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配体制改革中对国有企业分配的一种宏观调控措施。1995年,深圳颁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必须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从而使企业的工资增长与效益的提高紧密联系。在实行这一管理办法的同时取消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计划,劳动部门将核定的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实现利润和劳动生产率基数记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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