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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改革:新常态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先锋之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作者:乐正、陈文、马忠新 来源:深圳的全面深化改革与前海创新试验 责任编辑:chen 2023-01-09 人已围观

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的重大举措。

党的十九大也指出,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完善市场监管体制。

深圳经济特区在国家工商总局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支持下,于2013年3月1日正式启动商事制度改革,在全国先行先试,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改革方向,打造“互联网+商事登记”的新模式,呈现出“组织有力、立法先行、信用监管、社会共治”的深圳特色。改革实施两年多后,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并在全国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多项改革创新做法领先全省、全国,得到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
 
(一)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概况
 
国家工商总局早在2004年就已经开始考虑商事制度改革的问题。2009年,统一将商事制度改革纳入广东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落实方案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商事制度改革由此成为广东地区的优先改革发展目标。2010年初,深圳启动了商事制度改革,由市改革办、市法制办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了商事制度改革课题调研组,深圳市委市政府将商事制度改革列入2010年全市重点改革计划,经过研究论证,最终形成了《深圳市商事制度改革课题调研报告》和《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2年3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支持广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意见》,明确支持广东省在深圳经济特区和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开展商事制度改革试点。国家工商总局的支持加快了深圳市推动商事制度改革的立法进程。2012年5月22日深圳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于201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3年3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和深圳市委书记王荣亲自颁发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首张新版营业执照。
 
改革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传统企业登记制度审批多、门槛高、效率低、注册难,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了经济发展的活力,也带来了诸多政府管理上的问题。
 
问题一,前置审批过多,准入门槛高,存在大量无证经营,审批与监管矛盾突出。传统企业登记制度是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相捆绑的登记制度。一个企业在成立之前,如果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首先要通过审批部门的审核取得经营资格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活动,由此产生了所谓的“前置审批”。前置审批不仅项目多、条件高、效率低、审批难,同时与执照取得互为前提,存在法律逻辑上的“死结”,而且将本应属于许可审批部门监管的经营资格问题通过与登记挂钩且为前置的形式,不合理地纳入企业登记监管中,客观上导致许可审批部门与企业登记管理部门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的现象普遍存在。
 
问题二,注册资本实缴制度导致资金营运效率低,并造成大量虚假注册现象。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实缴到位并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由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在营业执照中记载公示;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的比例均有强制性规定,非货币出资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这一制度导致设立公司成本高、效率低,出资形式范围小、渠道少,非货币出资手续繁杂、费用高,资本营运效率低。不仅注册资本资源不合理配置,而且客观上造成“两虚一逃”的大量发生。最为严重的是“注册资本信用”的泡沫无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交易安全和诚信体系的建立。
 
问题三,复杂的场地证明材料导致短缺的场地资源不合理配置,造成大量“查无下落”企业存在。传统企业登记制度要求企业提交烦琐的场地使用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的审查,实际上是对场地是否符合经营条件的审查,具体审查标准涵盖了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建筑物法定用途、使用功能、建筑质量、环境影响、卫生条件以及是否符合经营需要等等,条件十分苛刻,且一个具体地址一般只能登记为一家商事主体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同时,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遗留建筑物,无法作为经营场所办理证照,导致办公场所资源有限性的矛盾日益突出,也使商事主体经营成本居高不下,人为造成办照困难,最终造成场地虚假现象突出,大量“查无下落”企业存在。
 
问题四,传统年检制度“定位”不科学,监管效果差,“过”“罚”不当等矛盾突出。传统企业年度检验是对企业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进行的监督检查制度。国际通行做法的根本目的是检验商事主体的生存状况和财务信用状况,而我国做法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控制,这样的差别体现出我国商事登记思维中仍然存留着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主导一切、管控一切”的管理思想,整体年检制度设计重管理而轻服务。企业年度检验工作还包含对前置审批的监管工作,这种监管往往将企业推向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境地,且对未年检的企业往往处罚过重甚至吊销营业执照。于是,一方面是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办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难以恢复正常经营状况;另一方面又是大量已不再经营也无人过问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无法正常退出市场。实践表明,传统年检制度不仅没有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而且浪费了大量的企业和监管部门人力及财力资源,存在制度设计上的根本缺陷。
 
问题五,信息公示渠道不畅,公示信息不全面。传统企业登记信息公示是以工商登记和监管信息公示为主,登记机关以外各审批管理机关也各自设置有关的信息公示平台,例如银行、海关、税务、证券等审批或行业管理部门也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建立相应企业审批和管理的信息平台,但上述信息公示平台大多没有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没有一个统一、全面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分散在多个信息公示平台,就不能形成完整系统的商事主体信息公示体系,社会公众及市场交易各方无法全面了解商事主体的登记审批、监管及其他信用信息,也无法形成覆盖全社会各个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
 
问题六,传统受理审核方式效率低、成本高,注册便利性差。改革前的营业执照登记仍然以传统的窗口受理审批和发放纸质营业执照为主,虽然开通网上登记业务系统,但也仅限于网上的预约申报和名称预先核准,使用率很低。传统的窗口式受理审批方式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行政成本居高不下,行政效率难以提高。企业办事人员排队等候时间长,而政府部门受编制、硬件条件等限制,也不能一味靠增加人手解决问题,这一矛盾长期存在,不符合创建服务型政府的理念。
 
深圳商事制度改革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上述存在问题,主要在以下方面实现改革创新:
 
1. 改革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实现商事主体资格和许可经营资格相分离
 
理顺商事主体登记与许可经营项目审批的相互关系,建立审批与监管高度统一的新型商事主体登记审批监管制度。包括经营范围不再作为登记事项,赋予了企业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实行场所自行申报,无需提交场地证明材料,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商事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由原149项削减为12项,改“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确立“谁审批,谁监管”以及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倒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主体的后续监管制度建设。
 
2. 改革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内容,均由股东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股东、公司利益相关人可对企业出资情况进行监督。政府通过抽查的方式,将不履行出资承诺的企业进行失信公示。
 
3. 改革传统企业登记年检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制度
 
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实施办法》,规定商事主体定期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等信息,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4. 改革商事主体监管方式,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创新信用监管模式
 
改革对逾期未年检企业予以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的传统做法,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将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促使商事主体诚信守法经营。
 
5. 改革商事登记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真正共享
 
构建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在网上公示商事主体登记和行政许可信息、年报信息、监管信息、信用信息等,强化全社会对商事主体及其经营行为、竞争行为的监管,实现社会共治。

6. 改革传统登记方式,实行全流程网上注册和“四证合一”,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实现商事登记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针对改革后引发的办照热潮,运用网络技术创新成果,深圳于2013年8月1日开始试行全流程网上登记,2014年7月1日全面实现全业务、全流程、无纸化网上登记。申请人凭银行U盾等有效数字证书,即可通过互联网提交企业电子申请材料、实现股东电子签名,商事登记部门实行网上受理、审查、保存电子档案、颁发电子营业执照,全部登记业务均在网上完成。申请人无需到注册窗口提交书面材料,高效率完成整个注册流程,颁发的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此基础上,2014年12月1日又实现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刻章许可证“四证合一”,创造了“一表申请、一门受理、一次审核、信息互认、四证同发、档案共享”的登记新模式。
 
7. 改革营业执照种类和内容,大幅削减营业执照种类,简化营业执照记载内容
 
将过去使用的15种营业执照大幅简化为4种,不再记载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新增“重要提示”栏,提示公众在网上查询所需的相关信息等。
 
8. 出台了《深圳市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权责清单》和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办法
 
2014年9月1日,市政府公布《深圳市商事主体行政审批权责清单》(包括全市25个部门的共129项许可审批项目,其中前置审批12项,后置审批117项)及各部门的后续监管办法,进一步厘清了各部门审批及监管的权力和责任,确保监管到位,防止监管真空,这也是关于商事主体许可审批和后续监管的明细表和对账单,为落实“宽进”后的“严管”和各部门齐抓共管打下了基础。
 
(二)深圳商事制度改革成效
 
改革实施以来,在带动就业创业、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等方面效果十分明显,充分体现了改革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实效性:
 
一是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激发创业热潮,促进经济稳步增长。商事主体数量增长迅猛,社会创业热情高涨,极大地推动了创新型、服务型产业的发展。
 
二是促进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根据2014年底数据分析,改革后新登记企业从产业分布看,第三产业比重进一步加大,在新登记企业中占据九成,现代服务业增长迅速,产业调整政策效果显现。按行业划分,改革后新登记企业户数排名前五位的行业中,其中有四个行业属于服务业,比例达到了95%左右,增长迅速。从规模结构分析,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法人企业户数同比增长约70%,占比80%以上,中小微企业数量最多且比重最大。
 
三是推动许可审批制度改革,促进监管方式改变。例如推动了网吧审批改革和会计师事务所“先照后证”改革。在信息监管方面,2015年我市已建成覆盖全市225万多家商事主体(包括注、吊销企业)共3.8亿项信用信息的华南地区最大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下一步的“大数据监管”打下基础。改革后还建立了“谁审批、谁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新型监管机制,出台了《深圳市商事主体行政审批事项权责清单》及各部门的后续监管办法,通过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注册资本实缴备案抽查、分类管理、“黑名单”等监管手段加强“宽进”之后的“严管”,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体系。
 
四是切实减轻商事主体负担,降低营商准入成本,创造优良营商环境,扩大就业惠及民生。改革后大约70%以上的新登记企业采用了注册资本认缴制,大大提高了资金利用率,盘活、释放了大量场地资源,并进一步简化材料,优化办事流程,实行窗口受理人员“一支笔”直接核准,推行“即来即办”、大通关跨区办照登记等配套措施,传统窗口受理人员人均办理量25件/天,全流程网上办理模式人均办理量达50件/天,审核效率提高100%,为商事主体提供了更高效便利的服务。按照抽样调查测算的数据,个体户平均每户吸纳从业人员2.89人,企业平均每户吸纳3.52人(按股东人数算),改革以来,新登记商事主体至少吸纳了281万人就业,改革实实在在地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广阔的展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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