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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国内首部保护企业技术秘密的法规
作者:周路明、冬冰 来源:《敢闯敢试 :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创造的全国“率先”》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3-06-25 人已围观
企业技术秘密的立法是一柄双刃剑,起草过程中我们常常受到意见严重对立的双方的指责。企业负责人认为对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力度不够;科技人员则反映保护的力度过大。我们觉得,不是说对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力度越大越好。因为我们不是为保护而保护,最终的目的是促进整体的技术进步,而不是某个企业的技术进步。对于社会整体的技术进步来说,除了需要通过保护技术秘密来调动企业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之外,同时还需要鼓励一定程度的技术扩散,避免技术的垄断,并要保护技术人员的人身权利。技术秘密立法要注意在企业的利益和科技人员的利益之间寻找一种平衡。
再就是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方式。我们认为企业技术秘密的保护主要有3种方式,即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行政处罚和司法保护。但是最重要的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首先,企业内部合理的保护措施是行政和司法保护的前提。按照技术秘密的定义,没有经过企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技术和技术信息将不被视为技术秘密。其次,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是行政和司法保护的必要条件。没有企业内部管理技术秘密的基础,在实施行政和司法保护时很难取得必要的依据。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有将“采取保密措施”作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的条款。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是一个性质,因此我们在《密保条例》中对企业应当建立技术秘密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
起草过程中大家争论最激烈的是“竞业限制”的补偿问题,最后甚至成为焦点。一种意见认为让企业补偿,或者补偿那么多的款项是毫无道理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竞业限制”条款限制了人才的流动,应该删除。一家大公司的董事长就几次来我办公室跟我争得脸红脖子粗。他很不满意,说你们这是放水。怎么还要补偿呢?对这种事情应当毫不留情地通过立法予以打击。后来他一直为这事耿耿于怀。但是我们坚持把握进行技术秘密保护不能损害人才流动渠道这个“度”,因为人才流动是深圳机制创新的一个很重要内容。这个问题在人大讨论时辩论也很激烈。从道理上讲,人家有选择职业的权利,他可能一辈子只会做这个,不会做别的,一位跳槽后自组公司的老总就说:“我搞了一辈子医疗器械,不让我搞,那我只好去擦皮鞋呀!”在你这边又不开心,所以人家要走,那么在保护人家生存权利的基础上,你就要给补偿。因为是你要求人家不准泄密的。而且“技术秘密”这个东西是个相对的概念,有时候是你单方面认为这是“技术秘密”,于是要求人家不得“竞业”,所以你应当给人家补偿。查阅国外的一些法规资料,也都是给补偿的。
因为技术性很强,为了这个条例,人大多次开座谈会、协调会,请来了方方面面的专家、企业代表、法律专家。讨论的时候,对这个条例提出反对意见的都是对政府、人大很有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可以说是从头到尾都不同意。但是我们还是坚持说理,最后人大还是接受了,认为我们讲得有道理。一读、二读、三读,最后还是经由常委会投票通过了。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在中国是开创性的,既保护了企业的技术秘密,又保护了科技人才的正常流动,而且比较全面,比如对善意取得技术秘密的要按照公平原则处理、技术秘密权利不能排斥他人的独立开发、技术秘密一经公开就不再受到保护等原则问题也都进行了规定,因此在当时反响很大。几年以后,商务部才开始做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第一站就来深圳调研。“竞业限制”的概念在2006年还被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采用,成为国家法律的正式术语,并为此设置了专门的条款,而且加以细化。这个条例表明了深圳对中国法制建设的贡献。
口述者:周路明,时任深圳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整理者:冬冰
再就是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方式。我们认为企业技术秘密的保护主要有3种方式,即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行政处罚和司法保护。但是最重要的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首先,企业内部合理的保护措施是行政和司法保护的前提。按照技术秘密的定义,没有经过企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技术和技术信息将不被视为技术秘密。其次,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是行政和司法保护的必要条件。没有企业内部管理技术秘密的基础,在实施行政和司法保护时很难取得必要的依据。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有将“采取保密措施”作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的条款。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是一个性质,因此我们在《密保条例》中对企业应当建立技术秘密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
起草过程中大家争论最激烈的是“竞业限制”的补偿问题,最后甚至成为焦点。一种意见认为让企业补偿,或者补偿那么多的款项是毫无道理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竞业限制”条款限制了人才的流动,应该删除。一家大公司的董事长就几次来我办公室跟我争得脸红脖子粗。他很不满意,说你们这是放水。怎么还要补偿呢?对这种事情应当毫不留情地通过立法予以打击。后来他一直为这事耿耿于怀。但是我们坚持把握进行技术秘密保护不能损害人才流动渠道这个“度”,因为人才流动是深圳机制创新的一个很重要内容。这个问题在人大讨论时辩论也很激烈。从道理上讲,人家有选择职业的权利,他可能一辈子只会做这个,不会做别的,一位跳槽后自组公司的老总就说:“我搞了一辈子医疗器械,不让我搞,那我只好去擦皮鞋呀!”在你这边又不开心,所以人家要走,那么在保护人家生存权利的基础上,你就要给补偿。因为是你要求人家不准泄密的。而且“技术秘密”这个东西是个相对的概念,有时候是你单方面认为这是“技术秘密”,于是要求人家不得“竞业”,所以你应当给人家补偿。查阅国外的一些法规资料,也都是给补偿的。
因为技术性很强,为了这个条例,人大多次开座谈会、协调会,请来了方方面面的专家、企业代表、法律专家。讨论的时候,对这个条例提出反对意见的都是对政府、人大很有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可以说是从头到尾都不同意。但是我们还是坚持说理,最后人大还是接受了,认为我们讲得有道理。一读、二读、三读,最后还是经由常委会投票通过了。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在中国是开创性的,既保护了企业的技术秘密,又保护了科技人才的正常流动,而且比较全面,比如对善意取得技术秘密的要按照公平原则处理、技术秘密权利不能排斥他人的独立开发、技术秘密一经公开就不再受到保护等原则问题也都进行了规定,因此在当时反响很大。几年以后,商务部才开始做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第一站就来深圳调研。“竞业限制”的概念在2006年还被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采用,成为国家法律的正式术语,并为此设置了专门的条款,而且加以细化。这个条例表明了深圳对中国法制建设的贡献。
口述者:周路明,时任深圳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整理者:冬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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