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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的建立
作者:中共深圳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深圳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来源:深圳科技创新四十年 责任编辑:xiangwang 2025-05-13 人已围观
深圳市的前身为宝安县,毗邻香港,外逃严重,是中央和广东省关注的重点边防地区之一。为充分利用宝安县有利条件,大力发展经济并安定边防,从中央到广东省委解放思想,反复研究宝安县和深圳口岸建设计划,逐步探索以建设出口基地和新型城市为重要内容的发展新思路。
1978年4月,国家计委、外贸部的经济贸易考察团赴香港、澳门进行实地考察,形成《港澳经济考察报告》上报中央,提出要借鉴港澳经验,在宝安、珠海建立出口基地,力争经过三五年努力,建设成具有相当水平的对外生产基地、加工出口基地和吸引港澳同胞的游览区。7月,习仲勋到广东就任后第一次基层调研就来到宝安县,看到深圳河两岸经济反差巨大,提出要大力发展经济,努力缩小两地差距。随后,广东省委派出工作组到宝安、珠海两地进一步深入调研。10月,根据调研情况,广东将《关于宝安、珠海两县外贸基地和市政建设规划设想的报告》上报国务院,提出要在三到五年内把宝安、珠海两县建设成为具有相当水平的工农业结合的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成为吸引港澳游客的游览区,成为新型的边防城市。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实现了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以此为标志,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
广东省委结合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传达学习和深入调研,创造性地提出了“先走一步”的构想。1979年1月,广东省委决定,要利用广东毗邻港澳的有利条件,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搞补偿贸易,搞加工配套,搞合作经营。同时,与香港一河之隔的宝安县改变行政建制,建设成为中等城市的计划也应运而生。1月23日,广东省委做出决定将宝安县改为深圳市,成立中共深圳市委,以建立出口商品基地,发展对外贸易。2月,国务院批转广东省委报告,要求深圳在三到五年内建成对港澳的出口商品基地,吸引港澳游客的旅游区和新型的边境城市。3月5日,国务院批准深圳市成立,深圳开始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与此同时,蛇口工业区的开发建设与深圳撤县建市并行发展。1979年1月6日,交通部和广东省联合向国务院上报《关于我驻香港招商局在广东宝安建立工业区的报告》,提出在蛇口建立工业区,利用国内较廉价的土地、劳动力以及国外的资金、先进技术和原材料,以实现我国交通航运现代化,促进边防城市工业建设和广东省的建设。1月31日,李先念批示同意。2月2日,国务院批准由香港招商局在蛇口2.14平方公里土地上建立我国大陆第一个出口加工工业区。7月8日,蛇口工业区全面开工建设,打响了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一炮”。
1979年4月,在中央工作会议上,习仲勋代表广东省委正式向中央提出广东要在改革开放中先走一步,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创办贸易合作区的设想,得到中央领导支持。对于习仲勋提出的在毗邻港澳的深圳、珠海以及汕头兴办出口加工区的大胆设想,邓小平表示非常赞同,他说:“还是叫特区好,陕甘宁开始就是叫特区嘛!中央没有钱,可以给些政策,你们自己去搞,杀出一条血路来!”
中央工作会议后,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谷牧带领中央有关部委组成的工作组到广东、福建两省研究建设特区问题,形成专题报告。6月6日,广东省委向中央上报《关于发挥广东优越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加快经济发展的报告》,提出在深圳等地试办出口特区。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省委、福建省委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两个报告》正式下发,批准广东、福建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并先在深圳、珠海两市试办出口特区。这一历史性文件,吹响了创办深圳经济特区的进军号。
1980年3月,国务院在广州召开广东、福建两省会议。会议采纳了广东省建议,报请中央同意,将“出口特区”名称改为内涵更加丰富的“经济特区”。名称的更改,得到邓小平的肯定。5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作出批示,正式定名为“经济特区”。文件指出,经济特区的管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不损害主权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与内地不同的体制和政策。特区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为了吸引侨商、外商投资,所得税、土地使用费、工资可略低于港澳。文件要求广东应首先集中力量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好。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设立经济特区,并通过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至此,深圳经济特区通过立法程序正式宣告成立。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明确了经济特区设立的目的、管理机构、经营范围、企业的注册和经营、劳动管理、组织管理、优惠政策等内容。经济特区设立的目的是“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到特区投资设厂或者与特区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发展特区经济。客商在经济特区的经营范围包括“一切在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具有积极意义的工业、农业、畜牧业、养殖业、旅游业、住宅和建筑业、高级技术研究制造业”。经济特区企业雇佣的职工,按企业经营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企业职工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中国职工的工资、奖励、劳动保险等按照管委会的规定,由企业同职工签订合同商定。在土地的使用年限、使用费、缴纳办法等方面,根据行业和用途给予优惠,企业进口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征进口税,企业所得税率为15%,且投资达到500万美元或者技术性较高、资金周转期较长的企业,还享有特别的优惠,对企业的利润、工资等的汇出也提供便利,对来特区的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同胞出入境提供方便等。
1981年5月至6月,国务院召开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7月19日,中央批转《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系统提出十条政策性意见,积极稳妥将特区工作推向前进。随着一系列文件、条例及规章制度出台,经济特区基本政策趋于完善。
深圳经济特区的范围经过反复酝酿研究得以明确。1981年5月4日,深圳市委向广东省委提交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和管理的请示报告》,把特区范围总面积确定为327.5平方公里,呈不规则狭长状,东西长49公里,南北平均宽度约7公里。深圳经济特区辖5个管理区:沙头角管理区65平方公里(原沙头角公社、盐田公社),罗湖管理区74.2平方公里(原附城公社、深圳镇),上步管理区68.8平方公里(原福田公社),南头管理区108.1平方公里(原南头公社),蛇口工业区管理局11.4平方公里(原蛇口公社和蛇口工业区)。上述意见得到省委认可,并上报中央。1982年6月2日,国务院批准《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二线设防和管理方案的意见》,正式确定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深圳经济特区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经济特区。
1978年4月,国家计委、外贸部的经济贸易考察团赴香港、澳门进行实地考察,形成《港澳经济考察报告》上报中央,提出要借鉴港澳经验,在宝安、珠海建立出口基地,力争经过三五年努力,建设成具有相当水平的对外生产基地、加工出口基地和吸引港澳同胞的游览区。7月,习仲勋到广东就任后第一次基层调研就来到宝安县,看到深圳河两岸经济反差巨大,提出要大力发展经济,努力缩小两地差距。随后,广东省委派出工作组到宝安、珠海两地进一步深入调研。10月,根据调研情况,广东将《关于宝安、珠海两县外贸基地和市政建设规划设想的报告》上报国务院,提出要在三到五年内把宝安、珠海两县建设成为具有相当水平的工农业结合的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成为吸引港澳游客的游览区,成为新型的边防城市。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实现了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以此为标志,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
广东省委结合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传达学习和深入调研,创造性地提出了“先走一步”的构想。1979年1月,广东省委决定,要利用广东毗邻港澳的有利条件,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搞补偿贸易,搞加工配套,搞合作经营。同时,与香港一河之隔的宝安县改变行政建制,建设成为中等城市的计划也应运而生。1月23日,广东省委做出决定将宝安县改为深圳市,成立中共深圳市委,以建立出口商品基地,发展对外贸易。2月,国务院批转广东省委报告,要求深圳在三到五年内建成对港澳的出口商品基地,吸引港澳游客的旅游区和新型的边境城市。3月5日,国务院批准深圳市成立,深圳开始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与此同时,蛇口工业区的开发建设与深圳撤县建市并行发展。1979年1月6日,交通部和广东省联合向国务院上报《关于我驻香港招商局在广东宝安建立工业区的报告》,提出在蛇口建立工业区,利用国内较廉价的土地、劳动力以及国外的资金、先进技术和原材料,以实现我国交通航运现代化,促进边防城市工业建设和广东省的建设。1月31日,李先念批示同意。2月2日,国务院批准由香港招商局在蛇口2.14平方公里土地上建立我国大陆第一个出口加工工业区。7月8日,蛇口工业区全面开工建设,打响了中国改革开放的“第一炮”。
1979年4月,在中央工作会议上,习仲勋代表广东省委正式向中央提出广东要在改革开放中先走一步,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和创办贸易合作区的设想,得到中央领导支持。对于习仲勋提出的在毗邻港澳的深圳、珠海以及汕头兴办出口加工区的大胆设想,邓小平表示非常赞同,他说:“还是叫特区好,陕甘宁开始就是叫特区嘛!中央没有钱,可以给些政策,你们自己去搞,杀出一条血路来!”
中央工作会议后,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谷牧带领中央有关部委组成的工作组到广东、福建两省研究建设特区问题,形成专题报告。6月6日,广东省委向中央上报《关于发挥广东优越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加快经济发展的报告》,提出在深圳等地试办出口特区。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省委、福建省委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两个报告》正式下发,批准广东、福建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并先在深圳、珠海两市试办出口特区。这一历史性文件,吹响了创办深圳经济特区的进军号。
1980年3月,国务院在广州召开广东、福建两省会议。会议采纳了广东省建议,报请中央同意,将“出口特区”名称改为内涵更加丰富的“经济特区”。名称的更改,得到邓小平的肯定。5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作出批示,正式定名为“经济特区”。文件指出,经济特区的管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不损害主权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与内地不同的体制和政策。特区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为了吸引侨商、外商投资,所得税、土地使用费、工资可略低于港澳。文件要求广东应首先集中力量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好。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设立经济特区,并通过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至此,深圳经济特区通过立法程序正式宣告成立。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明确了经济特区设立的目的、管理机构、经营范围、企业的注册和经营、劳动管理、组织管理、优惠政策等内容。经济特区设立的目的是“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到特区投资设厂或者与特区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发展特区经济。客商在经济特区的经营范围包括“一切在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具有积极意义的工业、农业、畜牧业、养殖业、旅游业、住宅和建筑业、高级技术研究制造业”。经济特区企业雇佣的职工,按企业经营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企业职工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中国职工的工资、奖励、劳动保险等按照管委会的规定,由企业同职工签订合同商定。在土地的使用年限、使用费、缴纳办法等方面,根据行业和用途给予优惠,企业进口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免征进口税,企业所得税率为15%,且投资达到500万美元或者技术性较高、资金周转期较长的企业,还享有特别的优惠,对企业的利润、工资等的汇出也提供便利,对来特区的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同胞出入境提供方便等。
1981年5月至6月,国务院召开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7月19日,中央批转《广东、福建两省和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系统提出十条政策性意见,积极稳妥将特区工作推向前进。随着一系列文件、条例及规章制度出台,经济特区基本政策趋于完善。
深圳经济特区的范围经过反复酝酿研究得以明确。1981年5月4日,深圳市委向广东省委提交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和管理的请示报告》,把特区范围总面积确定为327.5平方公里,呈不规则狭长状,东西长49公里,南北平均宽度约7公里。深圳经济特区辖5个管理区:沙头角管理区65平方公里(原沙头角公社、盐田公社),罗湖管理区74.2平方公里(原附城公社、深圳镇),上步管理区68.8平方公里(原福田公社),南头管理区108.1平方公里(原南头公社),蛇口工业区管理局11.4平方公里(原蛇口公社和蛇口工业区)。上述意见得到省委认可,并上报中央。1982年6月2日,国务院批准《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二线设防和管理方案的意见》,正式确定了深圳经济特区范围。深圳经济特区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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