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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首创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作者:张云东 来源:《敢闯敢试 :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创造的全国“率先”》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3-06-26 人已围观
2003年,深圳证监局针对中国资本市场上严重侵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挪用客户保证金屡禁不绝的顽疾,在全国证券监管系统中首次创造性地制定了改革证券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模式的方案并上报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南方证券被托管。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在深圳证监局的推动下南方证券率先与中国建设银行合作实施了客户资金的第三方独立存管,从而在全国证券公司中开始试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上海证券报》在2008年发表了一篇名为《第三方存管:证券市场新的防火墙》的报道。该文写道:“2004年年初,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南方证券等高风险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率先尝试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改革,为随后《证券法》的修订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素材。”
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模式中的重大制度性缺陷,证券公司及其内部人员违法挪用巨额客户资金行为屡禁不止。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通常是“按下葫芦浮起瓢”,在禁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查处已经挪用客户资金的证券公司以及控制挪用风险蔓延之间疲于奔命,不仅耗费大量监管资源,而且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因此,我们率先提出改革的建议和方案,积极推动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模式改革,对从根本上解决多年来严重危害客户资金安全并造成资本市场系统风险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挪用问题,从根本上建立防范化解证券行业风险的长效机制作出大胆的探索和重大创新。
2002年11月4日,时任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主任的李小雪在北京香山召集主要派出机构负责人就机构监管工作召开了一次务虚会,会上李小雪提出能否从制度入手,彻底解决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问题。我在会上提出了将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和交收环节交给银行,由商业银行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施第三方独立存管的设想。李小雪很感兴趣,请我们设计制定第三方独立存管的具体方案。
回深圳后,我和当时深圳证监局机构监管处的徐卫等同志立即着手研究。当时工作开展面临很多困难,包括保证金独立存管没有法律明确支持,证券公司当时账户基础薄弱、创新能力不足等等。我们当时咬紧牙关、迎难而上,决心闯出一条新路。我们对当时的保证金存管模式进行了详细分析研究,发现原有存管模式存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权利人与所有者不一致、存管银行与证券公司制衡监督机制不完善等一些根本性问题,造成了客户资金风险与证券公司风险没有完全隔离,为证券公司频频挪用巨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提供了便利。
找出了问题的根源,我们在借鉴和比较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公司管股份、商业银行管资金”的总体原则,对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的存取流程、清算流程、资金结算交收流程、中登公司证券资金决算流程进行了深入了解和分析,多次走访中登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召集了多个座谈会,就第三方存管模式下商业银行的技术运行环境、技术要求、与证券公司信息系统的技术衔接等问题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并在实施方案初稿出台后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论证方案的可能性。在证监会机构部的支持下,对实施方案在东、中、西部不同技术环境下实施的可行性又进行了调研。
2003年6月,我们向证监会上报了《关于改革证券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模式的建议》,在全国证券监管系统中首次提出了改革证券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模式的设想,主要内容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商业银行分两级账户设立,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专用账户(母账户),下挂投资者资金明细账户(子账户);证券经营机构不直接管理投资者资金的存取、清算和交割业务,投资者资金使用、流转有关的绝大部分业务职能委托给商业银行,仅保留单一的数据查询和清算数据中转等职能;投资者完全拥有其资金的存取及划拨权限;允许商业银行对其为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客户资金存管代理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明确双方责任,对在其职责范围内的过错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我们还对证券公司客户资金存管新模式的内部管理架构、与商业银行间权利义务关系、存管账户开设方式及法律保护、交易存取流程、清算交收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报告得到证监会领导的高度重视,我们的思路和方案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的实施作出了重要贡献。
2004年6月,南方证券被托管,根据风险处置的要求,南方证券率先与中国建设银行合作实施了客户资金的第三方独立存管,在我们的推动下,首次在全国证券公司中试行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此后,我们一方面继续积极参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方案的论证与评审;一方面积极纠正存管新模式发展过程中的错误问题,多次向证监会提出实施建议。
随着新颁布的《证券法》要求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施第三方存管,2006年7月,在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独立存管模式已在全国各证券公司全面铺开。后来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全国证券公司全面上线,极大地促进了证券行业提升内部管理水平,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我们的创新终于开了花,为全国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作者:张云东,时任深圳证监局局长
《上海证券报》在2008年发表了一篇名为《第三方存管:证券市场新的防火墙》的报道。该文写道:“2004年年初,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南方证券等高风险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率先尝试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改革,为随后《证券法》的修订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素材。”
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模式中的重大制度性缺陷,证券公司及其内部人员违法挪用巨额客户资金行为屡禁不止。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通常是“按下葫芦浮起瓢”,在禁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查处已经挪用客户资金的证券公司以及控制挪用风险蔓延之间疲于奔命,不仅耗费大量监管资源,而且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因此,我们率先提出改革的建议和方案,积极推动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模式改革,对从根本上解决多年来严重危害客户资金安全并造成资本市场系统风险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挪用问题,从根本上建立防范化解证券行业风险的长效机制作出大胆的探索和重大创新。
2002年11月4日,时任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主任的李小雪在北京香山召集主要派出机构负责人就机构监管工作召开了一次务虚会,会上李小雪提出能否从制度入手,彻底解决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问题。我在会上提出了将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和交收环节交给银行,由商业银行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施第三方独立存管的设想。李小雪很感兴趣,请我们设计制定第三方独立存管的具体方案。
回深圳后,我和当时深圳证监局机构监管处的徐卫等同志立即着手研究。当时工作开展面临很多困难,包括保证金独立存管没有法律明确支持,证券公司当时账户基础薄弱、创新能力不足等等。我们当时咬紧牙关、迎难而上,决心闯出一条新路。我们对当时的保证金存管模式进行了详细分析研究,发现原有存管模式存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权利人与所有者不一致、存管银行与证券公司制衡监督机制不完善等一些根本性问题,造成了客户资金风险与证券公司风险没有完全隔离,为证券公司频频挪用巨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提供了便利。
找出了问题的根源,我们在借鉴和比较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公司管股份、商业银行管资金”的总体原则,对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的存取流程、清算流程、资金结算交收流程、中登公司证券资金决算流程进行了深入了解和分析,多次走访中登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召集了多个座谈会,就第三方存管模式下商业银行的技术运行环境、技术要求、与证券公司信息系统的技术衔接等问题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并在实施方案初稿出台后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论证方案的可能性。在证监会机构部的支持下,对实施方案在东、中、西部不同技术环境下实施的可行性又进行了调研。
2003年6月,我们向证监会上报了《关于改革证券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模式的建议》,在全国证券监管系统中首次提出了改革证券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模式的设想,主要内容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商业银行分两级账户设立,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专用账户(母账户),下挂投资者资金明细账户(子账户);证券经营机构不直接管理投资者资金的存取、清算和交割业务,投资者资金使用、流转有关的绝大部分业务职能委托给商业银行,仅保留单一的数据查询和清算数据中转等职能;投资者完全拥有其资金的存取及划拨权限;允许商业银行对其为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客户资金存管代理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明确双方责任,对在其职责范围内的过错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我们还对证券公司客户资金存管新模式的内部管理架构、与商业银行间权利义务关系、存管账户开设方式及法律保护、交易存取流程、清算交收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报告得到证监会领导的高度重视,我们的思路和方案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的实施作出了重要贡献。
2004年6月,南方证券被托管,根据风险处置的要求,南方证券率先与中国建设银行合作实施了客户资金的第三方独立存管,在我们的推动下,首次在全国证券公司中试行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此后,我们一方面继续积极参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方案的论证与评审;一方面积极纠正存管新模式发展过程中的错误问题,多次向证监会提出实施建议。
随着新颁布的《证券法》要求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施第三方存管,2006年7月,在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独立存管模式已在全国各证券公司全面铺开。后来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全国证券公司全面上线,极大地促进了证券行业提升内部管理水平,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我们的创新终于开了花,为全国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作者:张云东,时任深圳证监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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