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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文化服务中的“共同治理结构”(二)

作者:毛少莹 来源:《深圳市文化艺术研究与探索》丛书 责任编辑:Gangan 2023-02-03 人已围观


3.公共文化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
 
“治理”理念在公共文化管理与服务中的体现,还非常突出地显示在每项公共文化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民参与上。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共政策的民意咨询已经成为惯例,文化也不例外。如前所述,共同治理,意味着各利益相关方在进行公共决策时的充分协商与互动,典型的表现,即在公共文化政策,尤其是重大公共文化政策、项目的制定,如城市文化发展战略的制定、公共财政文化投入的多少、大型文化设施的兴建、重大艺术节庆的创办中利益相关方的互动。这种互动往往以一种公民参与的方式进行。最常见的方式,即公共部门(政府)提出政策咨询文件,向公众公布,然后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并反复研讨论证,最终,经过各利益相关方充分的“博弈”,确立出既体现政府主导方向,又适当照顾了各方利益的文化政策。
 
这个道理从理论上讲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制度、不同利益主体追求目标的不同,存在很多困难。发达国家的经验是,首先,保证大的制度背景,即较为发达的民主和法治环境,各种价值多元包容,各种党派自由发言,公民的各种不同声音,可以通过发展反对党等形式,借助自由开放的媒体,发挥必要的影响力和监督作用,从大的制度上保证了公民的参与。其次,就具体的操作来说,也需要一些经验。发达国家使用的一些做法很值得借鉴。如“关键公众接触”,即公共政策的管理者选择一些与文化政策或文化项目有直接联系的关键人物,召开小型座谈会,进行专门的政策咨询,直接听取意见。又如“咨询委员会制度”,即成立各类咨询委员会,如公共图书馆咨询委员会、文物保护咨询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吸纳有关专业人士及各利益相关方参与,可以长期运作,就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制订、重大投入、重要项目等,提出专业的咨询意见,最终保证公共文化决策中充分体现“治理”精神。
 
4.发展非营利文化组织(第三部门)。
 
在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有限政府”,其公共管理职能是有限的,其公共财政所能提供的资助,仅是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大量的公共文化服务还需要借助社会和市场的力量进行提供,因此,发达的非政府文化组织,成为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大量非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的存在,客观上,也使得公共文化事务拥有了多元的力量,多种的声音,成为一个体现“治理”精神的公共空间。
 
非政府组织(NGO)也称非营利组织(NPO),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从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到学术、环保等等。当代社会中,非营利组织大面积地介入公共事务,开展公共服务,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是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因此,非营利组织有时亦称为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或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和企业界的私人部门(第二部门),形成三种影响社会的主要力量。公共文化领域亦不例外。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大量的非营利文化团体、机构等组织,参与了大量的公共文化服务,以各种形式,为公共文化事务的决策、管理、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非营利组织的形式很多,包括各种文化协会、行业组织、艺术团体等。上述第2条所列提供免费或优惠公共文化服务的行业组织,多为非营利组织。为更好地体现有限政府和公共事务要“治理”而非“统治”的公共管理精神,很多发达国家都制定有鼓励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法律或有关政策。如非营利免税、优惠税等政策。凡根据非营利组织有关法律条例登记为非营利组织的文化机构,均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并接受社会捐赠。多数国家还规定,如果企业向非营利公益组织提供捐赠,可获得相应比例的免税优惠。类似的政策法规,催生了大量非营利组织的出现,这些组织也广泛地参与着公共文化服务、慈善、环保、公共卫生等多个领域的公共服务。事实上,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共文化产品的具体生产和服务的提供,多由这类非营利机构承担。多数国家没有“事业单位”一说,他们的公共文化机构一部分是政府文化管理部门,其他就是各类文化机构,统统归入“文化产业”(cultural industries)的范畴,在cultural industries中,再进行营利机构与非营利机构的划分。大量非营利文化组织的参与,有效地弥补了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丰富了公共文化产品的种类,同时构成了一支重要的力量,推动了政府与民间形成“共同治理”结构,进一步实现了公共文化事务的善治。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些非营利组织的一种重要的形式是文化基金会。除上面所提到的国家艺术基金会外,西方国家还存在大量的形式多样的文化基金会。这些基金会通常是在公益性、慈善性捐助的基础上形成的非营利的组织,通过国家、政府的财政拨款或企业、私人的捐资而设立。文化基金会是各类公办和民办高雅艺术团体、公益性文化活动等的重要经费来源。由于有鼓励赞助公益事业的配套法律法规或政策,加上比较发达的私有经济,形式多样的私人基金会为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和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如新西兰交响乐团就有一个独立的新西兰交响乐团基金会。该基金会根据新西兰《慈善信托法》建立,属于有限信托基金组织,是独立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从支持新西兰交响乐团的各界人士那里接受捐赠,支持交响乐团的发展。与其他非营利机构类似,其管理工作由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成员来自社会各界,形成了一种决策管理的共同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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