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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标识与读者事务管理业务规范

作者:张岩、王林 来源:“图书馆之城”标准规范与技术应用要则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4-10-21 人已围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深圳“图书馆之城”统一服务体系读者标识、读者注册与各类事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图书馆之城”统一服务体系中读者管理、读者认证及相关业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ZDB/Z 168—2016公共图书馆统一服务技术平台应用规范
SZDB/Z 169—2016公共图书馆RFID技术应用业务规范
DB4403/T 78—2020公共图书馆统一服务业务统计数据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包括:统一服务、统一服务技术平台、中心图书馆、成员馆、服务点、文献所属馆、馆藏地点、开户馆,详见本书附录一。
 
4.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RFID——射频识别(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LAS——图书馆自动化系统(Library Automation System)
AFI——Application Family Identifier(RFID标签数据模型中的)应用族标识符
 
5.基本原则
 
5.1统一读者标识
在统一服务体系中,各成员馆必须采用统一的读者标识,数据格式上统一编码,实体读者证外观上统一设计并规范加工。二维码读者证由统一服务技术平台统一生成。
 
5.2统一读者注册管理
遵循均等、便利、普惠原则,采用中心图书馆提供的统一服务技术平台中的读者管理系统,通过市民身份证号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唯一身份标识实现一人一证。
 
各成员馆按照统一规范,合作、分担读者管理事务工作,为市民提供便捷的图书馆服务。
 
5.3统一读者认证方式
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读者认证可采用“读者证标识+密码”“读者证标识+状态+服务授权”“二维码读者证”“手机号码”等方式,并不断推进“免证”服务。
 
在网站、电子阅览室、自助服务设备上,读者可通过扫描设备或屏幕上的动态二维码登录系统。
 
5.4支持第三方平台认证
支持成员馆对接的第三方平台认证,一般采取“读者证标识+密码”方式登录。
 
5.5保障读者信息安全
各成员馆必须严格遵循读者信息的传输和使用规范,严禁将读者信息及其服务信息透露给第三方。除馆员工作站外,所有其他场景禁止明码登录。
 
6.读者证标识
 
6.1实体读者证号
实体读者证号统一编码,长度为13位,其中前6位为馆代码,后7位为流水号。实体读者证安装RFID芯片,遵循《公共图书馆RFID技术应用业务规范》(SZDB/Z 169—2016)。读者证号写入RFID标签,且AFI为0x92。
 
各成员馆可按统一标准自制或与其他机构联合制作读者证,证卡上应包括全市统一的Logo、本馆Logo、读者证号明码。
 
6.2虚拟读者证号
读者首次在网上实名注册,生成统一编码的虚拟读者证号,统一为13位字符,其中前6位为044000。需要实体证的读者,可在各成员馆服务台免工本费领取,虚拟读者证号更换为实体读者证号。
 
6.3二代身份证号
读者二代身份证号对应的有效读者证号是唯一的,不支持一人多证。
 
6.4二维码读者证
已注册读者可绑定“图书馆之城”微信公众号、各成员馆移动服务门户或实现互通的第三方平台,生成读者证动态二维码,用于办理各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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