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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政府文化资源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现状与问题

作者:袁园 来源:《深圳市文化艺术研究与探索》丛书 责任编辑:Gangan 2023-03-24 人已围观


2.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尽管非政府文化资源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在我国已经进行了不少尝试,并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果,但尚且处于起步性的摸索阶段,社会文化力量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所占的比重还很小。在这个过程当中涌现了不少的问题和亟待改进、理顺的关系:
 
(1)法律不健全,社会组织、团体登记管理和执法缺乏充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目前规范中国民间组织行为的最主要法律框架。该条例确立了“双重管理体制”,要求社团既要有“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又要有“业务主管单位”,而且规定只有政府机构或政府授权的机构才有资格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这种“双重管理体制”令主管部门有机会干预社会组织领袖的选任、内部结构的安排和权力的分配,使得社会民间组织的发展很难真正走向社会。另外,除了该条例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重心都在于规范民间组织的登记行为,而对于民间组织的政策支持、组织机构、活动规则、财务制度等核心内容都没有涉及。
 
建议:配合国务院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各地区根据不同的经济条件、社会条件以及民间组织的发展状况来研究制定相应的民间组织地方性法规。扩大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范围,加强登记管理机关自身建设。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逐步简化非政府组织登记注册的手续并放宽其成立的限制条件,从重视“入口”的登记管理转向重视“过程”的监督。在这方面,深圳已做出了破冰式的重大进展。深圳2004年便着手探索行业协会民间化改革、行业协会直接登记、扩大直接登记范围,从2008年起,更明确划定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三类社会组织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这种“无主管登记”举措突破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团登记需业务审核及登记审核的双重管理的模式,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活跃和发展,为社会建设带来了诸多明显的社会效益。
 
(2)由于政策不明朗,对非政府文化资源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管理还没有形成机制性的管理模式。政府对社会民间组织和非政府文化资源的必要性还没有充分认识,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束缚了民间文化团体、组织的发展壮大。目前,社会文化组织不但在人事管理、用工制度、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缺乏一系列的配套政策,而且不能享受从事相同行业和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的同等待遇,严重束缚了社会文化组织的发展步伐。
 
建议:努力寻求政策突破,营造适合民间文化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强规范引导,把民间文化组织的培养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一是针对民间组织的特点,探索有利于民间组织发展、与事业单位相衔接的养老保险制度。二是促进公平竞争,制定完善相关的优惠政策。民间组织应与涉足相同行业和领域的企事业单位享受同等优惠政策。例如,在各项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医保定点资金结算、基金扶持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3)非政府文化资源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大潮中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目前各个地区在尝试性地进行政府服务购买的起步后,还未形成规范化、机制化的文化服务购买预算。这种不确定性,给非政府文化组织的长远发展带来困扰,由于缺乏稳定的资源,使得非政府文化组织、社团的社会存活概率降低,不利于非政府文化资源持续地、高质量地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管理。
 
建议:一是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会计科目1。各级政府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向非政府文化组织购买服务,专项资金应与地方经济同步增长。二是分类制定财政补贴政策。政府根据不同的民间文化组织提供服务产生的社会效益的不同而制定相应的政府补贴比例和补贴指标,通过补贴的形式,促进有良好社会效益的民间文化组织发展壮大。三是设立民间组织发展基金。在市级以及有条件的区(县)级层面设立民间组织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公益性、服务性的民间文化组织的发展。
 
 
参考文献
王建军.中国民间组织的国之意及其发展前景[J].中国民改,2005(6).


本文来源于《深圳市文化艺术研究与探索》丛书之《深圳市公共文化研究论文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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