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改革之路 > 政治法律 > 法制建设 法制建设
《深圳市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若干问题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深圳市人民政府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责任编辑:huzhitian 2023-06-30 人已围观
一、起草背景
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全省统筹要求,我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需尽快实现与全省统一制度并轨衔接,为此,我市2021年8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删除了原有基本养老金的具体项目和计发办法,授权市政府根据国家、省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21年9月24日和11月7日,我省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21〕29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4号),调整完善了我省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并按照国家要求冲抵缴费年限津贴。按照统筹部署,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我市应根据省文件调整完善我市原有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二、关于适用范围
(一)本通知的适用人群: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我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户籍参保人。
2.依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
依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市的其他参保人按照广东省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不属于本通知的适用范围。
(二)本通知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适用人群:
1.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保且2006年7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具体包括三类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人员:
(1)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2)1993年12月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3)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2.1998年7月1日后参保、具有视同缴费年限且2006年7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
三、关于完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具体办法
(一)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的退休人员,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根据6项因素确定,包括:退休时我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平均缴费指数、1998年6月30日前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1.2%)等因素。
计算公式: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我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 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
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以本人视同缴费指数与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备注:退休人员如具有1998年7月后视同缴费年限的,其相应视同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指数均纳入过渡性养老金计算。
(二)对于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退休人员,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根据4项因素确定,包括:退休时我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1.2%)等因素。
计算公式: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我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四、关于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办法
(一)1993年底前已在我市参保的人员。这类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全部按粤府函〔2021〕294号文附件规定的深圳市平均标准执行。
(二)原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含驻我市的中央及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人员,以及安置到我市的退役军人(含本市退役军人)。这类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按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同年度广东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两地的平均工资的时点均相同,为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早于1993年的,统一按1993年执行。
(三)1994年1月后从省外进入我市的人员。这类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按转出地所在省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同年度广东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两地的平均工资的时点均相同,为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早于1993年的,统一按1993年执行。
(四)1994年1月后从省内其他地市进入我市的人员。这类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按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同年度广东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两地平均工资的时点均相同,为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早于1993年的,统一按1993年执行。
同时,我市设置指数保底机制。本市第(二)(三)(四)款中经由我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或改制,到我市企业工作的参保人,在我市参保后视同缴费指数计算值低于第(一)款的,按第(一)款计算。
五、关于过渡性养老金平稳衔接的过渡
为实现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对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计算的部分,用5年时间逐年过渡到全额发放:第一年(2021年)发放30%,第二年(2022年)发放50%,第三年(2023年)发放70%,第四年(2024年)发放90%,第五年(2025年)及以后发放100%。
对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小于或等于原办法的,继续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发放,2026年1月1日及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统一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六、关于规范调节金
调节金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予以规范,2021年底前已退休人员的“老人”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2022年后退休且符合享受条件的“新人”逐年递减调节金发放标准,即2022年新退休人员发放250元(退休时调节金一经核定,不再参与后续年度的递减,下同),2023年新退休人员发放150元,2024年新退休人员发放50元,2025年及以后新退休人员不再发放。
七、关于规范缴费年限津贴
(一)五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津贴规范原则: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按新老办法对比后,新办法增加额大于本人缴费年限津贴的,按一定比例逐年减发缴费年限津贴(2021至2025年分别减发本人缴费年限津贴的30%、50%、70%、90%、100%)。按规定进行过渡性养老金重核的退休人员,也按此原则规范缴费年限津贴。
(二)五年过渡期结束后缴费年限津贴规范原则:2026年1月1日及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不再发放缴费年限津贴。
同时,为衔接国家和省后期有关要求,本通知实施后,国家和省对基本养老金中的地方性养老金项目清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关于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8月5日起实施,2021年8月1日至本通知实施之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很赞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