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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改革:新常态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先锋之产业转型升级之路

作者:乐正、陈文、马忠新 来源:深圳的全面深化改革与前海创新试验 责任编辑:chen 2023-01-06 人已围观


经过近年的产业转型升级,深圳已经形成了以科技创新为优势的经济结构体系。
 
(一)完善创新政策体系,营造良好供给环境
 
一是市委市政府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三箭齐发”,推出科技创新(62条)、提升企业竞争力(37条)、人才优先发展(81条)“三个文件”,新增300亿元资金,在政策和资源供给上集中推出一批具有创新性、突破性的举措,力求破除制约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打造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提供政策保障和战略引领。其中,科技创新政策重点围绕激发创新主体的创新激情和创新活力主题,从制约科技创新发展的问题和瓶颈入手,在已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提出满足我市各类创新主体创新实际需求的措施;企业竞争力政策围绕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等不同企业主体,结合各自发展重点和发展特点,提出系列措施,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人才优先发展政策围绕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以全球视野,统筹开发各类人才资源,打造人才政策和制度的比较优势,力度更大、惠及面更广、公平性更强。
 
二是推进《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立法工作。运用特区法规形式为科技创新领域的体制机制突破提供法律保障,着重围绕国务院对深圳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意见,在科技体制改革、科技金融、新型科研机构、深港合作等方面进行法律制度上的设计和探索。
 
三是修订完善已有创新政策。修订《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提高市科技奖奖金,重奖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修改《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提升软科学项目的决策服务能力。

(二)改革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创新主体活力

一是完善科技业务专家评审机制。制定科技业务专家评审工作细则,进一步强化科技业务评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实现专家评审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定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项目验收机制;优化政府科技管理职能,邀请科技界专家作为科技顾问,为遴选与布局科技计划项目提供参考。
 
二是进一步扩大企业和企业家在政府创新决策中的话语权,充分发挥其在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布局、重大技术攻关选题等项目咨询、项目评审和项目验收等决策方面的作用;在科技计划项目布局、遴选及评审中,企业界专家比例达50%以上。
 
三是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评审流程,依托科技业务系统,实现业务主管人员与专家评审全过程“背靠背”;完善科技评价与创新调查制度。
 
四是进一步完善科技管理系统,2012年以来财政资金资助的研发项目全部形成科技报告,加强对科技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估,为后来研究者提供参考和借鉴,对科技管理工作提供启示。
 
五是开展研发人员备案工作,建立创新调查制度,了解和掌握我市研发人员情况,经备案的研发人员将作为科技计划、科学技术奖励、人才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重要参考,已备案12.8万名研发人员。

(三)优化科技计划布局,增强创新能力

一是实施财政科技投入结构改革。加大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的投入力度,将财政科技资金50%以上投入基础研究、技术攻关项目和创新载体建设。2016年,组织实施1020个基础研究项目,资助金额6.8亿元;组织实施469个重大技术攻关项目,资助金额14.93亿元。
 
二是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主布局科研项目,使科研立项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重点发展领域相结合,推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发展。
 
三是深化科技投入方式改革。进一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实施无偿与有偿并行、事前与事后结合的多元投入方式。通过科技金融计划,引导、放大政府财政科技资金的杠杆作用。其中,银政企合作贴息项目累计入库917项,200多家入库企业获得合作银行贷款,授信额近50亿元,合作银行发放贷款总额近40亿元,政府贴息支持入库企业3000多万元,123家企业为首次获得银行贷款。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以普惠性政策协调中小微企业和创客个人共享资源,向3262家企业发放创新券总额1.6亿元,累计入库217家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兑换资金3581万元。
 
四是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制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科技成果许可、作价投资、转让和收益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经费预算编制指引》,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允许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将职务发明转让收益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提高到70%以上;增强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权,项目资助资金不设置劳务费比例,人员绩效支出比例提高至资助金额50%;事后资助项目、股权投资项目资金不再限定具体用途,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极大地激发了科研机构及企业的科技研发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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