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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作者:福田区司法局 来源:福田政府在线 责任编辑:huzhitian 2023-06-26 人已围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省程序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由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对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改革发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资金扶持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编制和修改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

  (三)制定有关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口、体育、就业、住房、生态环境保护、城市更新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区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包括以区政府为主立项的投资项目和区政府投资项目、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项目等;

  (五)《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或需要由区政府决定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策不适用本规定。区政府及部门内部管理事项、依法应当保密事项作出的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权限以及决策启动情况组织编制,报区政府确定,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高效决策原则,适应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统筹协调;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论证、评估和决策执行等工作。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督察的内容。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条  贯彻上级有关决议、决定,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政府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决定或区政府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分工确定决策承办部门。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可根据部门职责和重点工作,向区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区司法行政部门研究论证后列入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提出部门作为决策承办部门;提出部门不是该事项主管部门的,区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后报区政府确定决策承办部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建议,经区政府办公室研究论证确定议案、建议、提案等承办部门,由该承办部门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研究论证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后,按照本条第二款程序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区政府书面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经区政府办公室研究确定建议承办部门,由该承办部门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研究论证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后,按照本条第二款程序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十一条  向区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书。书面建议书应具备《省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书面建议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建议提出方沟通回复。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起草等工作。涉及专业领域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专业研究机构或者社会组织起草,但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决策草案负责。

  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背景、决策依据、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实施主体、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起草决策草案,应当具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并开展充分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三条  决策草案初审通过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向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做进一步修订。

  决策承办部门拟不采纳其他部门反馈意见的,应当与提出意见的部门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向区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众参与,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具体情况,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事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民意调查、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网络平台互动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公众可就决策事项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就拟决策事项提出其他决策方案。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部门可以通过区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公开专栏、现场展示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部门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征求意见对象。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公众意见,需同步在福田政府在线公示。

  第十七条  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主要内容;

  (二)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具体说明,包括制定的理由、主要依据等;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时限;

  (四)依法应当公示或者决策承办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办公系统或其他方式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并加盖本部门公章。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以民意调查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可以采用现场征集、电话访谈、上门走访、问卷等方式,并可以委托第三方调查研究机构开展民意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以发放调查问卷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措施等科学设计问卷内容和形式,同时根据影响范围大小确定发放数量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问卷回收率。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以座谈会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召开座谈会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应当至少提前3日通知参会人员。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规定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三)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四)有关各方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应当举行听证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对公众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完善决策草案;对有关意见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听取意见汇总表。

  决策承办部门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总,并在福田政府在线公示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向公众反馈。公众意见数量较多或者涉及多部门的,可以适当延长反馈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公示听取意见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三)对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修改后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再次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家论证,是指通过常年聘请或者临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但决策事项涉及应急处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区政府认为不适宜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情形除外。

  决策承办部门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书面咨询意见或者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机构出具论证报告等方式进行。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至少提前7日向专家、专业机构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相应专业类别专家参与咨询论证;咨询论证事项涉及其他特殊专业的,可以聘请深圳市专家库或者广东省政府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也可以聘请专家库以外的国内外专家参与咨询论证。

  第二十九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由不少于7人的单数组成;涉及面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般应当由11名以上单数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咨询论证事项涉及多个不同专业领域的,应当按专业领域分别组成多个专家小组进行咨询论证。

  专家论证小组成员协商推选或者由咨询论证组织机构指定一名专家担任专家论证小组组长。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加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并实行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

  第三十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或者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责任心强,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三)热心咨询论证事业,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咨询论证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论证下列内容:

  (一)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科学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财政经济、廉洁性、法律风险和技术风险等方面的问题;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对策;

  (六)决策草案是否具有可行性以及相关修改建议;

  (七)决策的实施以及监督评价办法;

  (八)其他必要因素研究及建议。

  第三十二条  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相关材料;

  (四)组织咨询论证;

  (五)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

  (六)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专家论证小组组长负责咨询论证会议的主持,以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的撰写工作,并由参与咨询论证会议的专家签名确认;其余专家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不在意见书上签名,但应当提交书面不同意见作为意见书的附件;已签名专家也可以提交书面补充意见,作为意见书的附件。

  就同一决策事项成立多个不同专业的专家小组进行咨询论证的,由咨询论证组织机构对各专家小组提交的意见书进行汇总整理后形成专家咨询论证综合报告,并将各专家小组的意见书作为综合报告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专家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作出承诺:

  (一)独立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二)依法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四)不得以该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未经咨询单位授权,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议程、出席会议人员、咨询意见、讨论内容、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论证意见归类整理、研究论证,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完善决策草案;对专家论证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予以反馈。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第三方评估。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且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三十六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风险源,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三十七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充分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确定风险可控程度、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等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  风险评估工作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仅对其中需要评估的内容进行评估。

  风险评估工作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及依据;

  (二)评估方法和评估依据;

  (三)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四)决策可能引发的有关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经济效益、负面舆情等方面风险,;

  (五)风险评估结论和相应建议;

  (六)按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完成风险评估工作后,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分为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可控性评估、程序性评估,具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评估方法和评估依据、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四十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修改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充分揭示拟决策事项的风险等级,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化解措施。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不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后,应当由原风险评估主体再次进行评估,再次评估确保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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