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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
作者:杨柳 来源:《敢闯敢试 :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创造的全国“率先”》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3-01-09 人已围观
2013 年 6 月 28 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并于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
《深圳商报》于 2013 年 7 月 1 日在“要闻综合”版,发表了题为《首部保护救助人权益法规诞生〈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8 月 1 日起实施》的报道。报道中写道:“随着《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获表决通过,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救助人权益的法规就此诞生,该法规将于今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法制晚报》于 2013 年 8 月 1 日在“立法要闻”版报道:“被称为‘好人法’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今起实施。这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将为‘活雷锋’撑起一把保护伞,诬告陷害救助人将担责。”
近年来,不少见义勇为者救人后却反为被救助人告上法庭,被迫承担赔偿责任,“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案例屡见不鲜,严重冲击了社会道德规范。南京的“彭宇案”发生后,见到倒地的人扶不扶竟然成为一个热门的社会话题。甚至出现了“小悦悦事件”,小女孩遇车祸倒地,十几个路人经过竟然无动于衷。是社会道德的缺失,还是避免承担责任的“明哲保身”之举?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这是我们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需要面对、深入思考的问题。
早在 2012 年年初,我们就开始搜集资料与调查研究,为起草《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做前期准备。调研后发现,我国目前立法中尚缺少保护救助人免于对被救助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专门规定。而在国外,一些国家对此进行了有益探索。如美国和加拿大,都先后确立了《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立法保护施救者。“好撒玛利亚人”出自基督教文化,意为好心人、见义勇为者。《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基本内容,就是为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目的是让好人做好事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励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
在我国的刑法中,有关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有无因管理、制止侵害、紧急避险、无过错分担等制度。但上述制度在保护救助行为方面缺乏针对性,难以为保护救助行为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因此,我国不少地方制定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从 1991 年至 2004 年期间,我国有 34 个省区市先后制定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地方立法。从内容上看,我国各地立法大同小异,基本上都是规定对见义勇为者由政府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保护以及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但对见义勇为者救助行为责任的保护,没有相应条文予以规定。
我们负责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对全国精神文明建设有着开创性的意义,旨在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该规定全文仅10 条,不足 700 字,是深圳市最短的法规之一。《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明确了立法宗旨、救助人界定、举证责任、诬告陷害救助人的法律责任等。最主要的亮点,是在救助人权益保护方面,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对此做了两方面规定:第一,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这条规定,旨在解决有些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的问题。第二,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这条规定,旨在解决救助人对救助效果的疑虑。法律专家表示,这项规定对于普通人与医生、护士等专业人士会有不同的衡量。对于普通人而言,只要尽到义务,就不能被追究责任。这方面的规定,参照了《好撒玛利亚人法》。《好撒玛利亚人法》规定,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过程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上的赦免。
深圳市在全国率先立法保护救助人,为好心人的救助行为提供了法律保护,也为全国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有助于遏制不当案例引发的非道德行为现象。这一规定的出台,为遏制近年来一些不正确的案例引起的社会道德滑坡倒退趋势提供了法律“制动器”,阻止“见义不为”的冷漠人性蔓延,防止“恩将仇报”的不当索赔成功;同时,也为重树和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悠久传统美德和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互助互信的社会风尚提供了法律鼓励和保障,免除了紧急情况下救助人救助遇险人的后顾之忧,使人们乐于、敢于和善于见义勇为。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有关材料整理
整理者:杨柳
《深圳商报》于 2013 年 7 月 1 日在“要闻综合”版,发表了题为《首部保护救助人权益法规诞生〈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8 月 1 日起实施》的报道。报道中写道:“随着《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获表决通过,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救助人权益的法规就此诞生,该法规将于今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法制晚报》于 2013 年 8 月 1 日在“立法要闻”版报道:“被称为‘好人法’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今起实施。这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将为‘活雷锋’撑起一把保护伞,诬告陷害救助人将担责。”
近年来,不少见义勇为者救人后却反为被救助人告上法庭,被迫承担赔偿责任,“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案例屡见不鲜,严重冲击了社会道德规范。南京的“彭宇案”发生后,见到倒地的人扶不扶竟然成为一个热门的社会话题。甚至出现了“小悦悦事件”,小女孩遇车祸倒地,十几个路人经过竟然无动于衷。是社会道德的缺失,还是避免承担责任的“明哲保身”之举?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这是我们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需要面对、深入思考的问题。
早在 2012 年年初,我们就开始搜集资料与调查研究,为起草《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做前期准备。调研后发现,我国目前立法中尚缺少保护救助人免于对被救助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专门规定。而在国外,一些国家对此进行了有益探索。如美国和加拿大,都先后确立了《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立法保护施救者。“好撒玛利亚人”出自基督教文化,意为好心人、见义勇为者。《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基本内容,就是为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目的是让好人做好事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励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
在我国的刑法中,有关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有无因管理、制止侵害、紧急避险、无过错分担等制度。但上述制度在保护救助行为方面缺乏针对性,难以为保护救助行为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因此,我国不少地方制定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从 1991 年至 2004 年期间,我国有 34 个省区市先后制定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地方立法。从内容上看,我国各地立法大同小异,基本上都是规定对见义勇为者由政府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保护以及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但对见义勇为者救助行为责任的保护,没有相应条文予以规定。
我们负责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是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对全国精神文明建设有着开创性的意义,旨在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该规定全文仅10 条,不足 700 字,是深圳市最短的法规之一。《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明确了立法宗旨、救助人界定、举证责任、诬告陷害救助人的法律责任等。最主要的亮点,是在救助人权益保护方面,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对此做了两方面规定:第一,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这条规定,旨在解决有些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的问题。第二,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这条规定,旨在解决救助人对救助效果的疑虑。法律专家表示,这项规定对于普通人与医生、护士等专业人士会有不同的衡量。对于普通人而言,只要尽到义务,就不能被追究责任。这方面的规定,参照了《好撒玛利亚人法》。《好撒玛利亚人法》规定,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过程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上的赦免。
深圳市在全国率先立法保护救助人,为好心人的救助行为提供了法律保护,也为全国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有助于遏制不当案例引发的非道德行为现象。这一规定的出台,为遏制近年来一些不正确的案例引起的社会道德滑坡倒退趋势提供了法律“制动器”,阻止“见义不为”的冷漠人性蔓延,防止“恩将仇报”的不当索赔成功;同时,也为重树和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悠久传统美德和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互助互信的社会风尚提供了法律鼓励和保障,免除了紧急情况下救助人救助遇险人的后顾之忧,使人们乐于、敢于和善于见义勇为。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有关材料整理
整理者: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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