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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具有深圳特色的社会质量法制保障体系

作者:夏林华 来源:《法学视野下的“深圳质量”:打造深圳质量的法制保障体系研究》 责任编辑:pengfei 2023-01-12 人已围观


三、完善有关社会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
社会公共服务立法2020年计划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所提出的五大战略定位确定立法项目。

(一)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
聚焦打造碧水蓝天的生态空间、舒适宜居的生活空间、安全高效的生产空间,拟制定或修改建筑节能条例、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排水条例、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

(二)在推进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方面的立法
聚焦政府自身建设、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为平衡劳资关系,对劳动合同法的部分规定进行突破,立法计划提出拟抓紧修改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三)在其他社会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
一是立法计划还将新型研发机构条例、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和外商投资促进保护条例等55个立法项目作为调研论证项目,待条件成熟时列入计划;二是在推进城市文明典范建设方面,拟制定或修改公园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学前教育条例、文物和历史遗存保护条例、公共图书馆条例等。

四、完善社会救助、社会保障、专项救助等方面的立法
(一)完善社会救助方面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20年9月7日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救助法》明确提出,国家拟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机制以及未就业社会救助对象不得无理由拒绝合适工作等内容。

《救助法》明确社会救助对象包括: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受灾人员、低保家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困人员、支出型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省区市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人员以及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

该文件的内容包括: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就业救助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等制度衔接,鼓励和引导就业救助对象主动就业创业等;国家对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通过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安置、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等途径,实施就业救助。

(二)完善社会保障和专项救助方面的立法
在打造民生幸福标杆方面,深圳聚焦构建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和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通过制定或修改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养老服务条例、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在专项救助立法上,制定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劳务工重大疾病医疗资助标准等,不断增强市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五、完善城市安全发展方面的立法
(一)《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及修正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于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0 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社会、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就,法制建设日渐完善。《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对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应急救援、公共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细化,自施行以来,对于加强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一定作用。

(二)深圳安全发展立法研究及编制调研
为加快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地方立法进程和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深圳市安委办会同应急管理部研究中心于2020年9月22日至25日,开展《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安全发展条例》立法研究和《深圳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调研工作。调研组分别前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和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等单位,就深圳市企业安全生产和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城市安全发展等工作进行充分交流,收集汇总各类资料,听取各单位意见,为《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安全发展条例》立法及《深圳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打下基础。

六、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备和成熟是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要求。由诉讼与非诉讼机制共同构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架构。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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