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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阅读立法之后:有了法规固化,尚需防止沙化
作者:聂震宁 来源:改变,从阅读开始:阅读与时代变革 责任编辑:kysia 2023-06-13 人已围观
全民阅读立法呼之欲出。立法之后,全民阅读将面临哪些问题,现在应当开始成为我们要更多思考的对象。
2016 年 2 月 15 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发表《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紧随其后,3 月初全国两会召开,全国政协新闻出版界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提交界别提案,建议国务院法制办进一步加快全民阅读立法工作的进度。至此,两会代表委员以及社会各界历经多年推动的全民阅读立法工作,即将取得阶段性的成果。现在,我们在继续关注这项立法工作进展的同时,需要对立法之后的全民阅读活动有进一步的思考。
人们呼吁推进全民阅读立法工作,其主要原因,一是认为全民阅读对于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至关重要,二是希望全民阅读这项民生工程得到法律的保障,三是希望通过立法确保全民阅读活动长期坚持下去。特别是第三个原因,显然是出于人们对过去有些活动虎头蛇尾乃至无疾而终的记忆,反映了人们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全民阅读活动持续进行下去的良好愿望。按照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要保证政府主导的一些重要活动常态化,主要经验之一就是通过立法使之制度化,形成高稳定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使得一系列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得以固化。现在,《条例》征求意见稿让我们比较清晰地看到了将要通过法规固化下来的许多重要措施。例如,《条例》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全民阅读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阅读工作所需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有了规划和预算,全民阅读在经济社会的发展就能基本上落到实处。又例如,《条例》将规定:全民阅读既要有国家层面的协调机制,也要有国务院专项负责部门,还要有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相应负责的机构。有了专门的人做专门的事,全民阅读确保了组织落实。还例如,《条例》将规定:各级政府的相关机构要制定全民阅读年度工作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民阅读活动。与此同时,还对全民阅读设施建设并健全管理服务制度提出具体要求。上述部分内容是相当刚性的规定,一旦颁布执行,全民阅读在我们社会将确保成为一种社会文化生活的常态。
当然,世界上不可能有一劳永逸的事情。固化的事物还有沙化的可能。制定一部法律法规,把国家意志以及一些重要措施通过法制确定下来,只不过是朝着正确的方向按着正确的方法迈出的第一步。法律法规只有严肃执行才能真正实现其应有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法规被沙化的现象随时都可能发生。特别是那些关涉社会生活、公众事务、行业规范的法律法规,因为在某些人看来或许只是稀松平常的工作事宜,其规范的对象又主要是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往往会被规范对象有意无意地闲置、遗漏而较少受到纠责。久而久之,固化的法律法规也就实际上被沙化。国家法制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从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还有长路要走。
为此,我们热切期待《条例》颁布后有法可依,更热切地期待《条例》在颁布后的漫长岁月里有法必依。正是为了保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条例》还将专章制定“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对拒不履行全民阅读责任的,要予以责令改正;对侵占、挪用全民阅读资产及资金,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侵占全民阅读设施的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行为要予以处罚;等等。显然,《条例》正是为了预防法规执行过程中的沙化,提前通过法规条款予以加固。
我们认为,为了防止全民阅读立法之后的沙化,还需要做好许多方面的工作。首要一条是《条例》颁布后要加大宣传力度,要让最广大的群众知道这部法规,了解这部法规,认识到自己受到保护的权益,参与到社会监督中来。很重要的一条是要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和司法监督的作用,县一级以上的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必须总结部署全民阅读工作,而不能因为领导人注意力的变化而成为可有可无的事情。与此同时,还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人类社会正在进入媒介时代,媒介关注全民阅读,既是一种监督,也是一种倡导,还是大量的导读助读,特别有利于营造浓厚的社会阅读风气。我们既然能够通过法制途径使得全民阅读的重要措施得以固化,也就一定能够使用法制手段防止其沙化,只不过需要社会各个方面持之以恒地做出更多努力罢了。
2016 年 2 月 15 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发表《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紧随其后,3 月初全国两会召开,全国政协新闻出版界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提交界别提案,建议国务院法制办进一步加快全民阅读立法工作的进度。至此,两会代表委员以及社会各界历经多年推动的全民阅读立法工作,即将取得阶段性的成果。现在,我们在继续关注这项立法工作进展的同时,需要对立法之后的全民阅读活动有进一步的思考。
人们呼吁推进全民阅读立法工作,其主要原因,一是认为全民阅读对于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至关重要,二是希望全民阅读这项民生工程得到法律的保障,三是希望通过立法确保全民阅读活动长期坚持下去。特别是第三个原因,显然是出于人们对过去有些活动虎头蛇尾乃至无疾而终的记忆,反映了人们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全民阅读活动持续进行下去的良好愿望。按照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要保证政府主导的一些重要活动常态化,主要经验之一就是通过立法使之制度化,形成高稳定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使得一系列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得以固化。现在,《条例》征求意见稿让我们比较清晰地看到了将要通过法规固化下来的许多重要措施。例如,《条例》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全民阅读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阅读工作所需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有了规划和预算,全民阅读在经济社会的发展就能基本上落到实处。又例如,《条例》将规定:全民阅读既要有国家层面的协调机制,也要有国务院专项负责部门,还要有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相应负责的机构。有了专门的人做专门的事,全民阅读确保了组织落实。还例如,《条例》将规定:各级政府的相关机构要制定全民阅读年度工作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民阅读活动。与此同时,还对全民阅读设施建设并健全管理服务制度提出具体要求。上述部分内容是相当刚性的规定,一旦颁布执行,全民阅读在我们社会将确保成为一种社会文化生活的常态。
当然,世界上不可能有一劳永逸的事情。固化的事物还有沙化的可能。制定一部法律法规,把国家意志以及一些重要措施通过法制确定下来,只不过是朝着正确的方向按着正确的方法迈出的第一步。法律法规只有严肃执行才能真正实现其应有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法规被沙化的现象随时都可能发生。特别是那些关涉社会生活、公众事务、行业规范的法律法规,因为在某些人看来或许只是稀松平常的工作事宜,其规范的对象又主要是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往往会被规范对象有意无意地闲置、遗漏而较少受到纠责。久而久之,固化的法律法规也就实际上被沙化。国家法制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从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还有长路要走。
为此,我们热切期待《条例》颁布后有法可依,更热切地期待《条例》在颁布后的漫长岁月里有法必依。正是为了保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条例》还将专章制定“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对拒不履行全民阅读责任的,要予以责令改正;对侵占、挪用全民阅读资产及资金,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侵占全民阅读设施的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行为要予以处罚;等等。显然,《条例》正是为了预防法规执行过程中的沙化,提前通过法规条款予以加固。
我们认为,为了防止全民阅读立法之后的沙化,还需要做好许多方面的工作。首要一条是《条例》颁布后要加大宣传力度,要让最广大的群众知道这部法规,了解这部法规,认识到自己受到保护的权益,参与到社会监督中来。很重要的一条是要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和司法监督的作用,县一级以上的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必须总结部署全民阅读工作,而不能因为领导人注意力的变化而成为可有可无的事情。与此同时,还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人类社会正在进入媒介时代,媒介关注全民阅读,既是一种监督,也是一种倡导,还是大量的导读助读,特别有利于营造浓厚的社会阅读风气。我们既然能够通过法制途径使得全民阅读的重要措施得以固化,也就一定能够使用法制手段防止其沙化,只不过需要社会各个方面持之以恒地做出更多努力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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