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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共享的社会格局之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
作者:乐正、陈文、马忠新 来源:深圳的全面深化改革与前海创新试验 责任编辑:chen 2023-01-10 人已围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
十九大报告也提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指出,要推进社会组织改革。按照共建共治共享要求,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克服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由社会组织依法提供和管理。依法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监管,推动社会组织规范自律,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深圳市的社会组织发展迅速,近年来,我市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方面实施了很多重要举措,取得丰硕成果,管理观念、管理手段和管理机制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一是稳步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积极营造法制健全、政策完善、待遇公平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二是积极推动社会组织有关立法。制定《深圳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指引(试行)》《关于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的意见》《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编制管理办法》《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监管办法》《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规定(草案)》《关于加强异地商会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等一系列法规政策。启动了社会组织立法调研工作,向全社会发出“英雄帖”,公开征集优秀《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组织条例(草案)》和立法建议,“开门立法”活动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
三是深化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了社会组织行政审批程序,放宽了社会组织名称申报登记限制,适度放开了校友会登记,继续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对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慈善公益类、社会服务类、文娱类、科技类、体育类和生态环境类等8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截至2015年12月31日,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数量为2253家,占全市社会组织总数的22.31%。此外,创设了社会组织首任法人代表见面谈话制度。
四是探索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深圳市民政局与社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的意见》,建立健全综合监管联席会议、部门联合执法、行政监管信息共享、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在各部门间打造对社会组织人员、活动、资金等的完整监管链条,构建“四位一体”综合监管体系。在监管方面,从“重登记轻管理”向“易登记重管理”,从“事后被动式处理”向“事前主动式检查”,从“运动化整治”向“常态化监管”转变。
五是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政府为社会组织让渡空间,在2013年和2014年公布了两批共计336家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市级社会组织的基础上,2015年,按照年检和抽检结果,对第一、第二批目录做出调整,共有140家符合资质的社会组织编入第三批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市级社会组织目录,全市具备资格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市级社会组织共有444家。政府制定了社会组织分类培育发展清单,建立了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功能有别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集群,仅市、区两级就有15个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投入运营。同时,与国税、地税部门建立“三方合作机制”,联合认定享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478家,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组织71家。
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深圳社会组织特色鲜明。一是社会组织数量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市共有社会组织10100家,2012—2015年全市社会组织数量年均增长率约20%。全市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近8家,提前半年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二是社会组织结构日趋合理。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不同、功能互补、覆盖广泛、特色明显,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组织体系,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形成了政府社会“协同治理”的新格局。涌现出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等一批跻身全球领先水平的科研机构,这些民办科研机构作为科技领域的“第三支力量”,既有公办科研机构的责任担当,又有企业办科研机构的灵活高效,呈现出集群优势和成效,未来发展不可限量,有力地推动科技体制深化改革和科技新生态的形成。三是社会组织作用发挥日益凸显。在促进产业升级、规范市场秩序、提供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九大报告也提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指出,要推进社会组织改革。按照共建共治共享要求,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克服社会组织行政化倾向。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由社会组织依法提供和管理。依法加强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监管,推动社会组织规范自律,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深圳市的社会组织发展迅速,近年来,我市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方面实施了很多重要举措,取得丰硕成果,管理观念、管理手段和管理机制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一是稳步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积极营造法制健全、政策完善、待遇公平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二是积极推动社会组织有关立法。制定《深圳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指引(试行)》《关于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的意见》《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编制管理办法》《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监管办法》《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规定(草案)》《关于加强异地商会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等一系列法规政策。启动了社会组织立法调研工作,向全社会发出“英雄帖”,公开征集优秀《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组织条例(草案)》和立法建议,“开门立法”活动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
三是深化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了社会组织行政审批程序,放宽了社会组织名称申报登记限制,适度放开了校友会登记,继续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对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慈善公益类、社会服务类、文娱类、科技类、体育类和生态环境类等8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截至2015年12月31日,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数量为2253家,占全市社会组织总数的22.31%。此外,创设了社会组织首任法人代表见面谈话制度。
四是探索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深圳市民政局与社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的意见》,建立健全综合监管联席会议、部门联合执法、行政监管信息共享、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在各部门间打造对社会组织人员、活动、资金等的完整监管链条,构建“四位一体”综合监管体系。在监管方面,从“重登记轻管理”向“易登记重管理”,从“事后被动式处理”向“事前主动式检查”,从“运动化整治”向“常态化监管”转变。
五是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政府为社会组织让渡空间,在2013年和2014年公布了两批共计336家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市级社会组织的基础上,2015年,按照年检和抽检结果,对第一、第二批目录做出调整,共有140家符合资质的社会组织编入第三批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市级社会组织目录,全市具备资格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市级社会组织共有444家。政府制定了社会组织分类培育发展清单,建立了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功能有别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集群,仅市、区两级就有15个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投入运营。同时,与国税、地税部门建立“三方合作机制”,联合认定享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478家,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组织71家。
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深圳社会组织特色鲜明。一是社会组织数量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市共有社会组织10100家,2012—2015年全市社会组织数量年均增长率约20%。全市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近8家,提前半年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二是社会组织结构日趋合理。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不同、功能互补、覆盖广泛、特色明显,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组织体系,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形成了政府社会“协同治理”的新格局。涌现出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等一批跻身全球领先水平的科研机构,这些民办科研机构作为科技领域的“第三支力量”,既有公办科研机构的责任担当,又有企业办科研机构的灵活高效,呈现出集群优势和成效,未来发展不可限量,有力地推动科技体制深化改革和科技新生态的形成。三是社会组织作用发挥日益凸显。在促进产业升级、规范市场秩序、提供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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