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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全民阅读立法:历程与解读(下)

作者:黄士芳 来源:《深圳全民阅读发展报告(2016)》 责任编辑:yangxu1985 2023-06-13 人已围观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十二条 鼓励具有阅读推广专业知识和阅读推广实践经验的阅读组织和个人作为阅读推广人,为企业、学校、社区、养老院、福利院、军营等单位提供公益性阅读推广服务。
第十三条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培训阅读推广人,为阅读推广人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开展阅读活动,开设或者调整相关课程,传授阅读技巧,培养阅读兴趣,提高阅读能力。
第十五条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中小学校开展阅读水平测试,每年向社会发布中小学生阅读水平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在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组织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的阅读促进活动,指导未成年人开展课外阅读。
第十七条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站(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机构,开展图书、音像制品、数字化阅读资源的交换、捐献、赠与等活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上述活动。
第十八条 每年11 月为深圳读书月。
深圳读书月活动采取政府倡导、专家指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媒体支持的机制举办。
深圳读书月组织机构可以在读书月组织、指导、协调集中开展下列活动:
(一)评选全民阅读先进典型,推广相关经验;
(二)读书交流;
(三)阅读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
(四)其他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第十九条 每年4月23日为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
市、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青团等应当在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组织开展未成年人阅读促进活动;公共图书馆、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应当开展未成年人阅读及交流活动。
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未成年人阅读促进活动。

第四章 阅读保障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基本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可以发起成立公益性全民阅读基金。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或者捐赠全民阅读基金。
全民阅读基金用于下列活动:
(一)扶持公益性阅读组织;
(二)培训阅读推广人;
(三)实施社区阅读、未成年人阅读及特殊群体阅读服务计划;
(四)组织阅读能力测评、阅读调查及阅读研究;
(五)其他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对下列全民阅读促进活动予以经费补贴:
(一)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工业区(产业园区)、社区及非公立学校等兴建图书馆(室)、阅览室等公共阅读设施的;
(二)非公共图书馆、阅览室等阅读设施向市民免费开放的;
(三)实体书店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的;
(四)出版和发行盲文、大字本等针对特定对象的出版物的;
(五)研究开发数字化图书阅读新项目的;
(六)网络运营商、移动通讯运营商等通过自身平台向市民免费提供数字化图书资源的;
(七)为有需要的新生儿家庭赠送婴幼儿读物、育儿指导用书等阅读资源的;
(八)其他需要补贴的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和各类学校图书馆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将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发布的全民阅读基础书目部分或者全部纳入采购计划。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相关阅读促进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数字化图书服务平台,增加数字化图书阅读资源,丰富数字化图书阅读服务内容。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宫等文化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提供公共阅读空间及相应阅读设施。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阅读设施。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公共阅读设施。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图书室、阅览室、书刊架等公共阅读设施。
第二十七条 公共阅读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共阅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阅读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阅读设施的性质和功能或者缩小公共阅读设施的规模。根据城市规划确需拆除现有公共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的,应当遵循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科学合理选址,并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重新规划和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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