作的法治化建设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进展,为深圳市全民阅读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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