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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艺术品金融发展困境与深圳“至正模式”的探索研究报告

作者:刘双舟 吴福庆 来源:《粤港澳大湾区智库研究蓝皮书(2021)》 责任编辑:Gangan 2023-01-03 人已围观


二、我国艺术品金融实践的主要模式
 
艺术品金融在我国出现后,沿着两个发展方向展开:一个方向是以艺术品为载体的商业性艺术品金融,如艺术品基金、艺术品信托、艺术品质押、艺术品保险等,目的是实现资本融通、保值和增值;另一个方向是以资本为工具的公益性艺术品金融,其目的是扶持和促进艺术品产业发展,如国家艺术品基金、艺术品银行、各地文化金融服务模式等,其目的是实现艺术品产业化。公益性的艺术品金融实践在我国起步较晚,商业性的艺术品金融实践自2005年开始,主要由民间力量及金融机构推动。学界关于商业性艺术品金融的理论虽有一些研究,但是远远落后于实践的需求,整体上看仍呈分散、零散、不成体系的状态。这里重点介绍几种商业性艺术品金融的实践模式。
 
(一)艺术品基金
 
在艺术品金融实践中,艺术品基金是最受关注的。欧洲早在20世纪初就萌生了艺术品基金活动,二战后更是在欧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自2005年以来由银行、基金公司和艺术品公司牵头开展了各类艺术品基金实践活动。
 
基金是将众多投资人的资金汇集起来,交由专业团队或组织去管理和运营,实现投资收益的金融活动形式。艺术品基金是以艺术品为投资对象的基金,其运作方式与其他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并无太大差异,只是将投资对象换成了艺术品,由专业机构负责运作资金,按照低买高卖的原则进行艺术品投资,以期获得投资收益的一种理财方式。艺术品基金的历史是非常短暂的,最早的艺术品投资基金案例是法国金融家安德烈·列维尔1904年在法国巴黎创办的“熊皮基金”。
 
国内第一款真正意义上的艺术品基金是2007年6月中国民生银行成功推出的“非凡理财—艺术品投资计划1号”。该基金投资对象是中国近现代书画、中国当代艺术品和少量古代书画作品,认购起点为50万元,为期2年,清盘后最终年化收益率为12.75%。此后,民生银行又于2009年11月推出了为期3年,规模达到2亿元的“艺术品投资计划2号”基金,并快速完成了募集。在2007年至2010年间,众多艺术品基金纷纷试水。2012年之后,国内艺术品市场成交量出现大幅下滑,同时政府出台“38号文”对“文交所”进行整顿。受市场与政策的双重影响,新发行的艺术品基金和信托产品锐减,同时原先风光的艺术品基金也不得不黯然退场,艺术品基金短暂的“黄金时代”结束了。2013年,艺术品基金进入了集中兑付年,国内艺术品基金应有29款产品在这一年到期兑付,总金额涉及26.42亿元。成交量的下滑与艺术品市场的低迷使得艺术品基金的推出面临巨大的考验。2014年8月,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将把艺术品作为投资对象的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沉寂已久的艺术品基金市场再次引起关注。但是新发行的艺术品基金寥寥无几,原有艺术品基金延期兑付或蚀本退出。
 
我国艺术品基金与欧美国家艺术品基金的原理及运营模式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产生和发展环境的不同,在很多方面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首先,我国的艺术品基金完全是艺术品金融化的产物,将艺术品作为一种可投资的金融产品,其主要功能是获取投资收益;而欧美国家的艺术品基金虽然也有投资的目的,但是并不是完全将艺术品看作纯粹的金融产品,而是财富管理的一项内容,艺术品资本与其他金融产品的关联度不大,其主要目的在于对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其次,我国的艺术品基金周期多为5年以内的短期投资,2年期或3年期的投资基金非常普遍。但是欧美的艺术品基金更多地倾向于长期投资,期限通常为10年以上。艺术品需要长期投资,这是由艺术品本身的特性所决定,期限太短会加重投机倾向。第三,艺术品投资基金对参与主体的要求比股票基金、证券基金要高得多,参与主体除了要熟悉金融市场和投资知识外,还需要熟悉艺术品特性和艺术品市场的规律。理想的艺术品投资基金经理不仅需要丰富的金融投资经验,还要对艺术品及其市场的态势有深刻理解与前瞻性判断。同时,还需要与金融界、艺术界、收藏界有更广泛的接触,能寻求银行、保险公司等的支持。欧美艺术品投资基金多是由懂行的专家顾问团来运作的,而我国的艺术品基金大多是由金融机构或金融人士来负责的,这样会增大艺术品基金投资的风险。第四,我国的艺术品基金实践远远走在了艺术品金融理论的前面,与欧美相比,缺乏成熟的艺术品金融理论的指导。第五,我国的艺术品基金还面临鉴定和评估等难题,这些问题在欧美艺术品市场虽然也存在,但是其影响相对较小。
 
(二)艺术品信托
 
艺术品信托是一种资金信托形式,有两层含义:一是艺术品资金信托,即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资金投向艺术品并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二是艺术品实物信托,即艺术品拥有者将艺术品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者的要求进行管理、处分并取得收益,包括租售或委托艺术品经营机构进行经营,使投资者获得收益。在我国艺术品金融的实践中,艺术品信托是艺术品资产转化为金融资产的一种特殊类型,尤其是艺术品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直是我国艺术品金融的“风向标”。
 
我国2001年颁布了《信托法》,规范了信托业的发展。2007年,银监会颁布实施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作为财富管理机构的功能定位,为信托业的科学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随着理财需求的不断旺盛,信托公司通过发挥信托功能优势,设计推出了类型丰富的信托品种,为具有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的合格投资者提供了灵活多样的信托理财服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2009年6月18日,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推出“国投信托·盛世宝藏1号保利艺术品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就属于这种类型,标志着国内信托机构正式介入艺术品投资领域。在国投信托的带动下,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开始涉足艺术品投资领域。在2011年,艺术品信托共发行了45款,比2010年多了35款,增长幅度达350%;发行总规模超过55亿元,比2010年度的发行规模7.57亿元,增长626%。2012年信托发行相关政策出台后,各信托公司的艺术品投资信托发行款数明显下降,只有12家信托公司参与发行了艺术品信托产品34款,融资规模为33.46亿元,与2011年相比,产品数量减少了11款,环比下降22.73%,发行规模环比下降39.5%。2013年艺术品信托的发行规模继续减少,全年只发行了20款。2014年艺术品信托发行数量已经下降到10款。由于国内艺术品信托的运作期限在2~3年,因此2013年和2014年成为集中兑付艺术品信托的年份,导致之前大规模发行的艺术品信托整体运营状况也受到了很大影响。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运作存在盈利的机会,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尽管受托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恪尽职守,以受益人获得最大利益为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资金运用无风险。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发生的相关损失,应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交易主体经营风险、延期风险、其他风险等。受托人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受托人可能出现本金全部损失等重大风险。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信托计划不承担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因此此种投资仅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除了宏观经济环境与经济政策,影响我国艺术品信托的因素还非常多。一是法律体系尚不完善。随着艺术品集合资金信托投资计划的兴起,艺术品与金融领域结合出现创新投资模式,现行法律对此存在监管空白。现行的《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于信托投资公司参与艺术品领域投资均没有具体规定。二是专业人才缺乏。艺术品投资管理是一项跨越金融、经济、管理与艺术等多领域的综合性新兴投资活动,复合型专业人才的匮乏无疑是艺术品信托公司的短板。国内目前尚未有一家信托公司配置有金融学与艺术投资复合背景的专业人才队伍。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维持日常事务运转几乎完全依赖于外部第三方聘请的艺术咨询、管理服务机构的资料搜集、标的资产推介、价格建议和买卖决策,究其原因在于信托公司为了谋求高额利润,意欲快速占领市场,挖掘、开拓客户资源,而忽视了内部人力资源风险和管理风险。三是鉴定与评估体系不健全。目前艺术品的主要鉴定方式是专家目鉴,这一鉴定方法对个人艺术造诣阅历和技能要求极高,且带有较强的主观性。信托投资公司目前采取的做法是外包服务,完全借助艺术投资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来提供评估与鉴定服务。但是目前在艺术品金融领域尚未有权威性的鉴定与评估机构,也没有公允的市场价值可供参考。四是艺术品信托运行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托投资公司的集合资金投资计划业务是私人募集性质的。根据《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投资计划的披露内容包括年度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此外,《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推介资金信托计划,必须公示规范格式、通俗易懂的纸质版材料,明确告知拟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和买者自负风险原则,不得使用恣意干扰误导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虚假陈述。然而在信托实务中,信托公司往往过分强调投资的高额回报率,不严格履行充分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信托公司利用委托人追逐高额收益的心理,极力推广宣传所销售的理财计划收益远远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而对于艺术品投资所隐含的潜在风险只是简略描述;或者违规宣传保证资金本金及利息的安全和流动性。艺术品信托公开发行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过于简单,并未完整表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人也无从得知信托计划的投资可行性。对于投资标的物的资料介绍、管理团队运作常规性程序一笔带过。信息披露通用的术语表述模糊,如“投资范围及形式是投资于国内当代艺术品、近现代艺术品以及少量古代艺术品”,这种信息披露实际属于有重大遗漏,大量影响委托人投资可行性判断的商业规则、资产组合配置信息不予披露,委托人只能按照协议出资并签署合同文件,并不了解账户开户情况、具体投资渠道,且艺术品可选择范围模糊,大众投资者不具备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只能信赖信托公司品牌实力和艺术品投资顾问的技能和经验,被动地接受格式条款的约束而无必要的自我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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