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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作者:福田区司法局 来源:福田政府在线 责任编辑:huzhitian 2023-06-26 人已围观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合法性审查,是指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在提请区政府集体讨论前,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对决策草案的内容、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集体讨论。对国家、省或者市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四十二条 决策承办部门将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前,由其法制科室、法制专员、公职律师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四十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提请合法性审查时,应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送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提起合法性审查的申请书(含区领导批示材料、会议纪要、具体承办人员及联系方式);
(二)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等);
(三)决策事项涉及的职责权限、决策依据、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的合法性说明;
(四)征求区各工作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提出的主要意见以及研究采纳情况等材料;
(六)本部门合法性初审意见;
(七)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八)决策承办部门集体讨论相关材料;
(九)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区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决策承办部门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限期补充。
第四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形式,在审查过程中,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对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疑难的或者区司法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考察调研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或者组织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进行法律论证。
第四十五条 决策承办部门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求意见、考察调研、论证咨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时限内。
第四十六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及时高效的原则进行,并可以对审查事项的合理性和适当性提出意见。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依据适用是否正确;
(三)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五)决策草案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六)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调整或者补充。决策承办部门未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调整或者只是部分调整的,应当说明不调整或者部分调整的理由。
第二节 集体讨论和决策公布
第四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四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定的请示;
(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材料;
(七)决策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其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及时补齐。
第五十条 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程序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规定办理;报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程序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部门、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集体讨论会议,必要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会议组成人员在集体讨论会议上应充分发表意见。
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参会的最高行政首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并适当修改、不予通过、再次讨论决定或者暂缓决策等决定。
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备查。
第五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会最高行政首长应当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五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和福田政府在线等途径及时公布。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由决策承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送决策承办部门。决策承办部门在决策完成后30日内将所有决策档案移交区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归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实施后评估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决策执行部门)。决策执行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跟踪执行效果,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决策执行部门应当每年至少1次通过区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现场展示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应当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其负责督察工作的机构可以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进行监督,并将决策执行部门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依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政府或者决策执行部门对存在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决策执行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等情形,确需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经区政府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紧急的,区政府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但是必须记录在案,再提交集体讨论决定;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利影响。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部门: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承担决策后评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决策评估部门)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以下称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机构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成立评估小组、制订评估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评估报告的程序进行。
第六十一条 决策后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与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四)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
(五)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第六十二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二)决策实施情况、目标实现程度等评估内容;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四)对决策事项延续、调整、中止或者终结的建议;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根据决策后评估报告的建议拟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六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二)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第六十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决策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或者拖延执行的;
(二)执行中发现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漏报的。
第六十七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本规定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评估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当取消其决策参与资格,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有关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施行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及时组织修订本程序规定。《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福府规〔2016〕2号)、《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施办法》(福府办规〔2016〕5号)、《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福府办规〔2016〕6号)、《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福府办规〔20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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