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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改革创新概述之前海金融开放改革创新

作者:乐证、陈文、马忠新 来源:深圳的全面深化改革与前海创新试验 责任编辑:chen 2023-01-11 人已围观


5. 全国首家混合所有制的独立再保险公司在前海设立
 
(1)创新背景
 
我国再保险市场与发达国家的再保险市场相比,发展明显滞后,主要表现为:我国再保险公司主体数量不足、市场竞争严重不足;国际市场对国内再保险供给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巨额的再保险业务逆差对我国再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构成阻碍。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十条”),提出“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区域性再保险中心”“提升我国在全球再保险市场的定价权、话语权”。2014年8月21日,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加快前海开发开放的8条政策措施》(简称“保八条”),明确提出“推动前海建设再保险中心,支持设立各类再保险机构及为保险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的专业机构”。2016年3月,深圳市金融办与前海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前海再保险中心建设的试点意见》,提出前海力争在5到10年内基本建设成为在东南亚地区有较强辐射影响力的区域性再保险中心的发展目标,前海再保险行业发展迎来了历史机遇。
 
(2)创新做法
 
为贯彻“新国十条”和“保八条”文件精神,推动前海再保险中心建设,前海金控联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知名企业,发起了前海再保险公司。2016年3月25日,前海再保险公司正式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成为我国第一家混合所有制形式的独立再保险公司。前海再保险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其中国有股东占比60%,民营股东占比40%,定位为综合性专业再保险公司,经营财产再保险和人寿再保险等各类再保险业务、投资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公司紧密围绕“立足前海、携手香港、聚焦中国、辐射东南亚”的战略定位,致力成为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专家和资本管理专家,打造创新型国际化再保险公司。
 
▲  表4 前海再保险公司股权结构

(3)创新成效
 
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来,各项业务均衡快速发展。2016年12月9日,前海再保险获得A.M.Best(贝氏评级)颁发的“A级(优秀)”财务实力评级(FSR)及“a-级”长期发行人信用评级(ICR),所有评级的展望均为稳定。截至目前,已推出三条业务主线,包括以定制化的非寿险再保解决方案为亮点的财产及意外险业务线,覆盖全部人寿及健康险领域的人寿及健康险业务线,以及围绕保险公司产品开发和精算需求的创新业务线。
 
(4)创新意义
 
前海再保险是境内获批的第一家社会资本主导发起设立的再保险公司,第四家中资法人再保险机构。其成立对优化国内再保险市场格局,增强再保险市场功能,推动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优化再保险市场格局,促进再保险市场发展。前海再保险的设立有利于优化国内再保险市场格局,引入竞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优势,提高行业整体运行效率,借助市场的力量促进再保险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开启再保险市场对内、对外双向开放的新局面。
 
二是创新风险管理机制,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成立前海再保险是贯彻落实“新国十条”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配合深圳市巨灾保险试点,可以有效探索巨灾债券、保险连接债券等新型创新风险管理工具,分散和管理风险,促进实体经济稳定运行。
 
三是有利于引导再保险机构聚集,打造前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前海再保险公司成立的意义不仅在于其本身壮大了前海的保险行业的实力,还有利于引导各类再保险配套服务机构聚集前海,促进前海再保险中心建设。
 
6. 全国首创跨境碳资产回购融资业务
 
(1)创新做法
 
2013年深圳在国内率先启动碳交易试点,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是首家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批复允许境外投资者(机构和个人)参与碳交易的交易所,并于2015—2016年度推出跨境碳资产回购融资业务,以碳配额为融资标的物,引进境外低成本资金助推深圳节能低碳工作。跨境碳资产回购业务是指回购方[即碳配额/CCER(中国核证减排量)持有者]向出资方(即金融机构或碳市场其他机构参与者)出售其拥有的碳配额/CCER,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照约定价格回购所售配额,从而使回购方获得短期资金融通,具体创新做法体现在:
 
一是跨境交易模式创新。国外成熟碳交易市场均要求境外投资者在本区域内有注册子公司、办事处或注册地址,但前海碳交易所的境外会员开展跨境回购融资无需在中国开立任何分支机构。交易以人民币计价,多币种结算,且不受币种和额度的限制。
 
二是回购融资的风险控制创新。交易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可通过对配额市值进行打折、提供担保或申请采用履约保证金制度的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受双方委托,交易所可对出资方交易账户中的部分或全部碳资产进行冻结,并对出资方交易账户的交易进行监控和限制交易。
 
三是融资标的物创新。碳交易所参与了深圳碳交易立法,在国内率先为碳资产赋予财产权的性质和提供跨境回购融资的法律依据。
 
(2)创新成效
 
2016年3月,由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和BP公司在交易所的协助下,完成了国内首单跨境碳资产回购交易业务,妈湾以400万吨配额获得了BP公司上亿规模人民币的融资资金。
 
(3)创新意义
 
一是为境内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碳交易所的成立为企业碳资产创造估值和变现提供了途径,帮助境内企业实现多渠道融资,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是助力企业节能减排,培育绿色金融新经济增长点。碳交易业务的融资资金用于企业节能减排,改善能源利用结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同时将吸引服务于经济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机构,培育金融行业的新增长点。
 
三是形成跨境碳交易的可复制经验。碳交易作为前海跨境要素交易的创新业务,推动了前海资本的对外开放,形成跨境要素交易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这些经验可以应用到前海其他要素交易平台,或复制到其他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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