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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之刑事被害人过错入法的法理与实务探析——以原因力比例衡量模式的创立为视角

作者:《深圳政法年鉴》编辑委员会 来源:深圳政法年鉴(2017) 责任编辑:chen 2023-08-28 人已围观


本文认为,因果关系公式的适用应当参照事实因果关系和刑法因果关系的两分法,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客观和主观的结合才是事实因果关系到刑法因果关系的转化标准:
 
首先,当事人的行为应成为产生危害结果的客观充分条件。产生危害结果的必要条件原因众多,对于当事人行为以外的原因,无须纳入刑法考量,比如斗殴双方当事人周边恰好出现了一把刀,一方顺手抓起刀攻击,导致故意伤害罪向故意杀人罪的转化,此时锐器出现在该场合当然是犯罪产生的原因,但不在刑法考量的范围之内,因其不影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危险性。必须指出的是,被害人也是当事人之一,这里的当事人行为既包括犯罪人行为,也可能包括被害人行为。不管是单个犯罪自然人的个人行为、多个犯罪人的行为,还是犯罪人、被害人行为的结合,行为条件的合力必须能够构成足以产生危害结果的原因力,符合充分条件的标准,才能确定为符合因果关系客观行为条件的原因。当然,在行为犯和危险犯中,由于危害结果不必然出现,被害人过错的原因力应当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产生的必要性,以及当事人过错合力对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的充分性的综合分析上。
 
其次,从主观上考察犯罪人和被害人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既包括行为的调整也包括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调整,关于犯罪的定义也是危害行为、主观的过错和适格主体的统一。行为人即使客观上造成了该由刑法追究的危害结果,但是主观上不具有过错意识,甚或不具有刑事行为能力时,法律并不追求其刑事责任,相应地,被害人作出行为时主观上具备过错,才能被纳入刑法考量的原因力条件范畴。如在盗窃罪中,被害人因衣服口袋没有封口,违反了一般人“财不外露”的注意观念,但在法律上应视为其着衣风格的自由,不应当认为主观上存在过错。从归罪的角度看,并非被害人不受刑事责罚,就意味着其对犯罪不起作用,恰恰相反,在存在被害人过错的情况下,其对犯罪损害的发生,起着不同程度的作用,甚至可能是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应当说,被害人过错是产生危害结果的恶因之一,直接影响了犯罪人的危害行为并作用于危害结果的产生或加重。客观上被害人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内在的因果联系,主观上被害人具备危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过错因素,是犯罪危害产生的原因力,因而必须在刑法中明示危险性和危害性,以引导公众的行为,减少被害人过错触发或激化犯罪的情况,防止潜在的犯罪人或犯罪加重的现象。在危害结果恒定的情况下,由于被害人过错原因力的作用,犯罪人过错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客观作用力相应减少,或者虽然行为与结果的客观作用相当,但犯罪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较少,综合考量其过错原因力在犯罪行为的合力中所占比例相应降低。从公正的角度分析,其罪恶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应当恰当确定其刑责,被害人过错须成为法定的考量因素之一。
 
3.过错原因力的比例衡量
 
(1)被害人过错原因力的波动范围
 
被害人过错并不是所有犯罪中的必然出现的情节。一般来说,被害人并不希望对自身造成危害结果。事实上,在大部分犯罪场合,被害人行为对危害结果不产生作用力,甚至产生反作用力。比如被害人躲避部分犯罪行为或者通过自救减少自身的损害,这类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的是反作用力,丝毫不能减损犯罪人的过错原因力,甚至应加重其罪恶,因为犯罪行为比不存在反作用力的场合更为严重或者主观上意图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当然,这并不能排除在部分犯罪中被害人过错出现的概率。另一方面,被害人过错的原因力不可能相当于产生整个危害结果的原因力,用公式表述即Y<Z(Y可能为负数)。
 
(2)过错原因力的反比规律
 
学界对被害人过错的分析,一种是以在互动关系中的作用为基础,大体划分为以下五种模式[13]:A无过错模式,即犯罪人主动实施犯罪,被害人对犯罪不产生作用力;B可利用模式,被害人虽无过错但由于自身特征或状况存在可被犯罪利用的因素而发生;C积极模式,由其主动引诱挑衅犯罪人实施行为,发挥积极作用;D冲突模式,双方爆发暴力冲突,被害人存在较大过错;E承诺模式,被害人同意并配合犯罪的实施。根据被害人在犯罪中的过错表现形式,郭建安将被害人的过错分为六个层级[14],依次是A诱发,明知没有必要而进入危险的情景;B促进,疏于预防而使犯罪人易于实施犯罪;C挑衅,主动积极地挑起犯罪;D加害,主动实施加害行为,后转化为被害人;E合作,被害人同意参与犯罪;F鼓励,积极鼓励犯罪的实行。门德尔松则将被害人分为完全无辜的被害人、罪过较小的被害人、罪过等同的被害人、罪过较大的被害人以及全部过错的被害人。[15]尽管标准不同,但在以上分类中,被害人的过错程度曲线是逐级递升的,相应的,犯罪人的罪恶程度曲线也呈下降趋势。有如过错原因力比例公式X/Z(犯罪人过错比例)+Y/Z(被害人过错比例)=100%所示,两者的比例是反向关系,被害人过错对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的作用力越强,罪犯的犯罪行为过错原因力和罪责越少,量刑应适当减少。
 
(3)被害人过错原因力的作用路径
 
被害人过错原因力对犯罪的作用路径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表现形式。如前所述,被害人过错与危害结果可能是部分对应的关系,如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伤害后,怠于住院治疗,导致伤情的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危害结果,显然是与被害人的过错相对应的,不能作为追究犯罪人责任的依据。被害人过错的直接原因力产生损害结果,间接原因力则表现为触发或激化犯意,使犯罪人在被触发或激化的犯意下实施犯罪行为,被害人过错行为通过犯罪行为这一中介作用于危害结果。从触发和激化方面来说,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外因即被害人过错,其对危害结果同具原因力,不同的是这种原因力的作用是间接的,但其作用方向与犯罪实施的方向一致。在行为犯和危险犯场合,被害人过错对犯罪行为的直接作用,即使未能对危害结果产生实际影响,本质上犯罪人主观恶性被触发或者激化,这部分被触发或者激化的作用力来源于被害人的过错,也应当归咎于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自行承担部分后果。刑法应当明示被害人过错的作用,根据犯罪人罪恶较轻的现实合理减轻其罪责,彰显法律对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否定评价,警示潜在被害人恪尽注意义务。
 
(4)量化比例的确定问题
 
可能产生的疑问是对被害人和犯罪人过错原因力的比例量化是否严谨的问题,毕竟法律逻辑的推理不如数学和物理推理一样直观和明确。另一方面,在不能完全明确定量的情况下,量化的结果能否符合公正的观念。实际上量化问题在法律领域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在民事领域,各方对于赔偿的责任量化后往往需要各个责任主体之间具体分配。而在刑法领域刑事责任承担最后的变现形式也主要以刑期的量化来计算。犯罪行为与被害人过错的原因力比例,依托于司法逻辑和案例经验的沉淀有赖于法官在具体案情中判定。被害人过错作为犯罪的法定考量因素将使这一情节更加明确,反过来说,对犯罪人的过错原因力比例予以确定,更有利于恰当衡量其罪责,与判处的刑罚量化对应。在量刑之前对被害人过错这一情节进行量化,更符合司法实践的逻辑规律,有利于对实务的指导应用。
 
注释:
 
[1]熊云武.关于被害人过错的法理探析[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5:73-76.
[2]王新清,袁小刚.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3:31-40.
[3]因果场是整个因果关系发生的场合,着力点是原因力的最终发力点。详见:张训.论刑法因果关系之原因力[J]政治与法律,2010,4:126-137.
[4]有学者认为,因果关系只在结果犯的场合才具有意义,在举动犯(行为犯)场合则没有必要考虑。参见: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M].冯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96.
[5]雍自元.犯罪被害人过错立法与司法规制[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2,2:214-224.
[6]有学者称之为“两元主义”模式。参见:张凌,王拓.被害人过错的刑法展开[C].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68-269.
[7]有学者认为应受谴责性降低说实质上是我国法院所认可的被告人行为可谅解说。参见:蒋鹏飞.作为辩护理由的被害人过错: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认定标准[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8:26-38.
[8]汉斯·冯·享蒂指出:“在某种意义上说,被害人决定并塑造了罪犯。尽管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单方面的,但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具有深刻的互相作用,直至该戏剧性事件的最后一刻,而被害人可能在该事件中起了决定性作用。”参见: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53-154.
[9]被害人故意触犯刑法转化为犯罪人的情况除外,例如诬告陷害罪、伪证罪、其他引起正当防卫的罪行等情况。
[10]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行为范围,一般认为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参见:高铭暄.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569.也有学者认为是“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参见张令杰.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几种意见[J].法学动态,1982,12.还有的学者认为是“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参见: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M].冯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96.
[11]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因果关系式是在事实因果关系基础上确定的,而确定的标准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各种不同的学说。详见:陈兴良.刑法因果关系研究[J].现代法学,1999,5:8-12.
[12]有的学者称之为相当因果关系说。参见:李丹丹.浅论刑法因果关系——以偶然因果关系为重点[J].法学研究,2013,9(下)期:28-29.
[13]田庆生,郝如建.被害人过错的司法适用[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7,6(11):83-85.
[14]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75.
[15]转引自:孙利国.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依据及其法定化的实现[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2,1:6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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