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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作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来源:深圳政府在线 责任编辑:huzhitian 2023-08-22 人已围观

  四、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体系

  (九)提升勘察设计综合品质。

  繁荣设计创作。充分发挥勘察设计的创新引领作用,坚持以人为本、绿色低碳的设计理念,提升城市建设品质。积极培育本土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营造繁荣设计创作的良好社会生态。按照“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标准,打造彰显中国气派的全球标杆城市。

  推进设计变革。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勘察设计行业的推广和应用,强化与智能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有机融合。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审图和基于BIM技术的辅助审图。优化勘察设计管理系统,推动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推进勘察设计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差异化管理,提升勘察设计质量。

  (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建筑工务署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优化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压实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强化个人执业责任追究,防范个人执业风险。建立全过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实现全流程责任绑定与追溯。树立“优质优价”导向,打造精品工程。鼓励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优质工程费用奖励标准,优化工程评优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提高市民获得感。

  提高质量监管效能。制定出台适应建筑工业化发展的监管措施,建立部品部件等工厂化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和认证体系,明确生产单位质量责任,强化工厂化生产环节与现场施工环节质量控制的协同机制。完善“互联网+监管”模式,推进信息技术与现场监管的深度融合。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层级监督及考核,提升监督队伍专业化水平。

  (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建筑工务署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一)加强安全精细化管理。

  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及全员岗位责任,提高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标准,强化履职考评。着力完善网格化“双重”预防机制,精准辨识、靶向预控安全风险,开展“台阶式”“渐进式”隐患整治与标准化提升,推广智能化安全监控预警。创新监管模式,坚持行业统筹与属地管理并重,提高安全监管全流程标准化水平。突出诚信管理,优化惩戒手段、加大惩戒力度。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入费率浮动机制,强化事故预防服务。

  强化既有建筑安全管控。树立全寿命期安全理念,按照“制度引领、分工协助、属地管理、分类施策”原则,夯实“排查-评估鉴定-整治-解危”全链条管理基础。完善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风险管控平台,依托物联网推进超高层建筑、危险房屋、重点公共建筑开展长期健康监测。推进既有建筑结构及幕墙快速检测、无损检测、长期监测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健全技术标准体系。探索推行建筑全寿命期保险,推动建筑全寿命期风险处置与养护。

  (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建筑工务署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

  (十二)推行先进的工程组织管理模式。

  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以港澳为窗口,引进国际先进管理理念,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构建国际通用规则的投资评审、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和工程结算制度。持续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效能。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比例每年不少于20%。政府投资重大项目鼓励采用“IPMT+EPC+监理”管理模式。对于建设规模和标准明确、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成熟稳定的工程项目,如学校、保障性住房、市政道路、装配式建筑等项目,原则上采用EPC总承包模式。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制定发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指引及合同范本,规范咨询服务行为,完善费用计价规则。鼓励有能力的工程设计、监理、造价等企业提供集成化、多样化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推动形成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化咨询服务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格局。

  扩大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明确建筑师责任和义务,保障建筑师权利,完善信用评价、执业保险等配套制度,积极探索建筑师负责制与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相结合的工程组织管理模式。完善重点区域开发建设管理模式,推行总设计师负责制,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方位管控机制,高起点统筹推进城市设计、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

  (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资委、建筑工务署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三)支持建筑业企业做优做强。

  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加快培育城市建设和城市运营的本土核心力量,建立高成长性建筑业企业培育名录,按照“一企一策”建立对口帮扶机制,全力打造1-2家千亿级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龙头总包企业,带动发展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科技含量高、特色鲜明的优势专业企业。大力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采取“项目引资、项目引企”方式引导综合实力强、营业收入高以及提供高端建筑技术、装备、产品、服务的建筑业企业落户,或在深注册成立区域总部或子公司。指导帮扶满足条件的企业加速提升资质等级、拓展资质种类,“十四五”期间新增3-5家综合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大型建筑业企业多元化经营,推动“投建营一体化”转型和智能制造升级,引导积极参与“新城建”“新基建”。支持符合条件的骨干企业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公共建筑、老旧小区改造等重大项目建设,鼓励通过联合实力强、经验足的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引导有条件的民营建筑业企业拓展产业链,加大对装饰装修、电子与智能化、钢结构、幕墙以及工程设计、软件研发、节能服务等优势专业企业扶持力度,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积极承接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加快推进园区建设。加大土地供应和资金投入力度,建设集头部企业集聚、绿色低碳示范、智能建造创新、建筑科技展示于一体的现代建筑产业园区,形成产业集聚和辐射带动效应,支持龙岗区推进深圳市现代建筑产业园规划建设,加速构筑现代建筑产业集群。

  (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资委、建筑工务署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四)培育领军人才和产业工人。

  引进培育领军人才。制定出台建筑业领军人才引进和培育计划,重点引进和培育智能建造、绿色低碳、BIM技术、区块链技术、岩土工程、抗震减灾、钢结构、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优秀人才。

  培育现代产业工人。推动产业工人培育与职业院校教育相衔接,借鉴香港建筑产业工人培育模式,建立符合深圳实际的产业工人训练及管理体制机制,完善产业工人培育政策体系。明确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单列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专项经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产业工人培训基地,鼓励政府储备用地和企业闲置用地用于基地建设,促进产业工人培训基地生产、生活、生态有机融合,切实提升深圳建筑产业队伍的整体水平。

  完善用人保障制度。构建多元化的建筑用工制度,实施与技能等级挂钩的薪酬体系,吸纳具有较高素质的装配式建筑、起重设备操作、机电设备安装等从业人员成为建筑蓝领,将关键岗位人员固化为企业自有产业工人。完善引进人才、产业工人在住房保障、子女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政策,切实增强建筑业从业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力资源保障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资委、医疗保障局、建筑工务署,深圳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持续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

  (十五)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

  强化全过程监管。坚持招标人负责制,完善“评定分离”机制配套措施,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健全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开展招标投标情况后评估,指导招标人开展履约评价。加大对各类设置隐性壁垒行为的整治力度,定期对整治发现问题进行集中曝光。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合同履约全流程跟踪监督机制,强化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推动智能化监管。加强区块链、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招标投标各环节的应用,在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推行BIM招标,探索智能化评标,扩大区块链技术使用范围,依托大数据系统加强监测分析,建立监管预警指标体系。拓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功能,加快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保函在招标投标领域中的应用。

  (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资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建筑工务署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六)推动工程造价改革。

  借鉴国际通行规则,探索构建与工程实施各阶段相适应的多层级工程量清单,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在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开展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主体责任,引导建设单位在试点项目不以定额作为唯一依据,自主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程投资效益。逐步建立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造价数据库,探索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发布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为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造价控制和投资决策提供支撑。

  (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资委、前海管理局、建筑工务署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七)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深化“放管服”改革,扩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范围,运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等信息技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招标公告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秒批”模式,提高项目招标效率;推行社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审批服务模式,针对招拍挂类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将项目备案、土地合同签订、用地规划许可、核发基坑支护与土石方施工许可证并联办理;全面推行联合验收模式,同步办理消防、规划、节能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备案,实现与人防等部门共享验收结果,打造科学高效的工程项目审批“深圳样板”。

  (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人防办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八)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制定出台支持建筑业企业做优做强的政策措施,对成功升级综合资质以及产值达到一定规模和增速的建筑业企业,给予资金奖补。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鼓励注册地所在区政府对上市企业给予奖补。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展股权多元化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升融资能力,激发企业活力。

  推进银企战略合作。建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与建筑业企业对接机制。探索金融服务支持建设科技创新,鼓励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为新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等提供保险或融资服务。加大对具备较强竞争力、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企业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企业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质押担保。

  大力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绿色基金、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以及以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项目的金融支持。

  (市住房建设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局,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建筑业协同发展

  (十九)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筑市场深度合作。

  建立互认机制。加强与港澳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等方面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完善与港澳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资格互认,开展信用评价、违约处罚机制对接,探索引进港澳及国际先进标准适用机制,推进与港澳工程建设标准协同融合发展。

  推进合作试点。积极协调珠三角及周边地区,共同构建面向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产业基地。争取国家、广东省支持,筹办粤港澳大湾区现代建筑产业博览会。以前海、河套地区、口岸经济带等深港合作重点功能区为切入点,支持和鼓励港澳企业参与投标,有序推进建筑市场深度合作。支持前海探索研究与港澳建设工程管理规则衔接改革创新工作。

  完善从业保障。进一步完善港澳工程领域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工作期间有关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奖补政策,鼓励港澳工程领域专业人士来深发展,推进粤港澳工程专业领域协同发展。

  (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市教育局、人力资源保障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前海管理局、口岸办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推进国际国内双向市场拓展。

  鼓励开拓市场。研究制定“走出去”战略,支持深圳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探索组建现代建筑产业联盟,联合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推动设计、施工、设备、技术和服务输出。

  加大奖补力度。对开拓市外、境外市场业绩突出的企业,在评先、择优方面可给予适当政策支持,境外承包工程业绩可用于资质申报。对市外、境外市场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业企业,鼓励注册地所在区政府给予奖补。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按规定进行抵免。

  建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与外事、经贸、金融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让有行业品牌优势的建筑业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树立“深圳建造”的国际形象。

  (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前海管理局、外办、口岸办、中小企业服务局,深圳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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