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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艺术品金融发展困境与深圳“至正模式”的探索研究报告
作者:刘双舟 吴福庆 来源:《粤港澳大湾区智库研究蓝皮书(2021)》 责任编辑:Gangan 2023-01-03 人已围观
(三)份额化交易
2010年4月,中宣部、文化部等九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明确文化产权交易所的产业地位和法律地位,全国先后有十多个省(区、市)批准设立文化产权交易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强了人们投资理财的观念和意识,艺术品成为继股票、房地产和黄金之后的新兴投资标的,艺术品保值增值功能凸显,国内艺术品市场日趋活跃。随着艺术品拍卖市场的火爆,天价成交拍品不断出现,高昂的交易成本使得艺术品拍卖市场门槛越来越高,大众无法有效参与。在这种情况下,寻找低成本、高效率的交易形式成了艺术品市场的当务之急。文化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对象主要是文化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国家管理部门允许并批准市场流通的文化艺术品,部分交易所以书画、雕塑、瓷器、工艺等作品为主要交易对象。新兴的文化产权交易机构也需要寻找能够施展身手的市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文化产权交易机构不约而同地选择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开始了文化产权交易模式的实践探索。
艺术品权益拆分是指把一件完整的艺术品或一个整额的艺术品资产包的收益权、使用权或者作品所有权进行虚拟的等额划分。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是在艺术品权益拆分的基础上,通过交易所的电子平台进行交易,投资者可以像购买股票一样进行认购和购买,并在合适的时机再通过交易平台将持有的艺术品份额卖出。这种交易模式,大大降低了艺术品交易的门槛,节约了艺术品的交易成本,提高了艺术品交易的大众参与度,属于艺术品证券化的艺术品金融模式。
2011年1月,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利用白庚延的两幅作品《黄河咆啸》和《燕塞秋》推出了第一批艺术品份额产品。《黄河咆啸》和《燕塞秋》分别被拆分为600万和500万份额,发售价1元/份,最小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采用T+0的标准化交易模式,刚一开盘,两只艺术品份额就从开盘价1.2元直接冲到涨停价2.16元,最终这两幅估值分别为600万元和500万元的画作,在上市首日的成交额达到了730万元和680万元,首日换手率高达72.5%,在之后的交易过程中因价格暴涨几度停盘。上市后的30个交易日内,画作《黄河咆啸》的份额价格上涨到17元以上,涨幅超过1600%,这个原本估值为600万元的画作,此时市值已经近亿元。截至当年3月24日,《黄河咆啸》和《燕塞秋》日成交量一度高达1.11亿元和9822万元。为了控制暴涨局面,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曾几次修改交易规则,并相继发售了白庚延的六幅画作及一颗天然粉钻。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模式引发了全国各地文化产权交易机构的热情,纷纷效仿。郑州、深圳、湖南、四川等地的文化产权交易机构陆续推出了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产品。
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比照证券市场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公开发行,并采取了二级市场集合竞价和连续交易模式对按份共有的艺术品的财产份额进行交易,加上交易规则混乱、监管机制缺乏和退出机制缺失等,导致这种交易模式很快演变成了价格的疯炒,演变成一场“击鼓传花式”的投机闹剧。全国各地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活动在短期内吸纳了大量资金,不仅干扰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还埋下了巨大的不安定隐患。随着国务院全面清理整顿政策的出台,各地“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日成交量迅速下滑,呈现出“无量下跌”的局面。曾经风光无限的《黄河咆啸》最终又跌至每份1.2元。在天津文化产权交易所2011年上市的20只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产品中,有11只跌破了发行价。
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文化产权交易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自2011年11月起,国务院、中宣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署、新闻出版总署等先后单独或联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包括文化产权交易所在内的涉及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中宣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49号)等文件发布和实施后,文化产权交易发展过热的态势得到遏制,艺术品份额化交易受到全面影响,已发售产品交易价格迅速回落,新的交易产品停止发售。2016年3月15日,《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再次重申了国发〔2011〕38号文与国办发〔2012〕37号文的要求。《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第十二条规定,“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单位,非公开发行艺术品权益或者采取艺术品集中竞价交易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或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随着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落实和执行,开展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文化产权交易机构着手开始善后工作。有些文化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了产品退市,并通过各种方式退还投资者的申购款项;有些则按照政策的要求修改完善交易规则;还有些开始思考创新交易模式。
文化产权交易机构是我国鼓励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文化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产物,是我国文化艺术品市场快速发展和“互联网+”背景下文化与金融、科技融合的产物。文化产权交易艺术品份额模式的失败,主要应归因于4个方面。
一是市场定位问题。文化产权交易所是为文化产权转让提供条件和综合配套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平台,业务活动主要有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资金结算交割等,是文化领域多层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艺术品仅仅是文化产业中较小的一个领域,虽然艺术品市场发展非常繁荣,但是由于艺术品自有的特殊性,艺术品市场始终还是一个小众市场。选择艺术品和收藏品作为文化产权交易模式实验的对象,将文化产权交易所缩小为艺术品交易所,甚至更小的书画交易所,这一定位本身与支持文化大繁荣大发展政策的初衷是不相符合的。
二是交易方式问题。艺术品份额化交易采取了类证券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从一开始就是违规的。早在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中就指出,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机构,所从事的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股权类证券(以下简称股票)的交易活动为非法股票交易,应予清理整顿。将艺术品权益拆分后开展的份额化公开发行交易,本质上与股票交易是一样的。艺术品份额化交易不属于《证券法》规制的范畴,游离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之外,由此引发的交易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三是法律依据问题。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法理依据是原《物权法》和原《合同法》中有关财产按份共有的规定,交易模式脱离了实物财产,实际上进行的是虚拟权益的交易。交易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简单的买卖关系,但却都不进行实际交割。交易者并不关心艺术品的实际价值,份额则演变成了“赌博”的筹码。
四是监管主体问题。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明确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但是在此之前,文化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主体一直处于不明确状态。文化产权交易所的审批设立主体非常混乱,有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有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还有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办批准设立的。从交易类证券交易的模式上看应该归证券监管部门监管,但是证券监管部门认为不属于《证券法》调整范围;从交易的产品上来看,应该归文化部门监管,文化部门认为虚拟资产交易不适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从市场活动角度来看,应该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而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文化产权交易属于金融活动,应该归金融部门监管。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导致文化产权交易监管一直处于空白状态。
(四)艺术品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权利凭证转移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法律行为。艺术品质押指艺术品购买者或所有者以艺术品为质押,以获得艺术品投资贷款的融资业务。在我国,艺术品质押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历史上的艺术品典当业务本质上就属于艺术品质押,以盐业银行为代表的民国时期的许多银行也都开展过艺术品质押业务。艺术品所有权质押模式本质上属于动产质押的范畴。最常见的,同时也是最容易接受的艺术品质押融资模式是基于艺术品所有权而产生的艺术品质押融资。
国内银行在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方面开展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并已有一些值得总结的经验。2009年10月,潍坊银行与山东潍坊中仁文化产业集团联手推出艺术品抵押业务,当月发行李苦禅、于希宁等国画大师作品质押的262万元贷款。2010年5月,深圳市同源南岭文化创意园有限公司以其收藏的中国苏绣艺术大师任慧娴的一批艺术珍品作为质押物,获得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3000万元贷款。2011年11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发行陶瓷艺术品质押贷款,贷款申请人以自己收藏的陶瓷艺术品为质押,获得300万元贷款。
在这些案例中,尤以潍坊银行质押融资案例最为典型。潍坊是一个艺术品生产与交易都非常活跃、文化资源十分富集、市政府又对文化发展高度重视的城市。潍坊银行作为一家地方法人银行,在2008年战略转型的时候就开始关注文化产业与金融结合的问题,将文化金融作为一个重要的品牌业务、创新业务来对待。2009年在文化部和地方机构的协助下,创新性地推出了全国第一单书画艺术品的质押业务。第一笔放贷262万元,是当时全国第一单真正以书画艺术品作为质押标的实现的银行放款。之后陆续发放1.3亿元艺术品质押融资贷款。潍坊银行的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是在《艺术品质押融资业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内,为符合规定的借款人以该银行认可的艺术品质押发放的短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产品,艺术品质押贷款融资业务的借款人主要包括拥有艺术品收藏的法人企业、经营性自然人及个人,在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者是继续投资艺术品收藏但不愿出售现有藏品获取资金的情况下,以提供的艺术品作为抵押,可以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融资。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从事艺术品投资与交易的企业法人;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资信的美术馆、画廊等专营艺术品的事业法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艺术品投资与交易的自然人;具有合法资金需求并期望用合法拥有的艺术品质押贷款的各类主体。可用于质押的艺术品仅限于中国书法和中国绘画作品,并处于艺术品市场的中高端领域。潍坊银行为单幅评估价值下限为10万元(含)、上限为1000万元(含)的艺术品提供质押,质押贷款单户最低额为10万元(含)、最高额为500万元(含),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最高质押率为艺术品评估价值的50%(含)。艺术品质押贷款执行利率原则为同档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50%,利率浮动根据打折比例、贷款期限和客户资信等因素确定。潍坊银行推出的艺术品质押贷款融资业务执行不同于一般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工作机制,总行指定一家支行具体经办此项业务,总行成立艺术品质押贷款审查委员会五人连审制,实行全票通过制。实施与常规流动资金贷款不同的贷款调查、审查与审批流程。潍坊银行艺术品质押融资案例有几个方面是值得关注的:(1)突破融资瓶颈。解决了过去艺术品融资难的瓶颈,打破了艺术品融资只能进入典当行的传统模式。(2)评估科学规范。艺术品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鉴定评估,并由潍坊中仁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担保。(3)运作高效快捷。艺术品经鉴定评估担保后,潍坊银行即可根据程序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发放贷款。(4)模式独特合理。实现了艺术品与银行融资的有效结合,填补了艺术品无法在银行界变现融资的空白。
与普通动产相比,艺术品是个性化非常强的一类财产,很难标准化。由于独特性强,估值更加困难。在价格上很难形成统一认识,其市场价值受多种因素影响,且通常只被部分市场认可。每件艺术品因作者知名度、自身品相、著录及流传状况等的差异,会呈现各异的客观属性,从而导致购藏者的评价差距巨大。艺术品市场鱼龙混杂,赝品甚多,真假难辨,且艺术品是个宽泛的概念,既包括当代艺术品,也包括古董艺术品。按照类别,更可分为瓷器、书画、佛像、青铜器等各种门类。一般动产有固定标准,不存在鉴定问题,珠宝、钻石之类有专业的仪器作辅助判断。但艺术品不一样,艺术品质押对专业人才的要求很高,加上艺术品市场行情变化很快,一旦走眼,银行就得承担较高的风险。艺术品的变现渠道狭窄,变现风险较大。相对于一般动产,艺术品不是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其变现渠道较窄,流通性较差。在传统的变现方式中,典当的变现容量有限,而拍卖的周期和成本较高,且受艺术品市场的冷热影响较大。统计数据显示,在目前全国近4000家典当行中,从事艺术品典当业务的只占约5‰,即20家左右,且这一比例还在持续缩小,全国能数得上的开展艺术品典当业务的典当行大概只有5家。艺术品拍卖现在的模式是春秋大拍模式,每年度集中开展春拍和秋拍两次大型的拍卖活动。因此,对艺术品变现的周期在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无法满足银行及时变现的需要。艺术品的未来价值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银行占有质押动产的目的,是防备未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其抵债。质押动产的未来价值是否抵债,是银行必须面对的风险。在经济学中,描述某种未来可能性的客观方法,是依据过去同类事件发生的概率。比如,某地过去多家餐馆的盈利和亏损比例各占一半,由此可以推断,某家餐馆未来的盈利概率为50%。据此,能够预估大多数商品的未来价值,但这种方法对艺术品却不完全适用。由于每件艺术品都具有独特性,使许多看起来很相似的历史交易事件事实上却大不相同。除了真伪等重要因素外,艺术品自身的品质也有很大的影响,比如同样都是玉,产地不同价值就不同,如和田玉与岫岩玉。料种不同价值也有很大区别,如同样是和田玉,山料和籽料价值相差很大。此外,艺术品市场的冷热和偏好对其价值也有较大影响。比如同样是瓷器,去年流行元青花,今年可能就流行清三代,去年艺术品市场蒸蒸日上,今年就有可能冷落萧条。诸多因素导致艺术品价值不确定性非常大。艺术品的保管要求较高,动产质押通常要转移质物的实际占有。银行作为质权人占有质物后,不仅不能产生收益,还要承担保管责任,而艺术品对保管的条件要求又比一般的动产要严格得多,反而成为银行的一个沉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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