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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天动地第一槌:深圳土地使用权拍卖
作者:张雄文 来源:《潮卷南海——深圳风雨一百年》 责任编辑:pengfei 2023-01-06 人已围观
1984年 5月,“草木知春不久归,百般红紫斗芳菲”的暮春时节,对刚入不惑之年的深圳国贸大厦建设总指挥李传芳而言,可谓双喜临门:一是创造了“三天一层楼”深圳速度的国贸大厦主体顺利完工;二是她接到了一纸盖着鲜红大印的调令,调入深圳市担任副市长,主管城市建设,包括土地规划、环保、园林、市政和住房等。
李传芳 1967年毕业于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工作后先是长期从事工程建设,如今又主管城市建设,专业上毫无问题,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市财政缺钱。中央只给政策不给钱,市委书记兼市长梁湘只得向银行借贷,用来修建必要的市政工程,最多的一次贷款高达 4亿多元,但还是杯水车薪。李传芳第一次感受到了当家的压力,恨不得把一块钱掰成三四块钱花。
她和搭档们思来想去,想到了还是应该在土地上做文章,进行土地制度改革。
李传芳知道,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在土地上打生钱的主意,将触及红线。
她也知道,之前,深圳市政府已尝试过对土地制度采取变通的政策。1979年 12月 31日,市政府与香港妙丽集团签订了第一个合作经营房地产的协议书。这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之举,与旧制度和旧观念相悖,市政府十分谨慎,在协议书上字斟句酌,写上了“补偿贸易方式”字样。内容是,双方以合作的方式运行,深圳出土地,投资方出钱建酒店或楼房,建成以后如能赢利,钱先还给投资商,还清成本后,赢利所得政府与企业对半分成。
这是一份皆大欢喜的双赢协议书,实施后,市政府分得净利润 400余万元。这种合作协议,土地使用权一般规定为 25年,到期后,土地上的建筑归市政府所有,连同物业、经营权都一道收回。
随后,市政府又尝试收取土地使用费。也就是说,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投资商独资开发,根据出让年限的多少,一次性收取土地使用费。名为土地使用费,实际上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价。1980年 12月,深圳市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公司与香港就罗湖小区一块 4000平方米的商住用地,签了一份有关土地使用费征收的协议。这块商住用地,以每平方米交纳土地使用费 5000港元的价格,获得了使用权。这一探索实施较多,仅深圳特区房地产公司 1981年一年间,便与客商签订了 9项出让土地的协议。
然而,这些探索与香港的土地运作还不能相提并论。一是不算多,主要还是以行政划拨土地为主;二是地价收入都沉淀在各家开发公司的积累里,政府收入有限,资金依旧相当匮乏。
香港大学经济系的一位教授,对深圳主要采取行政划拨土地资源深感惋惜,说,深圳已经开发的土地,如果以每平方米 5元出售,每年可得到 2亿元;如果每平方米是 50元,则得到 20亿元。而香港目前的地价是每平方米以万港元起步。
李传芳正在琢磨如何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时,“一身是胆”的李灏开始主政,出任深圳市委书记兼市长。有了李灏的支持,她在深圳这块试验田里,开始如鱼得水。
1986年,李灏盛情邀请了一批香港专家和实业家来深圳做客,请他们帮助引资,探讨改革之道。会谈之际,李灏面露忧色,说到了深圳建设资金很匮乏的状况。香港实业家霍英东笑着说:脚下的土地不就是钱吗?连马克思都承认土地就是财富。
恩格斯和马克思确实说过:“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这就有了权威的理论依据,李灏很受震动,决定打破禁忌,加大土地制度改革力度。
他和李传芳等人商议后,由市委、市政府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调研组,进行专题调查,形成了一份厚实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业及住宅商品化的调查报告》。报告中,建议土地由政府统一管理。
1986年 11月,李灏又派李传芳带队,前往香港考察土地拍卖制度,探讨深圳的改革方向。
李传芳很珍惜这次机会,夜以继日地学习、了解。英国对香港实行殖民统治后,港英政府规定,除新界部分农业用地归当地村民所有外,其他所有土地属于英国王室,由港英政府代为管理。港英政府将土地在规定期限的使用权转让给土地开发者或使用者,一次性收取费用。
在考察中,李传芳大开眼界,内心也起伏如潮:难怪专家们说,港英政府把仅有的一点点土地玩活了。
回到深圳后,她又不顾疲惫,加班加点,主持写出了“香港土地政策与土地管理”等四个专题报告。报告说:港英政府十分珍惜 1066平方千米的弹丸之地,在高峰年代的 1980年至 1981年的卖地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 37%。更为重要的是,港英政府通过供应和拍卖经过规划的土地,有效地控制着整个城市建设,控制了基建规模,刺激并带动了金融(房地产贷款占全部银行贷款的 31.6%)、股市(房地产股票和与房地产有关的股票占所有上市公司股票的 70%以上)和香港整体经济的发展。
李传芳 1967年毕业于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工作后先是长期从事工程建设,如今又主管城市建设,专业上毫无问题,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市财政缺钱。中央只给政策不给钱,市委书记兼市长梁湘只得向银行借贷,用来修建必要的市政工程,最多的一次贷款高达 4亿多元,但还是杯水车薪。李传芳第一次感受到了当家的压力,恨不得把一块钱掰成三四块钱花。
她和搭档们思来想去,想到了还是应该在土地上做文章,进行土地制度改革。
李传芳知道,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在土地上打生钱的主意,将触及红线。
她也知道,之前,深圳市政府已尝试过对土地制度采取变通的政策。1979年 12月 31日,市政府与香港妙丽集团签订了第一个合作经营房地产的协议书。这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之举,与旧制度和旧观念相悖,市政府十分谨慎,在协议书上字斟句酌,写上了“补偿贸易方式”字样。内容是,双方以合作的方式运行,深圳出土地,投资方出钱建酒店或楼房,建成以后如能赢利,钱先还给投资商,还清成本后,赢利所得政府与企业对半分成。
这是一份皆大欢喜的双赢协议书,实施后,市政府分得净利润 400余万元。这种合作协议,土地使用权一般规定为 25年,到期后,土地上的建筑归市政府所有,连同物业、经营权都一道收回。
随后,市政府又尝试收取土地使用费。也就是说,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投资商独资开发,根据出让年限的多少,一次性收取土地使用费。名为土地使用费,实际上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价。1980年 12月,深圳市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公司与香港就罗湖小区一块 4000平方米的商住用地,签了一份有关土地使用费征收的协议。这块商住用地,以每平方米交纳土地使用费 5000港元的价格,获得了使用权。这一探索实施较多,仅深圳特区房地产公司 1981年一年间,便与客商签订了 9项出让土地的协议。
然而,这些探索与香港的土地运作还不能相提并论。一是不算多,主要还是以行政划拨土地为主;二是地价收入都沉淀在各家开发公司的积累里,政府收入有限,资金依旧相当匮乏。
香港大学经济系的一位教授,对深圳主要采取行政划拨土地资源深感惋惜,说,深圳已经开发的土地,如果以每平方米 5元出售,每年可得到 2亿元;如果每平方米是 50元,则得到 20亿元。而香港目前的地价是每平方米以万港元起步。
李传芳正在琢磨如何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时,“一身是胆”的李灏开始主政,出任深圳市委书记兼市长。有了李灏的支持,她在深圳这块试验田里,开始如鱼得水。
1986年,李灏盛情邀请了一批香港专家和实业家来深圳做客,请他们帮助引资,探讨改革之道。会谈之际,李灏面露忧色,说到了深圳建设资金很匮乏的状况。香港实业家霍英东笑着说:脚下的土地不就是钱吗?连马克思都承认土地就是财富。
恩格斯和马克思确实说过:“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这就有了权威的理论依据,李灏很受震动,决定打破禁忌,加大土地制度改革力度。
他和李传芳等人商议后,由市委、市政府各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调研组,进行专题调查,形成了一份厚实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业及住宅商品化的调查报告》。报告中,建议土地由政府统一管理。
1986年 11月,李灏又派李传芳带队,前往香港考察土地拍卖制度,探讨深圳的改革方向。
李传芳很珍惜这次机会,夜以继日地学习、了解。英国对香港实行殖民统治后,港英政府规定,除新界部分农业用地归当地村民所有外,其他所有土地属于英国王室,由港英政府代为管理。港英政府将土地在规定期限的使用权转让给土地开发者或使用者,一次性收取费用。
在考察中,李传芳大开眼界,内心也起伏如潮:难怪专家们说,港英政府把仅有的一点点土地玩活了。
回到深圳后,她又不顾疲惫,加班加点,主持写出了“香港土地政策与土地管理”等四个专题报告。报告说:港英政府十分珍惜 1066平方千米的弹丸之地,在高峰年代的 1980年至 1981年的卖地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 37%。更为重要的是,港英政府通过供应和拍卖经过规划的土地,有效地控制着整个城市建设,控制了基建规模,刺激并带动了金融(房地产贷款占全部银行贷款的 31.6%)、股市(房地产股票和与房地产有关的股票占所有上市公司股票的 70%以上)和香港整体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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